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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精简职工

  一、第一次精简
    1958年5月起,黑龙江省迅速掀起“大跃进”的高潮。各地原来计划减人变为要求增人, 原来计划少增人变为要求多增人,普遍存在“劳动力紧张”的假象。在各条战线“大跃进” 的冲击下,各地劳动计划部门层层下放招工审批权限,招用大批农民进城务工,计划管理处 于失控状态。1958、1959、1960年,职工人数(含全民与集体职工)分别骤增83.4万人、7 5.5万人、57万人,共计215.9万人。职工增加过多过快,严重削弱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 础地位,冲击国民经济的综合平衡。1961年1月始,为扭转这种宏观失控的被动局面,中共黑 龙江省委遵照中共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切实把精简职工列为事 关全局的一件大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成立中共黑龙江省委精简职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 室(1962年改为中共黑龙江省委精简指挥部),各市地县委及各部门均成立相应机构。各级 劳动部门在地方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把精简职工作为当时的中心任务组织实施。到 1963年12月止,全省第一次大规模地精简职工工作基本结束。
    (一)动员
    1961年1月起,中共黑龙江省委多次强调各级党组织切实加强对精简职工工作的领导,指 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主抓这项中心工作,从组织上建立、健全并加强各级精简办公室力量, 坚决、迅速、周到、细致地规划指导、落实精简职工工作。中共哈尔滨市委、齐齐哈尔市委 ,先后召开市直各部、委、办、局党组书记,大中型企业、城市公社(即市辖区)党委书记 等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会议,动员部署职工精简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劳动、公安、 商业、粮食等部门各司其职,调动各方面力量抓好精简工作,劳动部门全力组织协调精简工 作。各县、大型企业都成立由书记挂帅的精简职工办公室,各公社、生产队都设相应机构或 人员专管这项工作。哈尔滨木器厂党委及时采取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车间主任会议及全体职 工大会、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把精简职工同 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结合起来,对精简回乡的职工“通了一人走一人,通了一批走一批” ;指定专人为精简的职工办理户口、粮食关系、车票行李托运及路途食品等,妥善安排,负 责到底。至当年9月底,精简1031人,占职工总数2981人的34.6%,占1958年来自农村的职工 1096人的94.1%,除工伤残病等暂时不宜精简的65人外,全部动员精简去参加农业生产。同 时,加强定额管理,促进劳动组织调整,降低生产成本,每月节约工资支出3.37万元。被中 共中央东北局称之为“精简职工的一个良好范例”。到11月底,齐齐哈尔市动员精简的职工 8.81万人,超过全年精简指标5万人的76.2%。中共齐齐哈尔市书记挂帅,加强思想领导, 细致进行组织工作,全面贯彻精简政策,及时检查解决问题,达到了决心大、行动快、工作 细、步子稳、安排好的五项要求。该市的经验,由中共中央东北局转发各地各部门学习借鉴 。牡丹江、佳木斯等市地各级党组织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紧紧围绕精简职工工作,形成强 有力的宣传教育网络,特别注意打通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思想,在此基础上,深入动员职 工艰苦奋斗,战胜困难,促进国民经济尽快好转。各地企业对被精简下乡的职工,领导干部 逐一谈话,征求意见,解决困难,使下乡职工感到温暖。经过广泛深入的动员教育,广大职 工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服从调整大局,回乡参加生产。
    (二)政策
    1962年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精简指挥部制发的《黑龙江省继续减少城镇人口、精简职工 方案》中规定:精简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人民团 体等各行各业;精简的重点和原则是工业、基本建设部门,根据综合生产能力和国家确定的 生产计划任务,按照先进合理的定员标准,精简多余人员,特别是非生产人员;商业、文教 部门着重精简非业务人员、非教学人员,特别是这些部门的附属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及企业管理机构,本着调整体制、提高效率的原则,切实精简多余人员;特别是大力精简各 单位的服务人员,尽可能多使用一些老弱人员,把青壮年职工顶替出来参加生产劳动。
    这次精简职工的主要对象是:(1)1958年以后来自农村的新职工坚决动员返乡,原籍是 重灾区的安置到非灾区的农村公社参加农业生产。(2)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家住农 村或农村有亲友投靠,本人愿去农村劳动的低等级工人和普通工人允许还乡,并发给3至6个 月的生产、生活补助费(不另发退职金)。(3)原系家居城市的职工,调到其他单位顶替回 乡的工人,或转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有条件迁到农村并自愿下乡的发给生产补助费到农村安 家落户。家居外地城市的职工,精简遣返原籍城市的,先同原籍有关领导机关商妥。(4)1 960年以来新从社会上私自招收人员一律减掉,也不算在精简指标之内。(5)各单位年老、 体弱、伤残的职工,生活有依靠、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动员退休退职,按劳动保险条例和退 职办法处理;有些调做轻便工作或调到本单位的自办农场、牧场和副食品基地;不能做上述 处理的仍归本单位负责到底。
    (三)安置
    精简的职工主要安置到农村,加强农业生产和开发山区。具体安置措施和去向是:(1) 家居农村不论是本省或外省的返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2)本省农村无家,原籍是关内重 灾区和原城镇人口,有条件下乡的安置到土地多、机械化程度低、缺少劳动力的农村和边远 地区参加农业生产。确实不能安置到农村的调给按劳动计划需要补充人员的单位;根据可能 条件,由地区或单位组织集体开荒,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农场、林场、牧场等;安置在国营农 场、牧场和副食品基地;按照需要选择部分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技工进行技术培训,为满足今 后工业发展提供技术工人后备力量;选择部分人员到农业技术学校培训,毕业后分配到农村 参加工作或生产。(3)久居城市确实不能下乡和参加上述工作的,根据需要安置部分人员到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把家住农村或去农村的人员顶替出来,回农村工作或生产 。(4)多余的干部和专业人员,除能够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尽可能回农村外,采取层层下 放、层层顶替的办法,有的下放到农村当基层干部、教员、工人、营业员、服务员,相应顶 替一批农村的基层干部、教员、工人、营业员、服务员回农村生产;有的下放到国营农场或 自办农场;有的带20-30%的工资暂时回乡生产。牡丹江地区采用“层层落实安置指标,层层 打通社、队(现乡、村,下同)干部的思想;下放与接收单位挂钩,共同负责”的办法,逐 户逐人安排运送、接待安置等工作,使精简回乡的职工有房住、有粮吃、有柴烧、有菜吃、 有自留地、有小农具。延寿县接受安置1500人的指标后抓紧召开公社(现乡、镇,下同)党 委书记会议,逐一分解落实到生产队;县委抽调干部巡回检查,对住房、口粮、自留地等逐 项具体安排,还到原下放单位介绍农村安置情况,很快完成安置任务。
    (四)待遇
    1961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对精简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几项规定》中明确: 1.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新职工被精简时,除发给当月工资以外,另按以下标准发给生活补 助费:(1)临时工和合同工,工作半年以上不满2年的发给半个月本人标准工资(下称本人 工资);工作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发给1个月本人工资;工作3年以上的发给1个半月本人工资; 工作不满半年的不享受生活补助费待遇。(2)正式职工和学徒工,工作不满1年的发给1个月 本人工资;工作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发给1个半月本人工资;工作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发给2个 月本人工资;工作3年以上的发给两个半月本人工资。2.复员、退伍军人精简回乡生产的工 龄计算,按照劳动部、内务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职工中复员、退伍军人被精简时 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3。由国营工厂下放到国营农场的职工,其工资福利待遇均改按 农场有关规定执行。4.精简时徒工到期,但未转正定级,企业按照规定考工评级,转正定级 后执行新的工资等级。5.精简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含临时工),按照国务院1958年 2月、3月分别颁发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 的暂行规定》处理。6.精简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家在农村的临时工,患病及非因工负伤, 短期内能治好的治好后处理;短期内无法治好的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本人3个月工 资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1962年3月起,各地各单位按照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对精简职工工资福利待 遇的补充执行规定》,即:1.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而原居城镇的职工,精简回农村的也按上 述规定发给补助费,愿意且有条件到农村安家落户的除按原规定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外,加 发1到3个月本人工资的补助费。2.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发给3个月本人工资的 补助费,工龄每增1年再加发一个月的工资。对于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在这个基础上再加发1 个月的本人工资,但合计以不超过6个月为限。对5级以上的技术工人和工龄10年以上的职工 ,除按以上标准发给生产生活补助费外,再加发3个月本人工资;工龄不满10年的加发两个月 本人工资。3.各单位定员以外的多余职工,调剂到其他企业、事业(包括到国营农场和集体 所有制)单位工作,一律不发生产生活补助费。到新岗位后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调人单位 的规定执行。但有1到3个月的熟练期,熟练期间本人原工资不变,熟练期满后重新评定工资 。4.精简下来的干部,下放到农村基层仍当干部或教员的其工资标准不变,福利待遇按新单 位规定执行;当工人和营业员的有1到3个月的熟练期,熟练期间原工资不变,期满后按新任 职务重新评定工资。5.1960年底以前,各单位带工资下放的职工,这次结合精简进行处理, 其生产生活补助费: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本规定一条处理;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 作的职工,按本规定二条处理。
    同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对精简职工的工资待遇再次补充规定:1.1957年以前参 加工作的职工,精简退职后退职补助费不超过300元的精简时一次发给;超过300元的分2年或 3年发给。2.被精简的某些回乡职工因本乡是灾区,或回乡职工过多无法安置而安置到外乡 的职工,原来生长在城市自愿下乡落户的职工,在他们回乡下乡时,除发给他们应得的生活 补助费或退职补助费外,还按下列标准一次发给安家补助费,即供养直系亲属3人以下的加发 1个月的本人工资,4—5人的加发2个月的本人工资,6人以上的加发3个月本人工资。对因工 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原来享受因工残废补助待遇的回乡、回家职工,不分供养直系亲属多少 ,在他们应得的生活补助费或退职补助外,一次加发3个月的本人工资的安家补助费。3.调 剂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其工资待遇一律按新工作单位的规定执行。本人原工资标准(含 各种津贴)高于新定的工资标准,其差额部分保留一年,满一年后即予取消。4.对老弱残职 工精简后的工资福利待遇,按1962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 中有关安置处理老弱残职工的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组织落实大量精简职工工作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黑龙江 省委、省人民委员会有关精简职工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广大职工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 ,回乡下乡参加农业生产。1961年1月至1963年12月,全省共压缩城镇人口163.9万人、精简 职工105.1万人,其中本省安置61.4万人(城镇31.8万人、农村29.6万人),返籍安置4 3.7万人。大量减少城镇人口和精简职工,加强农业生产,节省工资支出,减少商品粮销量 ,同时促进企业调整劳动组织,提高劳动生产率。这对于调整与加强工农关系、城乡关系, 推进国民经济形势的好转,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第二次精简
    1973年3月,全国计划会议决定,为解决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商品粮销量“三突破”的 严重问题,增加农业第一线劳动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全国进行一次精简职工工作,并确 定黑龙江省精简职工13万人。7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召开全省精简职工、压缩吃商品粮人 口和财政增收节支会议,动员部署精简职工工作。随后下发《精简职工工作方案》,各市、 地、县普遍建立精简职工、压缩吃商品粮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调查摸底,由点到 面,逐步开展这项工作。到1974年底,这次全省精简职工13.01万人,超额0.8%完成中共中 央确定的精简职工任务。至此,第二次精简职工工作大体完结。
    (一)动员
    1973年7月起,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各地各部门按照党和国家关于精简职工的方针政 策,抓紧对职工进行深入的思想教育,提高广大职工对精简工作意义的认识,充分依靠群众 做好精简工作。企业在精简职工中普遍同加强企业管理、整顿职工队伍、调整企业组织结构 及平衡调剂劳动力相结合,通过算细帐的办法,让职工了解企业因人员多余造成很多人力浪 费和劳动生产率低的状况。通过耐心、细致的宣传动员工作,使大家对精简工作意义有了深 刻的认识,很多职工积极承担国家困难,回乡参加农业生产。
    (二)对象
    1973年8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黑龙江省1973年精简职工工作方案》中确定,主 要精简1972年超过国家劳动计划自行招收和突击招收的职工;1970年以来一部分来自农村的 县办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地、市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家住农村的临时工,回到农业生产 第一线去。同时,对1967年以来,凡未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将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 所有制或成建制并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原则上都要转回去;1970年以来,从集体所有制 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要动员回去。以上山下乡的名义,将城镇、林区的知识青年安置 到不应接收下乡青年为职工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划到集体所有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对企业的家属工认真清理,组织他们参加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生产劳动,不把他们用到企业 的常年性工作岗位;已经进入常年性工作岗位的要退回去,不把家属工列入职工总数,更不 把他们转为固定工。对临时工制度改革工作,要按1971年11月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 换工制度的通知》和省的有关规定复查,对不符合规定转正的均予纠正。
    (三)安置
    来自农村或家居农村的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原来家居城镇的区分不同情况,有的安置 到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街道的企事业单位;有的在有临时工指标时安排做季节性临时工。各地 十分重视教育广大社员和干部,对回农村的职工热情欢迎,对他们的吃粮、吃菜、住房及生 产工具等安排妥当,切实做好接收安置工作。有精简任务的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精简回农村 的职工,以负责到底的精神,积极配合农村社、队做好安置工作。
    (四)待遇
    精简职工(季节性临时工除外)的待遇,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 定》办理。精简后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不发给退职费;精简后带家属回农村落户的发给 安家补助费,单身职工回乡的不发补助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由本单位从福利费中酌情予以 补助。
    三、精简职工遗留问题处理
    这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复杂细致的群众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基层 企业,都把解决精简职工遗留问题作为巩固精简职工成果的一件大事,列为重要议事日程, 认真按照党的政策和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第一次精简职工遗留问题处理
    主要是有些回乡下乡人员的思想不稳定,待机回城;有的是生活发生困难,实际问题没 有解决;也有极少数人员精简当时处理不当,以后又没有妥善安置等。1961年起,各地各部 门本着“自力更生,社队扶助,群众互助,国家关心,负责到底”的精神,及时、妥善处理 精简职工遗留问题。
    1.生活困难和疾病医疗问题。(1)对精简下乡人员生活困难问题,首先由社队据其具 体情况,安排他们及家属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同时当地农业银行、信有社、供销社积极扶 助他们发展家庭副业。(2)对生活确实困难、符合救济条件的民政部门给予救济。(3)19 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精简时疾病较重,以后病情严重,需要继续治疗,本人负担 治疗费确有困难,社队又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原精简单位给予适当医疗费补助。(4)因工负伤 未愈或伤口复发所需的治疗费用,由原单位负责。确实因公负伤恶化而大部或全部丧失劳动 能力的改作退休处理。(5)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精简时已全部或大部丧失劳动 能力,家庭生活又无依无靠,每月计发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费。(6)精简下乡的单身人员 ,在农村吃、住有困难的安置在下乡青年点,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大队或小队为单位集中 安置,统一解决食宿。
    2.住房问题。根据社队扶助、本人自建的原则,各地社队把为下乡人员的建房纳入建房 规划,分期分批予以解决;各县对下放户建房贷款,采取收回来、贷出去的办法循环使用; 精简下乡的职工按上述原则建房确有困难,原精简单位酌情补助一些建房费或建房材料。
    3.减而未走和倒流人员的处理问题。减而未走和倒流人员,由原精简单位负责动员回农 村予以安置。确实没有劳动能力、农村无依无靠、城镇有投靠的经各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 准,个别的在城镇落户。返回农村安置人员的口粮由社队帮助解决,社队无法解决时,由安 置县的粮食部门供应到有新粮时为止。安置到有地方病社队的下放人员,本人有要求的改迁 其它社队安置。
    4.职工被精简后要求解决未发和少发的费用问题。按当时规定应发而未发或少发的费用 ,查实情况后均予补发。
    5.处理精简遗留问题。凡属原精简单位负责的事项,如原单位已经撤销,由其上级主管 部门负责;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已经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
    6.对政策上予以照顾人员的处理问题。对大专毕业生、归国华侨和政策上应予照顾的人 员,精简时处理不当一般收回原单位恢复工作。
    (二)第二次精简职工遗留问题处理
    1974年起,各地各部门在妥善处理精简职工遗留问题中,对原是集体所有制,未经省批 准转到全民所有制在精简期间转回集体,要求回到全民所有制的处理问题,原则上都转回到 集体所有制单位,有特殊情况不能转回的报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对1970年以来从集 体所有制调入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返回集体所有制。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长期临时 工被精简后,符合退休条件的按固定职工的退休规定办理退休。1971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 作的临时工,辞退时按1958年3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办理。对精 简的职工退休处理,按规定领取退休费、煤粮补贴及享受公费医疗等;其死亡时,酌情发给 50-100元的丧葬补助费,并根据供养直系亲属人数的多少,再发给6-9个月本人工资的供养 直系亲属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