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兴办公营企业;扶持私营工商企业,调
整劳资关系;统一财经管理,扩大劳动就业;留用旧公教人员,救济失业人员,促进国营、
合作社营、公私合营、私营和个体5种经济成分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城镇就业面逐
步扩大,职工人数不断增加,黑龙江省较快地形成以全民职工和集体职工为主的职工队伍。
全部职工人数(下称职工总数)由1949年的39.4万人上升到1985年的767.2万人,计增727
.8万人,增长18.5倍,年均增长8.6%。职工队伍的不断壮大,基本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各
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黑龙江地区职工人数由1949年的39.4万人上升到1952年的83.1万
人,增加43.7万人,增长1.1倍,年均增长28.2%。其中全民职工由31.7万人上升到76.
4万人,增加44.7万人,增长1.4倍,年均增长34.1%,占职工总数的比重由80.5%提高到
91.9%;集体职工由1.0万人上升到1.1万人,增加0.1万人,增长10%,年均增长3.3%,
占职工总数的比重由2.5%下降到1.3%;其他所有制职工由6.7万人减到5.6万人,减少1.
1万人,下降16.4%,年均下降5.8%。
“一五”时期。1953年起,黑龙江、松江两省列为国家重点建设省份,进入有计划的建
设社会主义初步工业化的新时期,各级政府将职工人数纳入计划管理。同时,对公私合营、
合作社营企业的职工,通过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分别转为全民职工、集体职工,促使职
工人数迅速增加。职工由1952年的83.1万人上升到1957年的148.9万人,增加65.8万人,
增长79.2%,年均增长12.4%。其中全民职工由76.4万人上升到126.3万人,增加49.9万
人,增长65.3%,年均增长10.6%,占职工总数的84.8%,下降7.1个百分点;集体职工由
1.1万人升到17.4万人,增加16.3万人,增长14.8倍,年均增长73.7%,占职工总数的1
1.7%;其它所有制职工由5.6万人减到5.2万人,减少0.4万人,下降7.1%,年均降低1.
5%,占职工总数的3.5%。
“二五”时期和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58年5月始,在“大跃进”的运动中,各地出现“
劳动力紧张”的假象,大批农民进城务工,严重削弱农业生产第一线劳动力,影响国民经济
协调发展。1960年,职工总数高达364.8万人,比1957年骤增215.9万人,增长达1.45倍,
年均增长34.8%,这3年“大跃进”职工增加总数是1949—1957年增加职工总数109.5万人的
1.97倍,其中从农村招收63.3万人。1960年,全民职工316.6万人,占职工总数86.8%,
比1957年剧增190.3万人,增长高达1.5倍,年均增长35.8%;集体职工48.2万人,比195
7年增加30.8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3.2%,增长达1.8倍,年均增长40.4%。1961年1月起,
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
针,大幅度压缩基建规模,关、停、并、转一批企业,大量精简职工,加强劳动计划管理工
作。到1965年,职工总数257.1万人,比1960年减少107.7万人,下降29.5%。其中全民职
工219.2万人,减少97.4万人,占职工总数85.3%;集体职工37.9万人,减少10.3万人,
占职工总数的14.7%。
“文化大革命”时期。劳动计划管理遭到严重破坏,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不能就业,大
批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同时大量从农村招工,造成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商品粮销量“三突
破”,给国民经济造成严重后果。1965-1976年,职工总数由257.1万人上升到493.6万人
,增加236.5万人,增长92.0%,年均增长6.1%。其中全民职工392.2万人,增加173.0万
人,增长78.9%,年均增长5.4%,占职工总数的79.5%;集体职工101.4万人,增加63.5
万人,增长1.68倍,年均增长9.4%,占职工总数的20.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时期。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从经济发展和社会
稳定的全局出发,颁发一系列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的政策,指导各地各部门大力扶持
和发展集体经济,安置大批返城知识青年,同时安排大量待业青年就业,促使职工队伍进入
较快发展壮大的新阶段。1978-1985年,全部职工由577.2万人上升到767.2万人,增加19
0万人,增长32.9%,年均增长4.1%。其中全民职工由460.1万人上升到532.2万人,增加
72.1万人,增长15.7%,年均增长2.1%,占职工总数的69.4%;集体职工由117.1万人上
升到234.6万人,增加117.5万人,增长1倍,年均增长10.4%,占职工总数的30.6%,成为
建国以来全省集体职工增加最多最快的时期。
此外,1985年其他所有制职工0.3万人。
一、全民所有制职工队伍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松江、黑龙江、嫩江、合江和绥宁省(今牡丹江市
及鸡西市行政区域)政府,将日伪经营的铁路、森林及鸡西、鹤岗煤矿,八面通、五林河金
矿等一律收归国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及国家机关(下称全民单位)应运而生。随后,
在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全民职工一直是全省职工队伍的主体成分
。
1949-1985年,全民职工由31.7万人上升到532.2万人,增加500.5万人,增长15.8
倍,年均增长8.2%。其中工业职工由20.5万人上升到234.3万人,增加213.8万人,增长
10.4倍,年均增长6.4%,占全民职工总数(下称职工总数)的44%;建筑和资源勘探业职工
由1.5万人上升到36.8万人,增加35.3万人,增长23.5倍,年均增长9.3%万人,占职工
总数的6.9%;农林水气象业职工由0.3万人上升到91.3万人,增加91.0万人,增长303.
3倍,年均增长17.2%,占职工总数的17.2%;交通运输邮电业职工由6.8万人上升到27.8
万人,增加21.0万人,增长3.1倍,年均增长4.0%,占职工总数的5.2%;商饮服务业职工
由2.0万人上升到50.4万人,增加48.4万人,增长24.2倍,年均增长9.4%,占职工总数
的9.5%;城市公用事业职工由0.1万人上升到7.4万人,增加7.3万人,增长73倍,年均增
长12.7%,占职工总数的1.4%;科学研究业职工(由1953年的0.04万人上升到1985年的3.
1万人)增加3.06万人,增长76.5倍,年均增长14.6%,占职工总数的0.6%;文教卫生和
社会福利业职工,由4.4万人上升到48.7万人,增加44.3万人,增长10.1倍,年均增长
6.9%,占职工总数的9.2%,金融保险业职工由0.2万人上升到4.5万人,增加4.3万人,
增长21.5倍,年均增长9.0%,占职工总数的0.8%;机关团体职工由2.6万人上升到27.9
万人,增加25.3万人,增长9.7倍,年均增长6.8%,占职工总数的5.2%。新中国成立后,
尤其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民职工的行业构成发生显著变化,呈现逐步趋向合理的
态势。
1985年,全民职工中,中央直属单位127.4万人,占23.9%;地方单位404.8万人,占
76.1%。
计划外用工。全民职工中的计划外用工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国家劳动计划之外自行招用
的各种用工,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委托生产人员、来自农业的临时工和亦工亦农人员
等。1971年始,黑龙江省出现计划外用工。1972年,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
制度的通知》规定,全省列入改革范围的临时工64.34万人,改为固定工47.58万人,占应
改临时工总数的74%。余下的16.76万人临时工,大都成为长年性固定工作岗位上的计划外用
工。同时,在“需要就是计划”的“左”倾思想指导下,大搞“山、散、洞、小”,钢铁、
“军工”,小酒厂、小烟厂等“五小”企业遍地开花,计划增人指标满足不了生产发展的需
要。1972-1976年,各地各部门以计划外名义相继招收一部分职工。同时,城镇下乡知识青
年陆续返城,按系统归口安置到全民企业。到1978年,纳入全民单位劳动工资统计的计划外
用工达50.75万人。
1979年4月,黑龙江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压缩计划外用工的办
法>的通知》规定,把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列为清理压缩
的重点,使用的城镇劳动力也区别不同情况清理整顿。1979、1980年,在省革命委员会、省
人民政府下达的劳动计划中,分别将清退计划外用工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地、县及企
业主管部门。到1980年底,全省计划外用工41.41万人,比1978年减少9.34万人。1981年起
,由于安置返城知识青年和城镇待业青年就业任务相当繁重,又新增些计划外用工。1985年
9月,省劳动局在安达市纺织厂、水泥厂和印刷厂等6家企业,进行计划外用工改革试点,将
928名计划外用工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当年,全省计划外用工上升到43.59万人。此后,哈
尔滨、佳木斯等市、地在企业整顿劳动组织的基础上,清理、整顿、改革计划外用工。把属
于岗位定员以内、生产需要、本人符合条件的转为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纳入劳动计划管理
。定员之外、生产不需要、本人不符合条件的区别情况予以处理:来自农村的辞退回农村;
来自城镇的撤出岗位,成立集体企业,或由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安排,另辟新的生产门路,发
展第三产业等途径予以安置,这对加强劳动计划管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和提高企业经济效
益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集体所有制职工队伍
1949年起,黑龙江地区合作社营职工及占有生产资料的手工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经过
国民经济恢复、合作化道路和社会主义改造,组成并逐步扩充、发展的集体职工,是全省职
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壮大经济实力、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安定团结等方面,都发挥出
全民职工难以替代的作用。
1952—1985年,集体职工由1.1万人上升到234.6万人,增加233.5万人,增长212.3
倍,年均增长17.6%。其中工业职工由0.3万人上升到112.2万人,增加111.9万人,增长
373.0倍,年均增长19.7%,占集体职工总数(下称职工总数)的47.8%;建筑业职工(比
1957年)增加32.5万人,增长29.5倍,年均增长13%,占职工总数的14.3%;农林牧副渔业
职工(比1957年)增加14.7万人,增8.3倍,年均增长8.3%,占职工总数的7.1%;交通运
输邮电业职工由0.1万人上升到12.6万人,增加12.5万人,增长125.0倍,年均增长15.
8%,占职工总数的5.4%;商业饮服业职工由0.5万人上升到49.3万人,增加48.8万人,增
长97.6倍,年均增长19.3%,占职工总数的21.0%;科教卫生社会福利事业职工由0.1万人
上升到2.9万人,增加2.8万人,增长28.0倍,年均增长10.7%,占职工总数的1.2%;城
市公用及金融等行业职工由0.1万人上升到7.4万人,增长73.0倍,年均增长13.9%,占职
工总数的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