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纪律
社会主义企业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章制度,是企业劳
动力管理的重要方面和组织集体劳动的必要手段,也是每个劳动者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
务的重要保证。企业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生产技术纪律和工作时间纪律。
1948年12月,齐齐哈尔市私营同兴园饭店,劳资双方通过签订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积极
工作,完成任务,不消极怠工;遵守时间,不无故迟到早退,不在工作时间随便外出;爱护
家具,节省原料,保持清洁;工作时间不准喝酒,不准打闹、妨碍工作;严禁嫖赌、吸毒、
偷盗、斗殴等不良现象。1949年7月,齐齐哈尔市政府制发《战时劳动条例(草案)》后,公
、私营和合作社营企业,均补充、完善原有厂(店)规。到1950年,全市私营工商业签订的
行业劳资集体合同中,都列有遵守厂规等项劳动纪律的内容。
1951年9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工矿企业贯彻东北人民政府颁发的《东北国营企业管理规
则》,结合具体情况制订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规则。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准时交接班,不迟
到、不早退、不缺勤、不旷工;工作时间不打闹、不闲谈、不影响他人工作;遵守生产工艺
技术操作规程,爱护机器、工具设备;节约原材料,保证产品质量,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
同时,奖惩分明,对违犯纪律的行为,按其情节轻重,经企业管理委员会决定适当处罚。
1953年7月,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巩固劳动纪律的决议》要求,松江省劳动局
批准佳木斯纺织厂实行《新劳动纪律方案》,在职工中开展劳动纪律教育,提高遵守纪律的
自觉性。此外,凡开除职工经工会同意,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1954年3月,黑龙江省政府制发《关于各工厂企业整顿与巩固劳动纪律暂行规定》,企业
对遵守厂规制度、操作规程等劳动纪律的模范职工,给予名誉或物质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
者,按其初犯、屡犯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记过、降级薪、降职、撤职处分;对破坏劳动纪
律情节严重,造成生产严重损失者,给予除名处理,直至送交司法机关判刑;拘役3个月以下
者,在此期间停发工薪,保留厂籍;判刑者一律解除其厂籍。7月,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政
府组织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下称纲要),确定
企业对职工的录用、调动、辞退、企业行政和职工的基本职责、工作时间、违反劳动纪律处
分等事项。各公营企业广泛开展以学习、宣传、落实《纲要》为主要内容的劳动纪律教育,
普遍制订适合本单位的劳动规则,征得工会同意、经劳动行政机关审查后,由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实行;私营企业劳动规则经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实行。当年,省劳动局组织
哈尔滨市劳动局在国营哈尔滨工具厂(今哈尔滨第一工具厂)进行贯彻《纲要》制订企业内
部劳动规则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即在全省铺开。佳木斯市委工业部、劳动部门及工会组成
工作组,宣传贯彻《纲要》,制订企业劳动规则并组织落实。佳木斯电机厂等39个国营企业
,结合企业劳动纪律状况,制订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修改、补充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
企业劳动纪律,职工劳动出勤率有所提高。当年,全市公营企业职工出勤率由92%上升到95%
。佳木斯电机厂职工出勤率由94.3%上升到96.2%。1955年,哈尔滨市公营企业职工出勤率平
均由93.3%上升到94.5%。
各地企业把坚持巩固劳动纪律做为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坚持对职工进行纪
律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整体观念和遵守劳动纪律的自觉性。同时针对少数企业不具体分析
少量职工的违纪现象,缺乏过细的思想教育工作,草率将几十人甚至几百人大批除名、开除
等引发的上访案件问题,省劳动局及时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1963年7月,省人委批转省劳
动局《关于处理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案件问题的报告》,纠正对职工违纪处理偏严、过重的倾
向,重申对职工偶而缺勤违纪现象,主要采取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觉悟,注意做好转化工作
;对无故缺勤较多的少数职工,区分情况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对经常无故缺勤屡教不改的
个别职工,经群众讨论、基层工会同意,厂级领导集体研究批准除名、开除或按自动离职处
理,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1964—1965年,全省工矿企业先后组织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
、工业学大庆及全国学解放军等活动,加强企业管理和巩固劳动纪律工作,许多企业职工遵
纪守法蔚然成风,出满勤、干满点成为大多数职工的自觉行动。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破坏,社会主义企业管理和一
切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均被否定,不少企业职工自由上下班,干自由活,纪律涣散,劳动纪
律遭到严重破坏。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中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委组织各地各部门拔乱反正,认真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整顿加强劳动纪律的一系列指示,消除无政府主义的影响,迅速恢复和加
强企业劳动纪律。
1978年4月,黑龙江省执行中共中央发布试行的《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
案)》规定,工业企业在恢复性整顿中,把进行纪律教育、建立健全责任制及各项技术操作
规程,作为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张旗鼓地开展学习大庆“三老四严”作风,表
彰先进模范人员,注重深入细致地做好后进职工转化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红、干劲足、
技术精、作风好、纪律严的职工队伍。
1982年1月,各地企业在全面整顿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
面整顿的决定》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切实把围绕加强劳动纪律制订厂规
厂纪、建立职工守则、完善奖惩等规章制度,列为企业建设性整顿与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
步加强职工组织性纪律性教育,自觉遵守纪律,打击歪风邪气。劳动纪律明显加强,违章违
纪现象减少,职工出勤率普遍提高。企业整顿试点单位,当年出勤率由整顿前平均86.3%上
升到94.2%。佳木斯市18个企业制订《工厂秩序法》、《职工守则》等厂规厂纪,促使少数
职工不遵守劳动时间、打闹偷摸等闲、散、乱问题得到解决。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后,各地各部门正确解决企业
和职工之间的关系,教育职工真正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在各自岗位上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与此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指导方针的决定》,各地企业结合整顿劳动组织,创建“六好”企业,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
民主、法制、纪律教育,巩固整顿劳动纪律成果,并把企业劳动纪律明显好转做为整顿企业
验收合格的五项内容之一,推进企业劳动纪律根本好转。当年,齐齐哈尔市在企业整顿中,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五讲四美”的思想教育,先进事迹和模
范人物不断涌现,受到各种奖励的职工达23716人。1985年,哈尔滨亚麻纺织厂整顿劳动纪律
后,旷工1个月至1年的65名职工全部回厂上班。哈尔滨制氧机厂43名后进工人43人积极上进
,其中有11人被评为工厂先进生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