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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亦称劳动纠纷)处理工作,是各级劳动部门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有关政策, 解决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
    民国时期,特别是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境内历届政府,调处工人与资本家间的劳资纠 纷,惯用军警残酷镇压,广大工人为争得起码的劳动与生存权利,唯能进行的就是被迫请愿 或罢工斗争。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调整劳资关系替代以往调处劳资纠纷,劳动争议 案件逐渐增多。黑龙江地区各级劳动部门把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作为一项主要任务,不断促进 劳动关系正常化,积极推进生产发展,确保政治安定。
    1956年,全省基本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得原来的一些官僚资本转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企业的劳资(动)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减少。随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撤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关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处理信访的方式解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及 企业独立法人地位的确定,劳动管理领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国营企业的劳动关系由 过去的国家和职工的关系转为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关系,并使企业具有劳动用工和工资福利 等方面较大的自主权,出现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渐趋增多的新 形势。黑龙江省各级劳动部门积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深入发展的需 要,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