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调配是对在职劳动力在不同地区、部门、单位之间的平衡调剂及企业内部的合理
分配、使用和管理。这是劳动力管理中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细致复杂的一项重要工作,同
劳动力的招收及有关工作相伴而行,都是国家有计划地安排劳动力的必要手段。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多在筹建之中,劳动力调配基
本由工会组织负责管理。1948年1月,哈尔滨特别市发布《战时暂行劳动法》规定:公营、私
营、合作社营企业雇用工人,须经工会介绍或同意,不允许工头及其代理人介绍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在政府统一介绍失业与求职人员就业,继而成批调配建筑工
人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劳动力调配制度。随后在各个历史时期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及职工的实际情况,按照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保证重点、就
近调配、先内后外、发挥专长的原则,合理调配劳动力,确保生产建设特别是重点地区、重
点单位的需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黑龙江省顺应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要求,逐步完
善劳动力调配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余缺调剂
1950年3月,劳动部召工第一次全国劳动局长会议后,黑龙江地区劳动介绍所的工作迅速
开展起来。年底,各地劳动部门接替原由工会负责的企业用人招收管理工作。
1951年4月,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在废除封建把头制的基础上,依据东北人民政府颁布
的《东北区1951年建筑工人暂行招雇办法》确定,各建筑施工企业招雇工人时,将所需工种
人数、工期、施工地点,报经劳动部门会同工会招雇,企业不得自行招雇。
与此同时,松江、黑龙江两省劳动部门,贯彻东北人民政府劳动部召开的劳动力调配工
作会议精神,首先在调配建筑工人中始建劳动力月、季平衡制度,合理调剂建筑施工企业的
劳动力余缺,减少窝工浪费劳动力现象。1952年8月,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为了保证基本建设
的需要;决定在市劳动局设立建筑工人调配所。10月,颁发《齐齐哈尔市建筑工人统一调配
暂行办法》。11月,松江省劳动局召开全省劳动力平衡工作会议,明确在劳动力调配工作中
贯彻“先国家、后地方,先国防、重工业、后一般生产单位,先大型骨干工程、后小型工程
”的原则,调配使用劳动力。当年,齐齐哈尔市劳动局为基本建设施工企业调配临时建筑工
人1.25万人,安排长期工0.46万人,同时从市属建筑企业抽调100名3级以上技术工人,及
时支援北满钢厂、富拉尔基重型机器厂的基本建设。至1952年,哈尔滨市劳动局统一调配建
筑工人6.4万人次,其中调往军工企业1.24万人次,占19.4%;国营工业3.05万人次,占
47.7%;地方工业2.11万人次,占33.0%,解决建筑施工急需的劳动力。
1953年起“一五”计划实施,基本建设任务扩大,劳动力需求增加。为有计划、有组织
地培养和统一调配建筑工人,当年1月,松江省人民政府制发《关于统一调配建筑工人暂行办
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需要工人,要提前1个半月向当地建筑施工管理部门登记,审查同意
后,报经劳动部门调配;施工完成或任务减少建筑工人有余,经由劳动部门调处;本省建筑
工人到外省施工,提前1个月将调动人数、工种情况报劳动部门审查,经省政府批准后准予调
动。当年起,齐齐哈尔市劳动局针对基建施工单位劳动力余缺不一的实际情况,实行全市基
建劳动力平衡会议制度。8月,通过平衡会议,促成单位间自行协商调剂1392人,经劳动部门
统一调剂1883人,全年调配建筑工人14242人次,其中各类技术工人268人次。
1954年3月始,松江、黑龙江两省劳动局采取按季度召开地区劳动力平衡会议和劳动力调
配集体办公会议等形式,及时解决重点工程和企业劳动力调配问题。当年,齐齐哈尔市为基
建单位调配7250名建筑工人,通过余缺调剂防止劳动力浪费折合13035个工日。松江省各级劳
动部门调配工人17.36万人次,其中调往军工轻工业6.15万人次,其它企业11.21万人次。
省统一调往鹤岗、鸡西、双鸭山、牡丹江、佳木斯、伊春等市地11项苏联援建重点工程所需
的技术工人1400名,普工1390名,保证重点工程建设。同时协助企业之间调剂工人0.49万人
,防止窝工9.95万个工日,为国家节约工资性支出20万元。
1955年8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控制各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和加强
劳动力管理问题的指示》后,各部门劳动力调配均纳入计划,增加人员统由劳动部门统一调
配。至此,劳动力调配从建筑业扩展到工矿企业和交通运输等各个部门。11月,省人委发布
《黑龙江省劳动力统一调配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劳动力统一调配原则、范围、手续制
度、平衡计划等,继续加强劳动力调配工作。当年齐齐哈尔市余缺调剂建筑工人21254人次,
同时调配多余的固定工927人,克服浪费劳动力折合211811个工日。
1956年2月,省人委下发《关于严格执行统一调配的指示》,进一步贯彻执行全国第二次
劳动局长会议关于劳动力统一调配政策,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均持有国家劳动
部批件由省调配,地方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均由地方劳动部门统一调配。
1957年3月,省人委批转省劳动局《关于1957年劳动力安排和调配工作有关方针政策问题
的报告》,按照第121次省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对各部门需要的18万名临时工从城镇临时建筑
工人及失业、求职人员中解决10万人,从农业生产合作社中抽调10万人(其中2万人为省机动
控制量);严禁从社会上招收固定工,对新建和个别企业急需增加的固定工,由当地劳动部
门按批准的计划从其它系统调配。企业所需的临时工从多余的固定工中采用,临时工作完成
后,用人单位无法处理时仍由原单位负责安排。4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力调剂工作中几
个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事业单位人员多余或不足,中直企业4级及其以上技术工人、特殊工
种工人,由中央各部负责在避免远距调动原则下,从本系统企业内部调剂;3级和3级以下工
人及地方企事业工人,由省市劳动部门平衡调剂;建筑和交通运输部门工程单位的长期工,
由主管部门平衡调剂。“一五”计划期间,齐齐哈尔市基建单位调配劳动力计9.31万人次,
其中调配给重点工程6.57万人次,占70.6%,优先保证国家建设的需要。
1958年5月始,各条战线迅速掀起“大跃进”的高潮,各单位普遍出现劳动力“紧张”的
现象。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发出《关于大力组织动员城市劳动潜力支援工业生产大跃进的指
示》,各级党委、政府为新扩建项目组织招工的同时,指导企业挖掘内部潜力,开展技术革
新、技术革命,改进生产工艺、设备,调整利用工时,组织城乡间、企业间协作,提高劳动
生产率,降低成本,增产不增人或多增产少用人,大体保证生产建设所需的劳动力。当年,
齐齐哈尔市通过挖潜解决劳动力14173人,其中企业间相互调剂2484人。同时,动员10万人参
加社会生产。其中妇女劳动力8万人,参加2052个街道工厂劳动4万人,安排到368个国营工厂
、手工业企业劳动4万人,全市基本缓解劳动力紧张状况。年内,全省为国民经济各部门调配
劳动力高达145万人次,比“一五”计划期间调配人数的总和103.9万人次还多41.1万人次
。这种增人态势一直持续到1960年,导致城乡劳动力比例严重失调。
1959年2月,省委发出《关于解决工业劳动力不足和加强劳动计划管理问题的指示》,明
确解决劳动力不足问题,首先大力挖掘企业内部和城市社会上的劳动潜力,加强企业间、地
区间的平衡调剂,解决“此窝彼缺”的现象。11月,省人委决定从哈尔滨、松花江、嫩江、
合江、牡丹江等5个市地企业抽调各类技术工人0.16万名。1960年,各地为大庆油田调配劳
动力3.29万名,其中技术工人0.4万名,适时保证油田开发建设急需的劳动力,加快油田大
规模开发的步伐。
1961年1月起,各地各部门遵照中共中央、省委关于坚决压缩基建战线、停止招工、精简
职工的重大决策,本着先减后调、减调结合、内调为主、外调为辅的原则,切实加强劳动力
余缺调剂工作。1962年3月,省人委制发《关于劳动力平衡调剂工作暂行规定》,明确劳动力
平衡调剂,坚持顾全大局、服从整体、促进精简、继续合理节约地使用的原则。1961-1963
年,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市劳动局组织调剂劳动力分别为47707人、21647人、14563人
。1963年,全省劳动部门调剂劳动力6.09万人,其中各市地间调剂0.95万人,企业间调剂
3.37万人,跨省调配1.77万人。1959-1964年,齐齐哈尔市为支援省内石油、电力、军工
等重点工程建设,选调各种技术工人9650人。
1965年,国家和地方三线建设任务加重,选调工人数量增加。对此,同年6月,省人委贯
彻国务院《关于企事业单位干部工人调动问题的若干规定》,省直单位之间工人调动,由双
方单位直接商调;市县之间工人调动,由劳动部门组织实施;同外省市之间调动工人,由劳
动部门直接联系商调。当年,齐齐哈尔市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劳动、工业等部门组成
工作组,从建华、华安等42家大中型企业,选调6948名技术骨干和少数管理人员,支援甘肃
、四川、云南、新疆等省(即后方三线)经济建设。省劳动局为小三线建设调剂技术工人0,
1万名,糖厂恢复生产借调劳动力0.15万人。1961-1965年,哈尔滨市劳动局调剂劳动力达
5.87万人。同时,佳木斯市劳动局为新建扩建企业、三线建设调剂劳动力1.73万人。各地
劳动部门积极做好劳动力余缺调剂工作,适时保证重点工程的建设需要。
“文化大革命”期间,国民经济遭受严重破坏,正常的劳动余缺调剂陷于停顿状态。
1979年始,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方针,各地劳动力平衡调剂工作逐步恢复。当年,全省并
转21家企业,调剂职工4.48万人。
1982年4月,省劳动局组织各地贯彻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加强职工调剂工作的通知》规定
,对全民企业生产所需劳动力,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不许从社会招工;调剂的职工实行
3—6个月试用期,不符合条件的由调出单位调换,制止不正常流动现象。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发展和多种形式经济责任制的推行,省劳动局在总结全省调配
工作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改革长期以来实行的高度集中统一的劳动力调配制度。自
1984年5月起,工人(不含“四场”工人)在同一市镇调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由
调出调人单位协商直接办理。1985年3月,哈尔滨市劳动局下发《关于开展技术工人调剂工作
的通知》,规定职工调剂的原则、方式等事项,并建立市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站,调查掌
握企业技术工人余缺情况,为调动、借调、招聘、承包、协作的职工服务。上半年为机械、
纺织等行业和20家中省直企业调剂技术工人5979人,较好地解决企业急需的技术人才。
二、临时性协作
各地在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针对部分行业劳动力不足的状况,组织安
排新扩建企业招工、调剂劳动力余缺的同时,采取企业间、城乡间和地区间的劳动力协作,
有效地缓解生产建设中劳动力不足的矛盾。
1951年9月,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按照东北人民政府《关于动员人马进山参加林业
生产的指示》,组织农村劳动力10.16万人,由县、区级干部带队入山,支援森工总局所属
伊春、佳木斯、牡丹江森工局和带岭林业试验局木材采运生产。11月中旬人山,翌年3月完成
任务下山。1952年8月,松江省政府下发《关于组织劳动力参加森工采伐及清林作业的通知》
,决定从牡丹江、佳木斯市和五常、尚志等23个县,组织动员劳动力8.79万人,参加当地木
材采伐和林场清林工作。
“一五”计划实施后,黑龙江地区成为国家重点建设地区,新建、扩建企业急需大量技
术工人和劳动力。1954年7月,按照松江省政府发布的《关于动员农民支援竖井重点工程的命
令》,双城、密山、富锦等16个县农业生产合作社,动员年龄22-35岁、身体健壮的劳动力
0.15万名,支援鹤岗、双鸭山、鸡西矿务局新建竖井煤矿移交生产急需的劳动力,经培训分
配为井下采掘长期工人。1957年4月,中共黑龙江省委转发省劳动局党组《关于抽调农村劳动
力支援工业建设的报告》,5月省人委下发《关于动员流入全省城镇农民解决煤炭、森工、铁
路急需劳动力的通知》后,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登记、组织、招用自然流入城镇的灾民、农民
中10万名劳动力为临时工,支援煤矿、森工生产和铁路工程建设,解决生产急需的劳动力。
用人单位与临时工签订合同,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负责、政府协助送回原籍。10月,省人委转
发省劳动局、哈尔滨与齐齐哈尔铁路局《关于由农业生产合作社支援铁路装卸工作的若干规
定》,组织车站就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建立装卸队,定期轮换,支援铁路装卸任务。与
此同时,为全面开展劳动力季节性协作,根据省人委1957年10月8日第151次省长集体办公会
议决议,省劳动局、省计委提出季节性劳动力计划方案,选定哈尔滨市试点,调查32家企业
调剂协作1.68万人,建立协作关系的15家企业调剂协作劳动力0.6万人,解决部分企业窝工
浪费及临时工不足的困难。
1958年3月,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劳动厅、局在哈尔滨市召开东北地区首次劳动工作
协作会议,建立东北地区劳动力协作关系,需补充临时工83万人,其中黑龙江省27万人;确
定采取挖掘农村潜力、有计划的抽调农村劳动力、企业内部改善劳动组织、提高设备利用率
和职工出勤率、开展企业间与地区间劳动力协作等有效措施,支援国家工业建设;同时商定
,企业间调剂特殊工种技术工人不超过10人的经双方企业所在市、县政府同意后,企业自行
调剂。此外,为解决黑龙江省劳动力不足困难,经中共辽宁省委批准,该省在国家批准的劳
动计划内支援临时工1万人。6月12日,中共黑龙江省委两次下发通知,决定从哈尔滨、牡丹
江、合江、绥化、嫩江等5个市地和6个县城镇、农村,抽调3、1万名临时工,解决森工采伐
及铁路建设急需的劳动力。7月,各市、地、县落实省人委《关于动员学生勤工俭学支援铁路
建设的通知》,暑假期间组织动员4万名中专师范、高中及初中二年级16周岁以上男生,参加
为期一个月的支援铁路建设劳动。当年,全省从农村抽调劳动力共72.1万人,其中支援工业
和基本建设20.3万人,森工采伐8.2万人,铁路建设5.4万人。年底,完成支援任务的42.
5万人陆续返回农村,留用的农村劳动力尚有29.6万人,其中森工企业7.2万人,钢铁企业
8.2万人,铁路2万人,其它工业和基本建设12.2万人。翌年春耕生产前有5万农村劳动力回
乡生产,仍有24.6万人留用参加工业建设。山东省支援黑龙江煤炭、森工、铁路建设的4.7
万名农民临时工,经两省省委商定延长使用合同一年,工程结束后即全部返回原籍。
1961年3月,省委批准省劳动局、煤炭管理局从哈尔滨、齐齐哈尔等4个市地抽调1.89万
名劳动力,支援鹤岗,鸡西、双鸭山、勃利、依兰5个煤矿生产建设。1962年11月,省人委确
定省森工总局从农村人民公社动员2万名农民人山,参加支援哈尔滨、牡丹江、伊春、合江林
业管理局和带岭林业实验局冬季木材生产,作业结束后及时组织农民下山返回参加农业生产
。
1963年10月,省人委为解决部分灾区农民生产自救问题,决定从绥化、宾县、密山等8个
地、市、县受灾农村,动员18-45周岁的青壮年劳动力1.59万人,随同4740副马套子、劳动
力0.58万人,人山参加通河、方正、铁力等10个林业局冬运生产作业,林业局与出工单位签
订合同,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按期人山和下山。
1964年12月,省人委确定从哈尔滨、齐齐哈尔、伊春、肇东等11个市、地、县和省交通
、机械、轻工、建设4个部门,抽调具有一定技术水平、能独立操作的内燃机司机、钳工、电
工等470名技术工人,支援铁道部西南地区铁路工程建设。
1976年4月,省革委发出《关于动员人力支援国家重点建设的通知》后,哈尔滨、齐齐哈
尔、鸡西等8个市、地和35个县,动员组织城镇18-45岁待业劳动力、劳动后备讲习所青年、
铁路沿线非农业户及地方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计2.25万人,支援交通、电力、森工、农
垦系统中急需劳动力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三、成建制调动
确保新建小三线军工企业投产急需的技术工人,是加强军需生产和国防建设的一项紧迫
的重要任务。1966年3月,省人委批转省劳动局《关于省地方军工生产抽调技术工人的报告》
,决定从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等8个市、地和省机械、建设、交通等部门全民和集体企业
在职技术工人中,选调铣工、冲压、电工等40多个工种365名技术工人,调入前进、兴龙、双
阳三个地方军工企业,及时保证按期投产。
1973年11月,省革委决定从大兴安岭、合江、松花江、绥化等12个市、地全民企业劳动
计划内,抽调1.5万名固定工调入大庆油田和电业、水利、铁路、教育系统,支援新建、扩
建企事业单位急需的劳动力。当年,为新建的大庆新华发电厂按期投产发电,经省劳动局批
准,省电业局从哈尔滨、牡丹江、五常等14市、县电业系统,选调技术工人349名调入该厂,
与工人同居的城镇家属1155人随迁。
四、夫妻分居调动
职工夫妻两地分居是多年存在、且涉及面较广的一个群众性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党和
政府对此一直十分重视,把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及家庭生活特殊困难列为各级劳动部门劳
动力调配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落实,想方设法“搭鹊桥”,使两地分居的夫妻得以团聚
。
1965年10月,黑龙江省劳动局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调动的若
干规定》,下发《关于简化照顾夫妻关系或家庭生活跨省工人调动手续的通知》规定,为照
顾夫妻关系或家庭生活困难需调人调出的工人,分别由市、地、县劳动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
直接办理调动手续,不再报经省劳动局转办。
1978年4月,各级劳动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
中的有关规定,为有步骤地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本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
针,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条件,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困难。1979年7月,辽宁、吉林
、黑龙江三省劳动厅、局在长春市召开联席会议,具体研究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的工作调
动问题。在国家劳动总局指导下,经协商一致同意,对居住东北地区全民单位夫妻长期两地
分居在外省的单身工人,采取调回其爱人所在地安排工作的办法,避免全家搬迁;对一方全
家在城市,一方单身在外省中小城市或县镇工作,家庭确有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的经调入城市
的省劳动局同意后调回;对单身一方在外系国营“四场”工人,一般不予调动,但家庭确有
困难的调入其爱人所在省的“四场”工作;对一方是农村社员,为照顾夫妻团聚,将工人调
到家居附近的县镇工作。至1979年、哈尔滨市劳动局积极组织跨市调转工人633名,其中解决
工人夫妻两地分居困难对调工作460人,占72.7%。佳木斯市劳动局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调
动560人,其中调入360人,调出200人。
1980年5月,省劳动局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逐步解决职工
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确定为防止大城市过多地增加职工,巩固三线和边疆地区
的职工队伍,一般按照大城市就中小城镇、内地就边疆、一二线地区就三线地区(即“三就
”)的原则办理,大城市之间、中等城市之间和县镇之间相互调动工作,不强调进出人数对
等;从农村、小城镇调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大中城市从严控制;各地劳
动部门坚持有出有进、多出少进、先出后进的原则,采取对调、单调及商调等方式,优先解
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年龄较大、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此外,对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有错
误未结论前的暂不调动;已接近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调动,待达到退休条件时按退休办理;县
(区)以上集体单位照顾夫妻关系调动的职工,根据上述规定,除原系全民单位派去的干部
由所在地人事部门负责调动外,其余均由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调动后仍安排在集体单位
工作。
1981年12月,省劳动局按照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互调工作,积极解决工人夫
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互调工作,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
居问题取得明显效果。省劳动局先后在齐齐哈尔市、五常县两次召开商调会,明确解决办法
,落实互调任务。随后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劳动局调查夫妻两地分居情况
,制定分期分批解决方案。年底,全省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调出4288人,调人3493人。
1982年2月,省劳动局制发《黑龙江省工人调配试行办法》规定,对夫妻两地分居3年以
上单身工人,要求调回家庭所在地的列入调配范围。各地采取积极措施,优先解决夫妻分居
时间较长的工人调动问题。1984年4月,为方便两地分居工人对调联系,哈尔滨市劳动局设立
工人对调工作登记接待站,建立登记卡、登记板,为从速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引线搭桥。
当年全市登记785人,办成对调246人,其中省内124人、京津沪94人、其它省市28人。1980-
1985年,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分别为3821名、1973名夫妻两地分居工人办理调转手续。佳木
斯市劳动局解决工人夫妻两地分居1697人,其中调人1235人,调出462人。有步骤地解决职工
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直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促进职工安心生产和社会安定团结
。
五、不同单位职工调动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没有自行调入工人的权限,全民与集体单位之间
工人调动也受到严格控制。
1965年10月,根据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劳动力调动问题
的意见》,各地集体单位工人调人全民单位,调人单位先办理增加职工审批手续,经市县人
委批准后,由劳动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需要,黑龙江省陆续
放宽不同单位职工调动政策。1981年5月,省劳动局《关于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到全民所有制
单位工人审批权限的通知》规定:集体单位工人调到全民单位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市、地
、县劳动部门办理。1982年7月,省劳动局《关于集体所有制工人调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条件
和审批权限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对集体单位工人调入全民单位,从严掌握具备的条件,即
生产工作特殊需要,在本系统和当地劳动部门调剂不了特殊技艺人员;已分配到全民单位工
作因受父母冤假错案株连被清除或在招工政审时受株连未被录用,安排到集体单位工资收入
不正常,维持生活困难;职工因工死亡造成家庭特殊困难,又未招收子女就业,允许其在集
体单位工作的一名子女转到全民单位工作;对当年7月15日前离、退休职工(不含病退),年
内没有办理招收子女就业的允许其在集体单位工作、家庭生活困难、本人身体健康、符合生
产需要、年龄35岁以下的一名子女转到全民单位工作。这些人员调人全民单位均有增人或自
然减员指标,不突破劳动计划,并经调入单位考试(核)合格后,中省直单位报经省劳动局
批准,地、市属单位(包括县区属单位)报经市、地劳动局批准方准接收。这些调配政策的
调整,使企业能够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有权自行调动工人,促进工人的合理
流动。1982-1984年,哈尔滨市劳动局批准集体单位工人调入全民单位0.74万人。
六、“四场”职工调动
“四场”职工调动始于1975年。8月,省劳动局、公安局、粮食局、营林局联合下发《关
于国营林场从农场、兵团调入工人的通知》,确需从国营农场、兵团调人工人,经调出单位
主管部门同意,由调人单位在省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经省营林局批准。其中职工本人户口、粮
食关系按城镇管理,口粮由国家按同工种工人定量标准供应;由国营林场调入农场、兵团的
工人,经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调人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其户口、粮食关系按农场、兵团
规定管理,口粮由农场、兵团留粮内解决。
1978年11月,省国营农场总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规定,按国家
计划分配农场工作的城镇知识青年、农场职工留场就业的子女均为职工,经省劳动局批准退
休、退职工人子女工作调动,按规定办理调转手续;对已婚职工调转,本着“同去同留”原
则,避免人为两地夫妻分居生活,只有一方调动不予办理调转手续;对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
的骨干,原则上不办理调转手续,有特殊情况的经组织部门同意后办理;对调转工人持有省
、地、市劳动部门符合规定的商调或抽调文件,由农场管理局审批办理;总局直属单位由总
局劳动工资部门审批办理。
1980年1月,省劳动局从有利生产、方便基层、服务群众的原则出发,报经省政府同意,
下发《关于从农、林、牧、渔“四场”抽调工人问题的通知》,决定从“四场”调动工人审
批权限下放到各市、地、县劳动部门审批。此后,中直、省直和市地县属各单位,从“四场
”调入工人,在增人或自然减员指标内,由基层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经
市、地、县劳动部门审批。允许从“四场”中抽调生产、工作确实需要、有特技专长的人员
;需要照顾或护理的老红军子女、独生子女或多子女在外地、身边无子女照顾、生活困难的
老职工,高级科技人员、知名人士,及家庭发生重大变化需本人调回照顾的人员。从“四场
”调人工人,建立集体审批制度,掌握条件,严格审查。1982年2月,省劳动局制发《黑龙江
省工人调配试行办法》后,各地对“四场”自然增长的工人,不准调入城镇其它全民或集体
单位工作;“四场”多余职工,其它单位生产工作需要,有增人指标,经批准后方予调动。
1983年6月,省劳动局贯彻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国营农林牧渔场职工调动
需要占用劳动指标的复函》规定,调动“四场”多余职工,除由其它全民单位调配到“四场
”的职工(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外,其他职工调出时,调
入单位须有增人指标方予调动,保持“四场”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
七、军转干部家属随同调动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省把军队转业干部(下称军转干部)随同家属的调动安排,一直
作为推进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件大事积极落实。对军转干部家属是正式职工的均按职工
调动的有关规定,随同军转干部安置地点调动;对随军前没有正式工作的家属,企事业单位
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录用手续。至1975年,每批军转干部数量
较少,随同调动的少量家属凡为正式职工的均能适时安排。1976年起,军转干部的数量增多
,各级劳动部门会同人事部门,为做好军转干部随同家属调动工作,认真贯彻有关政策,努
力克服各种困难,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安排渠道,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1976年3月,省劳动局、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下称军转办)联合下发《关于军队
转业干部的爱人随同调动工作的通知》后,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劳动总
局及省的有关规定,对军转干部的爱人属国家正式职工,原则上随同调动,调入调出单位相
应增减劳动指标。为方便工作、简化手续,随同军转干部调出、调入的国家正式职工,由部
队师以上组织部门与各市地劳动部门、军转办联系,凭调出、调入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
工资指标划拨单,直接到军转干部分配所在市、地、县劳动部门报到,省不再另发调令和商
调信办理。至1981年,各级劳动部门会同军转办、人事部门先后完成四批军转干部爱人随同
调动安置任务。
针对安置工作中少数单位出现的违反劳动政策办理录用、调转手续问题,1982年4月,省
劳动局、军转办转发贯彻国务院军转安置办、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爱人工作
安排问题的通知》后,各地对军转干部的爱人系全民单位正式职工,安排在全民单位工作;
系集体单位职工,安排在集体单位工作;,系家属厂工人、“五七”厂工人、临时工、合同
工的适当安排;系“四场”职工,原则上仍安排到“四场”工作,不得改变所有制性质。此
外,对部队移交的随同家属档案材料,审查发现个别不符劳动政策的问题,均予妥善处理。
1983年始,各地在推行劳动合同制、逐步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普遍对随同军
转干部的家属予以适当照顾。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单位,对军转干部家属给予一定
的适应期,使其有学习技术和熟悉工作的机会;经考核符合条件的优先安排上岗,确实不能
上岗的安排适当工作;经本人申请对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接近退休年龄的,准予提前离岗退
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