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制度是国家对社会劳动力进行招用方面有关政策规定的统称,具体是指企业单位和
职工以一定方式确定劳动关系的制度。
1946年10月以前,黑龙江地区企业实行雇佣制度和封建把头制度。黑龙江地区解放后,
逐步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各地迅速革除雇工制度和封建把头制度,基本实行以固定工为
主、以临时工及亦工亦农工为辅的用工制度。1983年起,全民单位新招工人开始实行劳动合
同制。这种新型的劳动用工制度,为彻底消除能进不能出的弊端,打碎沿袭多年的“铁饭碗
”,推行职工全员劳动合同化管理,进而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雇工
清朝后期,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市移(流)民陆续增多,商号、手工业作坊相继开办,
逐渐形成雇工制度。被雇佣者一般由可靠的人员中介,经业主认可后方能当学徒、工人或店
员。业主对雇工都有成文或不成文的管理规则,诸如不准饮酒、赌博、干私活、带家眷、学
徒期间回家等。违犯轻者训斥,重者辞退或开除。店铺、作坊人员分等,即业主(大掌柜)
、二掌柜或三掌柜(小股东)、大年青(柜伙,亦称劳金)、小年青(学徒)等。手工业规
模较小,雇工少则三四人、十多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
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12月,沙俄开办中东铁路哈尔滨总工厂,厂长下设总帐房、
分厂,厂长(大总管)、分厂长(总管)到职员,均由俄人充任。每个分厂专配2-4名沙俄
监工员,手拿马鞭、皮带监视工人劳动。发现中国工人稍有懈怠,轻受辱骂,重遭鞭打,随
时有被解雇之虞。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哈尔滨、齐齐哈尔被辟为国际性商埠后,美
、英、德等帝国主义国家,陆续把黑龙江地区作为“在华利益”的角逐范围,先后输入大量
资本开办制粉业、酿造业、油坊业等工商企业。
1927年12月,中华民国政府农工部制发《工厂条例》。据此,黑龙江地区工商业均实行
雇佣契约制度,契约期满前业主解雇工人,一般在两星期前通知本人;工厂歇业、停工一个
月以上、工人不能胜任其职等情况下,业主终止契约;工人自行离职在一星期前告知业主,
在工厂违反契约、无故不按时发给工资等情况下,工人终止契约。1928年,民族资本家邵乾
一开办哈尔滨天兴福第四制粉厂,人员分为东家(资本家)、掌柜(有身份股的资本家代理
人和高级职员)、劳金(有一定数量年金和工作能力的普通职员)、年青(亦称学生意、练
习生及不满三年工龄的店员)、技师(有大车即机械技师、磨头即制粉技师)、工人(领班
和生产工人、季节临时工)、杂工(伙夫、更夫、清扫工)。这7种人员分为帐房职员和工人
两个阶层。招雇帐房职员由经理决定,多同资本家有亲故关系,形成一种家族联带;雇用工
人由工场长或技师决定。除技师外,一般技术工人从扫地工升到加油工后,再升到技术工人
岗位。据1930年《吉林新志》记载:手工企业中有“财东”(资本家),处于监督地位,坐
享其成,惟对掌柜以礼相待;掌柜(经理)执掌经营指挥;劳金有定数报酬而不分红者;徒
弟地位低下生活最苦。一些小本经营财东即掌柜,亦系主要工作者,间或雇劳金收徒一二人
。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出于侵略扩张的政治需要和攫取资源的经济需要,实行残
酷的封建把头制度,肆无忌惮地奴役和迫害中国工人。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市工商业实行雇
工制,搬运装卸、土木建筑业多实行封建把头制。鸡西、鹤岗等地煤矿设立管理机构和矿警
队,严加控制矿区,招雇工人均系把头制。鸡西、滴道、穆棱等煤矿把头,少者管数十人,
多者管三四百人。大把头(亦称大柜、外包工)承包工程;小把头(亦称二柜、内包工)监
视工人作业,是效忠日伪当局、驱使工人从事繁重苦役的工头。把头私设公堂,毒刑拷打工
人,强妻夺女,无恶不作。面对日本侵略者的奴役和封建把头的压榨,广大工人采取怠工、
罢工甚至逃走等方式进行抵制和反抗。1942年3月11日至4月15日,修筑牡丹江军事工程和铁
路工程中,逃走工人1242名。同年11月,伪满洲国颁发《国民勤劳奉公法》,规定年龄20-
23岁男性青年,不被征为国兵者,均有义务参加勤劳奉公队,由各伪市、县公署摊派组成,
按军事编制到矿服役,实行强制劳动。据1944年《满洲矿工年鉴》记载:工场企业实行雇员
、佣员、常役工、普通工、见习工、临时工制度;煤炭业实行把头、佣员、常役工(常雇工
)制度。当年,鸡西恒山、滴道、麻山、城子河、穆棱煤矿共有大小把头300人,监管4万余
名工人。到1945年8月,监管3.2万名工人在恶劣条件下作业,伤亡事故时有发生。鸡西、鹤
岗等地煤矿的“万人坑”埋下死难的数万名工人累累骸骨,是日本侵略者残酷迫害中国工人
的铁证。
1945年9月后,黑龙江地区迅速革除雇工制度和封建把头制度。1950年9月,松江、黑龙
江两省按照政务院颁发的《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业中封建把头制度暂行处理办法》,深入开展
反对封建把头的斗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本着惩治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对有些罪恶的小
把头除写悔过书外,赔偿工人损失;对罪恶昭著的大把头执行枪毙,对其他大把头依法判刑
。1952年6月,各地再次开展反把头斗争,处理一批漏网的封建把头。至此,在矿山、搬运、
建筑等行业中,彻底废除多年压在工人身上的封建把头制度,始建以固定工为主的新用工制
度。
二、固定工
固定工(亦称长期工、正式工等)是经劳动、人事或组织部门分配、安排或批准企业招
收的人员。固定工的工作期限没有规定,用人单位一般不得辞退,具有长期稳定的职业保障
。根据所有制的不同性质,固定工分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和集体所有制固定工;按照工作性
质和劳动岗位的不同,固定工又分为工人和职员两大类,其中职员是全民单位行政管理人员
、文教科卫专业技术人员的统称。
1946年10月起,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没收的外资企业职工、旧公教人员和失业人
员等,实行“包下来”的政策,通过政府介绍进入公、私企业;对一时无工作的也养起来,
均成为固定工。
1949年7月,黑龙江地区贯彻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关于统一各厂矿招收职工的通令》
中规定,对社会失业工人和求职人员统一招收。公营厂矿企业招工,提报招工计划,经主管
部门审查、东北财经委员会批准后招用;国营企业招工,由省劳动局、总工会及主管局组织
招收。年底,松江、黑龙江两省全民单位职工合计31.7万人,均系固定工,占城镇社会劳动
者总数74.1万人的42.8%。
1950年4月,松江、黑龙江两省落实东北人民政府《关于东北国公营工矿企业1950年招雇
工人暂行办法》,各市均以劳动局为主成立招聘委员会,负责组织当地企业招聘工人。松江
省重点为鸡西、鹤岗煤矿招收修建工人及金矿采金工人。
1951年12月,松江省颁发《公营建筑工程公司增加固定工人暂行办法》,规定各地建筑
企业固定工人数不少于常年所需工人总数的30%,其中包括10%徒工,保证经济恢复和大规模
经济建设的需要。同时,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工厂临时雇佣工人暂行办法》等,临时工被雇
佣4个月以上者,一律改为长期工。
1952年7月起,黑龙江地区认真贯彻政务院《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各市、县不准
擅自开除或解雇工人,防止新增失业人员,稳定固定工制度。11月,松江、黑龙江两省依照
东北人民政府劳动部《关于固定建筑工人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劳动局指导基本建设单位
主要固定本地工人,对外地招收的工人,经原介绍的劳动局批准为固定工。对因宿舍条件限
制等暂不能固定的采取半固定形式,由用人单位与工人签订合同,发给证明,建立联系。19
54年11月,黑龙江省劳动局对各地基建企业整顿下来的4761名半固定工,由各市、县劳动局
妥善安排到本地建筑工程队工作;减少甚至没有工程任务的单位,即解除半固定关系。
1956年,全省以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为标志,基本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
造,随后大批私营企业职工按行业归口“包下来”,转入公私合营企业或公营企业,大都成
为固定职工。同年3月,国务院《关于处理厂矿企业长期临时工的通知》后,各市、地企业生
产需要须将临时工改为正式工人时,均在编制定员内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经当地劳动部门
同意后录用为正式工人。到1957年,黑龙江省全民单位固定工由1949年的31.7万人增到126
.3万人,占城镇社会劳动者总数的比重由42.8%上升到80.1%。至此,大体形成以固定工为
主体的用工制度。
1958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下发《解决国营农场增加固定工人和今后所需临时工人就地供
应的通知》,确定国营农场发展需要的劳动力,新增8624名固定工人,从本系统和农场所在
县企业、事业、机关等单位多余人员中调剂解决。此后,各农场少用或不用临时工,确需临
时工按省批准的劳动计划就地解决。6月,省委《关于县营工业企业招用职工问题的通知》,
明确县营企业补充正式职工,由本地企业多余人员及下放人员中调剂;仍不能满足需要时,
采取企业、农业社和社员本人3方签订合同的方式,招收长期工或短期临时工解决,不得招收
正式职工。8月,经省委批准,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双鸭山、鸡西、鹤岗、
伊春8市,从社会招收14万名徒工,均由各市统一掌握控制,就地招收;哈尔滨市招收不足部
分,在松花江地区招收。这些学徒期满后一般按期转正。12月,省委批准省建设系统固定工
由0.48万人增加到1.8万人,确保1959年基建任务比1958年猛增2.79倍的用工需要。
1962年9月,经中共中央精简职工领导小组、劳动部、林业部批准,省人委就补充森工企
业劳动力不足问题,通知哈尔滨、牡丹江、伊春、合江、黑河5个林管局,所属57个林业局、
工厂、工程处,在核定指标内补充3万人,录用林区职工子弟、其他企业多余人员中适于从事
森工生产的强壮劳动力、自愿到林区工作的城镇中学毕业生及城镇浮闲劳动力等。此后,仍
不足的报经省劳动局批准,补招当地自然流入人员,试用期3—6个月,期满合格者转为长期
工。
1963年7月,省人委转发国务院《关于从事经常性工作临时工转为长期工问题的通知》后
,各地对1960年以前进入企事业单位从事经常性生产、工作,已成为生产、工作骨干,年龄
30周岁以下,在国家批准的当年劳动计划人数内转为长期工人;对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临时工
,不论其工作时间多长,都不转为长期工人,即完成临时工作后予以辞退。当年,哈尔滨市
国营单位从事经常性工作的8774名临时工转为长期工,占临时工总数的28%。
1964年1月,省人委贯彻国务院《关于从社会上招用职工审批手续的通知》,确定各单位
经批准招工,试用期3个月,合格者转为正式工,不合格者即予辞退。1965年8月,黑龙江省
劳动局遵照中共中央关于合理使用妇女劳动力的指示,从城镇需要就业的妇女劳动力的实际
出发,针对不同行业的生产特点和要求,制发《32个行业的女工比例标准(试行)》,凡是
妇女劳动力能够负担的工作,尽量录用妇女,落实城镇妇女就业问题。对各单位需要的固定
工,由各级劳动部门按此标准组织招收、调配;对没有规定女工比例标准的其它行业、企业
,由主管部门据以相近行业提出具体意见,经省劳动局确定后下达试行。
1969年,中共中央下达黑龙江省招工指标74915人。此后,各地各部门首先招收家居城市
的复员退伍军人,不足时经过群众讨论推选招收部分精简下放能做体力劳动的人员及城镇中
学毕业生与社会待业青年。
“文化大革命”中,在“固定工是社会主义、临时工是修正主义”的“左”倾思想指导
下,大批临时工改为固定工,进一步强化“铁饭碗”的固定工制度。1971年12月,省革命委
员会组织各市地、各部门执行国务院《关于改革临地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规定,对常年
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使用固定工,不再用临时工;对在用临时工,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确
实需要,条件适合的改为固定工。当年,哈尔滨全民单位38149名临时工改为固定工,占临时
工总数39090名的97.6%。
为及时补充全省煤矿采掘工人,1973年12月,省劳动局下发《煤矿井下招收采掘工人的
通知》,明确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务局和煤炭地质公司,招收家住城镇或农村的
煤矿职工子弟、下乡插队两年以上的知青及批准留城、身体健康、年龄18-30岁的男性青壮
年0.32万名,由煤矿按招工条件审查合格后,经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入矿后试用期
6个月,期满合格者转为正式工,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1974年11月,遵照中共中央及省委关于严格控制增加职工、工资基金、城镇人口与商品
粮供应的指示精神,省劳动局、公安局、粮食局、商业局、人民银行决定当年12月起,对全
民单位招收固定工人,统一使用《招收固定工人通知书》;各单位招收固定工人,均在国家
批准的劳动计划内,经省劳动局专项批准;被批准招收的固定工人和补充自然减员指标,凭
此《通知书》进行招工、办理落户、增加工资基金和商品粮及副食品供应等。1975年以来,
对被批准留、返城符合招工条件的退休职工子女优先招收一人;无留、返城子女的招收上山
下乡两年以上的子女;对既有上山下乡子女、又有留返城子女的任选一人;职工退休后回农
村照顾招收居住农村的一名子女;职工退休后无子女补充的空额减员,逐级上报省劳动局统
一招收。是年,全省招用固定工12.3万人,其中全民、集体单位分别招收7.3万人、5万人
。
1976年11月,省劳动局召开全省招工工作会议,总结1974年以来坚持“统筹兼顾、适当
安排”的方针,完成招工22.5万人的基本情况,确定继续严格控制增加职工人数,清理各种
变相用工,辞退季节性临埋工,清退全民企业的集体工人;对烈士子女、死亡职工子女、独
生子女、退休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子女及二等以上残废军人的子女等,优先招为固定工。19
78年11月起,各地依照省劳动局、计委规定,按长期临时工安排使用的1970届中学毕业生,
改按固定工管理,在省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相应增加固定工、减少临时工。
1979年2月,各市、县劳动局根据省劳动局《关于招工问题的通知》,全民、集体单位招
工,首先招收1968-1972年下乡插队知识青年和在农村解决婚姻困难的大龄女知识青年;对
1973年以后下乡的知识青年逐年考核,择优录取;对1978年以前留、返城的知识青年、待业
超过两年的优先安排;城镇其他待业青年符合招工条件的由集体单位招收;适当扩大招收女
青年比例,除有毒有害等特殊行业外,一般不少于50%;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等行
业,优先招收职工子女;其它全民单位招收固定工,由所在市、县革命委员会统筹安排。集
体单位需用固定工,分期分批招收本单位、本系统留、返城及下乡插队的职工子女;生活困
难的下乡插队已婚青年,由县、社就近安排有固定收入的工作;招收职工子女返城,避免夫
妻两地分居;对公社所在地、铁路沿线及小三线企业用工,尽量招收当地吃商品粮的职工子
女。3月,省革命委员发出《关于增加集体所有制固定职工计划指标的通知》,确定哈尔滨、
齐齐哈尔、大庆等14个市、地及煤炭、商业、建工、铁路、国防工办等10个部门所属集体企
业,增加固工指标24.49万人,确保大力发展集体经济需要的劳动力。
1981年1月,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劳动管理各项制度的逐步建立,省劳动局本
着简化手续、方便基层的原则,决定改变全民单位《招收固定工人通知书》与招工指标一并
下达的办法。中直、省直、地方及驻军等全民单位,凡从社会招收(包括退休退职、死亡职
工补员及落实政策职工子女就业等)的工人,一律使用《固定工人录取证》,由各地市劳动
局印制、管理,经市、县劳动局签发使用,较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1982年10月,省劳动局下发《煤炭系统招收固定工人的通知》,增加全省煤炭企业井下
生产采掘工人6750名,主要招用城镇男性待业青年,不足部分经当地政府审查同意报省政府
批准招收农村协议工,签订合同,期满轮换,不变户粮关系。11月,省劳动局、供销社联合
通知哈尔滨、松花江、绥化等9个市、地及阿城、安达、北安等61个县供销社,增加全民固定
工1500人,招收经当地劳动部门调配或批准,在农村供销社工作多年、表现较好、身体健康
的城镇上山下乡(含已婚)知识青年、吃商品粮的营业部以上领导人员、部分业务技术骨干
、年龄35岁以下、身体健康和能够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
1983年,哈尔滨、佳木斯等市、地在新招工人试行劳动合同制的同时,结合落实各种形
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积极研究探索搞活固定工制度问题。阿城继电器厂在全省乃至全国率
先进行搞活固定工制度的改革尝试:废除工人岗位终身制,实行劳动组合制;在定员范围内
,班组长对工人组合,固定工被组合后实行合同制,合同期内完不成承包指标或出现违纪等
问题,班组长有权解除合同;对老弱病残或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生产的职工,安排力所能及
的工作,确不能坚持工作的动员离职回家休息,根据工龄长短每月发60-100%的基本工资;
未被组合的列为编外人员,不发奖金、不评先进、不浮动工资、不升级调资、不晋升专业技
术职称、不调动工作,根据本人表现,每月发60-100%的基本工资;生产需要时,从未被组
合的职工中择优组合,试用3个月称职者,班组长同其签订劳动合同。择优上岗,量才定岗,
充分发挥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为改革固定工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初步经验。1984年11月,
该厂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的全国试行劳动合同制经验交流会议上,介绍的实行劳动组合的经
验受到充分肯定和重视。此后,哈尔滨工程机械厂等试点企业积极试行劳动组合办法,实行
择优上岗,合同化管理;剥离生产不需要的富余人员,企业内部消化安置,上岗职工和下岗
职工在工资待遇上有所区别;把劳动、工资、保险及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在班组劳动组
合的基础上,企业全体职工尽快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在用工方面的需要
。
1985年,全省全民单位固定工452.5万人,占全民单位职工总数的85%。长期沿用的固定
工制度,基本保持职工队伍的稳定,免除职工对待(失)业的忧虑。同时这种滞凝的制度明
显存在的一次分配定终身的弊病,致使企业难以根据生产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劳动力配置;
劳动者个人也没有重新选择职业的自由,造成事实上享用终生的“铁饭碗”,助长部分职工
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平庸作风,这在很大程度上磨灭许多职工的热情、智慧和创造力,直
接影响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这是引致很多单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人才难尽其用、生产
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
三、临时工
临地工(亦称合同工、季节工等)是根据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经各级劳动部门批准临
时使用、按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工作并到期辞退的人员,包括从事季节性,临
时性生产和服务性工作的人员,这一直是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黑龙
江省多年实行的临时工制度是全民单位的一种辅助用工制度。企业生产中临时性修建、搬运
、原材料和产品的临时加工及增加临时生产任务、发生预计不到的抢险、抢修、抢运等特殊
情况完成突击任务,均使用临时工。此外,有些单位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也使用部分临时
工。
1952年10月,松江、黑龙江两省执行东北人民政府劳动部、劳动就业委员会、总工会《
关于临时建筑工人冬季安置的紧急指示》,建筑企业中半数以上的临时工,冬季施工结束,
大都返回原籍。各级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协助建筑工程公司,对建筑临时工人中的技术骨
干,采取半固定形式组织起来,保持联系,冬季生活困难者由公司预借工资;对家居城镇者
,由当地劳动部门和建筑工会组织文化学习和技术训练;对无家可归者,由劳动部门介绍临
时工作,其本保障临时建筑工人的生活。
1953年,各地企业依照劳动部《关于临时工问题的处理意见给甘肃省劳动局的函》中的
规定,雇用临时工主要根据工作性质及生产需要确定时间长短;雇用期间签订合同,任务完
成即予解雇;凡属经常性的工作,不雇用临时工。
1955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妥善安置基本建筑临时工人的指示》发布后,各
工矿企业不在社会私招临时工,须增工人的在企业或系统内调剂;动员家居农村的临时工回
乡务农或自谋职业;对确需的技术工人,由当地劳动部门调配,优先招用生活困难的技术工
人。
1956年8月,省人委根据国家劳动部对临时工招收问题的电示精神,下发《临时工招收问
题的通知》规定,此后,各单位需要的临时工,在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内,逐级编报年度分
季计划。经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执行。劳动部门本着国防与重点工程优先的原则,区分轻重
缓急统一调配。当年,合江、嫩江、绥化、牡丹江专区36个县,招收临时工3.14万人,保证
哈尔滨、齐齐哈尔、双鸭山等市地工业、林业、基建和农场生产任务的需要。
1957年8月起,省劳动局组织各地清理企业长期临时工。重申1955年劳动部《关于处理厂
矿企业长期临时工人问题意见的通知》规定,即对企业明确招用并订有合同的临时工,或未
明确招用也未订立合同的临时工,招用后执行临时工工资待遇者均系临时工;须辞退的长期
临时工,由用工单位提出意见,报经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继续使用的临时工,一律不得转
为正式工。
1959年4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着眼于稳定已成为生产骨干的临时工、培养新招的临时工、
适应煤矿生产发展的需要,批复省燃料工业厅党组《关于临时工人转为长期工人的报告》,
同意鸡西、鹤岗、双鸭山3个矿务局在8.9万名临时工中,将工作二年以上、身体条件适于煤
矿工作;外省流入煤矿工作一年以上、身体适合井下工作、有一定技术水平、自愿长期在矿
工作的农民工;仍续订合同的生产骨干、经原公社同意的合同工;土木建筑的技术工人及其
他技术工人等,转为长期工人。同时,动员1958年以来本省农村流入的临时工返乡生产。年
底,全省全民单位职工261.2万人,其中临时工80万人,占30.6%。
1960年3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省劳动局党组《关于根据生产需要,将一部分适合条件
的临时工转为固定工意见的报告》,同意对参加工作一年以上,掌握一定的生产技术,思想
进步,历史清楚,劳动积极,身体健康,年龄相当,本人自愿的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对临时
的普通力工,一般不转为固定工。重点是林业采伐、煤矿井下、基建安装和地质勘探等生产
部门。年内,各地企业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同意,地、市劳动部门审查,按季报经省劳动
局批准。在实际需要和严格掌握政策条件的情况下,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将部分临时工转为
固定工。当月,省劳动局《关于中省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临时工的通知》下发后,企事
业单位需要的临时工人数,在当年增人指标内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核后招用;超过当年增人指
标或主管部门没有增人指标的单位,中直企事业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省直企事业报请主管厅
局同意后,均向省劳动局提报计划,经核准再转有关地区解决。
1962年7月,各地各部门执行省人委《关于招用临时工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完成精
简职工任务的企业,因生产任务增加或临时性工作需要临时工,编制计划逐级上报,地方企
业经地(专)、省直单位由主管厅局审查汇总,报省人委批准后,由当地劳动部门就地招收
;中直企业报主管部批准,在劳动计划内下达指标,由当地劳动部门从现有职工或集体企业
多余职工中调剂,不足部分再由劳动部门从城镇不能下乡的浮闲人口和未能升学的中学毕业
生中招用。一事一用,活完辞退,有活就来,无活就走,不逾期使用或转做其它工作,也不
转为固定工人。
1963年8月,各地、市、县按照省人委转发国务院《关于从事经常性工作的临时工转为长
期工问题的通知》,结合职工调整工资、转正定级工作,对精简职工期间留用、1960年以前
进入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经常性生产或工作、已成为骨干在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内的临时工
转为长期工。从事临时性工作的临时工,不论参加工作时间多长,不能转为长期工,工作完
结后即予辞退。当年,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市将符合条件的临时工1.74万名转为长期
工。
1964年6月,经报请劳动部明确答复的“对劳改农场职工子女,可根据不同季节农业生产
的需要,组织他们参加农场的临时劳动,做为临时工”的指示精神,省劳动局、计委、公安
厅联合下发《关于安置劳改农场职工子女做临时工的通知》,黑河、嫩江、合江、牡丹江、
松花江、哈尔滨等市地的37个劳改农场,招收0.6万名家居劳改农场或大中城市年龄17岁以
上、思想进步、身体健康、愿在农场劳动的农场固定职工子女为临时工,参加农牧业生产,
同时组织部分人员学习汽车、拖拉机和农具修理。
为促使企事业单位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经济合理地使用劳动力,1965年3月起,省
人委组织各地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改进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企事业因
生产、工作需要从社会招工,凡临时性、季节性工作使用临时工;已用固定工的临时性工作
,逐步改用临时工。主要从多余职工和季节性生产单位的职工中调剂解决;此后不能满足需
要时,从城镇需要就业的劳动力中招用。市、县(特区)从农村招用劳动力,分别报经省人
委、县人委批准。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大肆攻击临时工制度,极力煽动临时工
“造反”,围攻、冲击党政机关和劳动部门。在这种动乱局面下,国家劳动部,总工会和红
色劳动者造反团,于1966年7月发表《联合通告》,宣布“临时工一律不准辞退,已辞退的招
回并补发工资”。9月,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委电报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临时工制
度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不能开临时工转为固
定工的口子。1967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两次发出通知,宣布《联合通告》无效,用
工制度问题放到运动后期处理。随后,终因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肆意煽动破坏,许多临
时工擅离职守,四处串连,冲击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引致极大的混乱。到1969年,黑龙
江省全民单位临时工40万人,占职工总数299.8万人的13.3%;固定工259.8万人,占职工
总数的86.7%,强化了以固定工为主的用工制度。
1971年8月,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省劳动局选定林口县、哈尔滨啤酒厂、国营松江电机
厂等单位,进行临时工改为固定工试点。老企业根据生产规模、任务和历史先进水平的劳动
生产率,认真编制定员;县办企业和新建企业从定生产方向、规模、任务、人员入手,进行
编制定员。林口县对1969年以前参加工作和1970年底前参加钢铁、煤炭生产的临时工,经群
众评议、领导批准,改为固定工3328人,占列入范围的临时工3569人的93.2%,为今后各地
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参照做法。12月,省革命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
制度的通知》后,各市地、各单位对常年性的生产、工作岗位不再招用临时工;对在用临时
工,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确实需要,本人条件适合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当年,齐齐哈尔
市将20713名临时工改为固定工,使全民单位的固定工达到185497人。
1972年4月起,各地各部门按照省革命委员会批转全省劳动工资会议决定的《关于调整部
分人员工资和改革临时工制度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对1971年11月30日前,经县
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或调配,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对国务院改革临
时工制度的通知下达前,进行试点的单位,试点后新增的临时工,全民企事业兴办的集体单
位人员,企业组织职工家属参加集体劳动的“五·七”连、服务队、街道服务站、“五·七
”大学人员,事业费开支的邮政代办员、税收代征员、商业代销员、水电收费员、护林员,
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基本建设使用的临时工,县及其以下单位中不在编、仅享受补贴的
人员,国家机关、事业、企业不由工资基金列支工资的人员等,均不予改为固定工。7月,省
革命委员会为及时纠正有些单位临时工改为固定工中发生的条件放宽、人数偏多、范围扩大
等问题发出通知重申后,各单位认真执行国务院及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生产工作确实
需要”的原则,控制改为固定工的范围,对已审批的全面复查,对生产、工作不需要、年龄
及健康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坚决纠正,并向群众公布。这次全省列入改为固定工范围的临时工
64.34万人,其中47.58万人改为固定工,占74%,进一步强化能进不能出的“铁饭碗”的固
定工制度。
1978年6,黑龙江省贯彻国家劳动总局、农垦总局的规定,对国营农场1971年底前参加工
作、连续在农场常年性生产岗位,年均参加劳动260天以上、户粮关系在农场的5.1万名长期
临时工转为农场固定工。至此,国营农场常年性生产岗位,不再招用临时工。季节性生产需
要从场外招用临时工,事先提报计划,经农场主管部门审核,劳动部门批准后招收,合同期
满即予辞退。
1980年3月,黑龙江省劳动局为慎重、稳妥地处理1972年进行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中存在
的历史遗留问题,依照劳动部明确的按各省实际情况自行处理及省政府确定的先行试点、取
得经验、然后全面铺开、妥善解决的精神,会同松花江行署劳动局在五常县试点。7月,省政
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解决临时工改革遗留问题的请示报告》,对已列入改为固定工范围的
临时工,一直按长期临时工管理,在长年性生产岗位;随同插队干部去农村后又回原单位工
作,经劳动部门调转,仍在常年性生产岗位;被错遣、错判、错处分,经原审理机关批准平
反、纠正;确因生产需要,经劳动部门从集体单位抽调,1971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有技术
专长的固定工,到全民单位工作的长期临时工,经本人申请,班组评议,逐级复查,报领导
小组审批后,改为固定工,相应减少临时工人数,劳动计划年末总数不变。到1981年9月,全
省4.88万名长期临时工改为固定工,占1972年临时工改为固定工遗留总数16.75万人的29.
1%。1983年1月,省劳动局认真贯彻劳动人事部改革用工制度的指示精神,下发《关于停止处
理临时工改革遗留问题的通知》,明确各地劳动局不再受理临时工改为固定工的遗留问题。
到1985年,全民单位临时工21.5万人,占全民单位职工总数的4%。
临时工具有能进能出、机动灵活的长处,有助于搞活用工制度,较好地适应生产发展的
客观需要。同时,临时工的工作不够稳定,缺乏可靠的职业保障。对此,黑龙江省自1984年
起,着手通过改进组织管理和逐步完善劳动保险制度,从政策措施上适当弥补这方面的缺陷
,促其渐趋完善,尽快成为一种灵活、适用、有效的用工制度。
四、亦工亦农工
除固定工、临时工外,还有亦工亦农工(亦称轮换工,协议工等)。这是农村劳动者在
一定时期内进厂做工,与企业签订合同,保留农民身份,无工回乡务农,把工业劳动和农业
劳动结合起来,主要适用于县以下工业企业的一种用工制度。1958年始,黑龙江省县办企业
,社队企业和地处农村的工矿企业,在劳动繁重、条件艰苦、有毒有害作业的工种及特殊需
要的单位,试行并推广亦工亦农制度。
1958年4月,黑龙江省遵照中共中央转发中共河北省委和四川省委关于县以下工业企业劳
动工资和劳保福利问题意见的通知,及刘少奇主席提出的实行两种劳动制度、两种教育制度
、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的指示精神,组织各地开始试行亦工亦农制度。8月,中共黑龙江
省委发布《关于国营、省、专、市营工矿企业有关劳动制度若干问题的指示》和省人委《关
于县营工业企业劳动工资等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确定工矿企业招用亦工亦农工,
改变过去只进不出,包得过死的用工制度,新招人员除部分掌握复杂技术的生产骨干为正式
工外,其他工人一律为长期或短期合同工。当年,齐齐哈尔市在制糖、粮储、砖瓦及建筑施
工企业,招用亦工亦农工1.17万人。鸡西煤矿基本建设单位,同山东省和黑龙省勃利、双城
、宾县等地订立合同,使用0.3万名亦工亦农工;与牡丹江行署各县建立协作关系,支援0.
93万名协议工。
1959年起,农业连续三年遭受严重的自然灾害,随后城镇大量精简职工,企业停止招工
,中断实行亦工亦农制度。1963年,黑龙江省全民企业完成精简职工任务,重新实行亦工亦
农工制度,当年招用亦工亦农工8万人。
1964年7月,按照劳动部提出的矿山部分劳动力实行轮换制的意见,省劳动局会同煤炭、
林业部门,选定鸡西二道河子煤矿,牡丹江林管局东京城林业局及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市一
二个工业企业,进行亦工亦农轮换制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行。齐齐哈尔糖厂,冬季生
产,夏季检修,每年与克山、克东等县农村公社挂钩。生产旺季,有近600名农村社员进厂劳
动;生产淡季派出职工支援农业生产。编制定员1700人,实有固定工825人。实行亦工亦农制
度后,固定工减少50人。齐齐哈尔建华机械厂、昂昂溪电机厂、富拉尔基粮库等8个企业,从
事季节性生产、劳动强度大、技术比较简易的亦工亦农工1598名,能进能出,企业节省开支
,农民增加收入。各地煤矿,森工、建筑等企业及有毒有害的工种,普遍由企业与公社订立
合同,招用三五年轮换一次的亦工亦农工。到1965年,全省实行这种制度的单位671个,亦工
亦农工13万人。1966年1月,省劳动局同意省国防工业办公室山区企业,从五常、尚志、阿城
、延寿、通河等县农村招用1250名亦工亦农工。4月,省人委批复省煤炭工业局在当年煤炭部
下达的劳动计划内,七台河、双鸭山矿务局从合江地区农村招收轮换工1200名。同时,经石
油工业部批准、省人委同意,绥化、嫩江、松花江地区,分别为松辽石油勘探局(即大庆石
油管理局前身)从农村招收亦工亦农工0.1万人,期限3-5年,社来社去,期满返回。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实行亦工亦农制度再度中断。1976年5月、8月,省劳动局、计
委先后批准海林钢铁厂、水泥厂,宁安县化肥厂、水泥厂,分别招用轮换工430人、750人,
列为计划外用工,不做职工统计;每期两年,定期轮换。亦工亦农工劳动报酬,除给本人一
定的生活补助费外,余下交给生产队作为集体收入。由生产队按同等劳动力评记工分,参加
生产队分配。
在适当范围内实行亦工亦农制度,使企业能够合理地使用劳动力,减少开支,降低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能够保护劳动力,减少职业病的发生;还使相对过剩的农村劳动力找到一
条就业出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逐步缩小工农差别,进一步密切工农
关系。这是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促进农村劳动就业的一种有效方式,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
转移的一条重要途径。
五、劳动合同制工
劳动合同制(下称合同制)是用劳动合同的法律形式来确定和调整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
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种新型用工制度。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人的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
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在职、待业和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等。这是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
践,国家选择的作为取代固定工的一种新制度。
1983年4月,省劳动局贯彻劳动人事部《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规定,始在全
民单位和县(市、区)以上集体单位试行劳动合同制,在新招工人试行这种制度的同时,逐
步改革固定工制度。8月,哈尔滨市在华侨饭店、友谊宾馆、朝鲜民族商店等6个单位试点,
招收合同制工人353名。同时,佳.木斯市制发《关于推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全民单位
招工除特殊技术工种招为固定工外,均招收合同制工人。随后在工农玻璃厂、化工厂等9个单
位试行,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1589名。当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等13个市地及森工
系统共招劳动合同制工人1.75万名。各地新招合同制工人同国家职工一样,都是工人队伍的
组成部分,在政治上、生活上一视同仁,在分配住房、工资福利等方面都与固定工同等对待
。同时,由用工单位按月上缴劳动保险金,用于合同制工待业期间生活补助和老年退休金,
实现劳动保险的社会化。
1984年10月,省委、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强
调指出坚持劳动制度改革,逐步做到劳动力在一定范围内合理流动,加快推行劳动合同制的
步伐。年末,合同制工人6.1万人,占职工总数的1.2%。1985年,合同制工人14.7万人,
占职工总数的2.8%。新招人员除国家统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少
数关键的技术工种外,劳动合同制工大体替代了固定工。这种新的用工制度,开始改变人们
一定要端“铁饭碗”的旧观念,从制度上猛烈冲击固定工制度的痼疾,打下彻底解决一次分
配定终身的弊端的基础,并正在实现经济体制改革在用工制度方面的配套,牵动劳动、工资
、保险及人事等项制度的改革,初步建立起在法制基础上与责权利相统一的新型劳动关系。
这项破旧创新的劳动制度改革,对落实企业的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权,实现劳动力资源的
优化配置产生出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