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争议处理
一、劳资纠纷处理
1945年“九·三”抗战胜利以前,黑龙江地区历届政府放任资本家(工厂主)对工人的
残酷剥削和压榨,时常动用军警对因劳资纠纷不能合理解决而被迫请愿或罢工的工人进行镇
压和迫害。工人地位低下,劳动条件恶劣,加之货币毛荒和苛捐杂税的盘剥,工资入不敷出
,长年生活在饥寒交迫之中。为争得起码的劳动权利,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劳资纠纷从未停
止。迫使工人唯能进行的就是自发请愿或组织罢工。1912-1931年,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哈尔
滨市,500人以上的集体劳资纠纷有20多起,起因多为资本家减少工人工资、无理解雇工人等
,常以工人罢工为基本纠纷的表现。
1912年,三十六棚总厂(即以后称中东铁路哈尔滨总工厂,现哈尔滨车辆工厂前身)工
人,为争取最低的生活保障,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罢工一天。
1917年6月9日,中东铁路各站工人要求实行8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坚持罢工20天,迫
使资方满足工人要求。从1918年5月至1920年3月间,三十六棚总厂工人先后发动4次较大规模
的中东铁路大罢工。1922年2月6日,哈尔滨市香坊田家烧锅附近一家苏俄人开办的酒厂,全
体工人罢工反对厂主裁员减薪,遭到警察镇压。5月20日,中东铁路哈尔滨总工厂千余名工人
反对裁员减薪,坚持罢工1个月,迫使资方停止裁减工人,并补发拖欠工资。1923年3月,哈
尔滨老巴夺烟厂(现哈尔滨烟厂)工人罢工要求增加工资,遭到警察镇压,3名工人被捕,随
即工人包围警察派出所,迫使当局释放被捕工人。1925年10月8日,哈尔滨市滨江成衣工人罢
工形成高潮。
1929年6月,党中央派刘少奇到东北出任满洲省委书记。此时正值东北当局在美英帝国主
义和蒋介石的唆使下,挑起震惊中外的“中东路事件”。当年9月和翌年1月,刘少奇两次亲
临哈尔滨市巡视市委工作,深入发动三十六棚铁路总工厂失业工人开展轰轰烈烈的复工运动
。最终迫使铁路当局将被裁的2839名中国工人全部复工。中东铁路工人斗争的重大胜利,使
全东北工人为之震动,以反帝为主要内容的学生运动也出现高潮。11月初,以中东铁路哈尔
滨总工厂(现哈尔滨机车车辆工厂)为主的700余名工人,包围中东铁路局,使其收回减少工
人工资的决定。1930年1月9日,东铁当局裁减中国工人380人,引起工人反对。翌日,工人捣
毁工业维持会。13日,百余名失业工人包围中东铁路局和督办公署。14日,成立“东铁工人
复工团”,全国总工会特派员孙秀峰受中共满洲省委委派,到哈尔滨市组织实施中共满洲省
委《关于组织中东铁路工人总罢工的决定》。经过多次与东铁当局谈判,到1月下旬,终使东
铁当局恢复150余名失业工人的工作,取消裁工计划。3月10日,在中共哈尔滨市委领导下,
永源盛等24家皮鞋厂近700名工人联合罢工,召开露天群众大会,要求增加工资,减少工时。
警察逮捕工人代表,工人坚持斗争,迫使当局释放工人代表,促使资本家增加工人工资。5月
1日,中共哈尔滨市委领导哈尔滨等地工人200余人,举行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国民党军阀、
反对豪绅地主的“五一”示威游行,捣毁日本驻哈领事馆的门窗。6月1日,哈尔滨平民女子
工厂罢工,要求减少工时,改善食宿条件。工人的要求得到部分满足,随即厂方开除5名罢工
领导人,激起工人的强烈反抗而坚持斗争。
东北地区沦陷后,日本帝国主义对黑龙江地区进行残酷的血腥统治。广大工人在民族危
亡的关键时刻积极响应党的号召,高举爱国主义旗帜,汇集到反日斗争的滚滚浪潮中来,成
为全民抗日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民族矛盾的加深,黑龙江地区的劳资纠纷剧增。工人多
以实现政治要求为目的,并以罢工斗争为主要纠纷形式。“九·一八”事变的第二天,中共
中央发表《为日本帝国主义强暴占领东三省宣言》,号召全国人民广泛动员、武装起来,为
民族生存和领土完整而战。中共满洲省委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积极组织城市广大工人、学
生及人民群众罢工、罢市、举行示威游行,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机会,深入开展反日斗
争。
1932年3月,伪满洲国(下称伪满)建立后,工人生活更加艰难,反抗斗争日益高涨,劳
资矛盾日趋尖锐。在中共北满省委的领导下,不断壮大的工人队伍由以往自发的小范围的罢
工斗争发展到有领导、有组织、大范围的罢工运动。5月1日,哈尔滨市工人柴好、杨兆顺将
“打倒日本帝国主义”的标语刷写在火车站广场伪“建国纪念碑”上,吹响工人反日斗争、
反抗外侮的号角。11月,鹤岗煤矿700多矿工,专程到哈尔滨向日本矿主索取拖欠的工资。哈
尔滨总工会巡视员王守贤策划并带领工人包围鹤岗矿务局哈尔滨总经理部,斗争持续半个多
月,终于取得胜利。1933年4月,在满洲省总工会党团书记老曹(即黄维新)和哈尔滨总工会
代理书记赵一曼亲自发动和领导下,为抗议日伪宪兵欧打和迫害工人举行总罢工。使市内电
车全部停驶,其他工厂工人大力支援,交通处于瘫痪状态。工人召开群众大会,提出严惩凶
手,赔偿经济损失,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工人们坚决斗争,又一次迫使日伪当局接受
工人要求,罢工取得胜利,大灭日伪警宪的威风,大长中国工人的斗志。随后,反日斗争的
烽火愈燃愈烈,铁路、邮政、轮船、码头、制粉、制棉、制鞋等行业工人,以及商店店员罢
工罢市接连不断。各地工人团结一致地开展罢工斗争,致使工厂停工,电车停运,邮电停送
,商店停业。工人们以各种方式开展怠工斗争,想方设法破坏生产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等,
使得日本侵略者终日惶惶不安。同时抓住各种有利时机,惩治那些经常打骂、体罚工人的日
本工头,迫使他们不敢任意欺侮中国工人。这一次次的斗争都使日本帝国主义者“大为震惊
”,惊呼“秩序已失常态”,在政治上经济上沉重地打击了敌人。据苏联人华西里发表的《
满洲工人阶级的情形与革命职工运动任务》一文记载:1932年4月至1936年6月不完全统计,
哈尔滨市有5次大规模罢工运动,其中4次全部或部分达到工人罢工的目的。(① 资料来源
:《哈尔滨市劳动志》第285页。)1938年6月4日,哈尔滨市道外义聚成等14家制棉工厂320
名工人结成同盟罢工,要求增加工资,使资方同意提高工人工资。12月1日,伪满颁布《劳动
统制法》,加剧对工人的残酷统治,致使劳资关系更趋紧张,斗争更加激烈。据伪满治安部
警务司不完全统计,1939年警务司处理劳资纠纷125起,滨江省(绝大多数是哈尔滨市)为2
5起,占20%。
1940年出版的《满洲劳动年鉴》记载,伪满洲国建立以后,“伴随战争的景气,因物价
渐渐腾贵生活苦喘的状态……工人要求增加工资额结果成为劳动争议,并且逐渐发展为有系
统的思想背景,并有横的联系,在满洲出兵的日本官宪与日本同步,在其行政权开始严格取
缔进行彻底弹压”。一次次镇压黑龙江地区逐年加剧的劳资纠纷,集中反映出日本帝国主义
和伪满政权对工人的血腥统治。在中共北满省委的领导下,工人的罢工逐渐发展为有组织地
反抗日本帝国主义和伪满政权的斗争。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各地因劳资纠纷引起的工人罢
工不断取得胜利。
二、劳资关系调处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随着新政权的建立与加强,黑龙江地区私营工商业
中的劳资关系的性质发生根本转变,调处劳资关系代替以往的处理劳资纠纷。各级政府把调
处劳资关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普遍采取劳资双方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劳资协商会议
及其它有力措施,积极调整、改善劳资关系,减少劳动争议,确立工人的政治地位,为促进
生产发展、巩固东北根据地、解放全中国做出积极的贡献。
(一)劳资集体合同
工人是企业的主人,对工人的态度问题是发展生产的首要问题。订立劳资集体合同,是
解决劳资争议的正确途径,也是推动劳资双方积极生产的有效措施。劳资集体合同具体分为
行业合同和企业合同。行业合同由本行业的工人组织即工会和资方组织即工商联合会双方代
表签订;企业合同由本企业的资本家同工人直接签订。劳资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劳资双方
的责任、权益和义务。对此,劳动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落实。
1948年始,松江、黑龙江两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确定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
顾、劳资两利”的方针,在大中城市私营工商业中,实行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动契约,维
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劳资双方的责、权、利,经过双方协商,在合同或契约中体现符
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具体规定,报经劳动局备案后,劳资双方遵照执行。当年1月起,哈尔
滨市劳动局面对复杂的劳资关系,遵照国家对民族资产阶级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第六次
全国劳动大会的有关决议,着手对私营企业普遍采取签订劳资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的方式调
处劳资关系。在全国率先制发《哈尔滨特别市战时集体合同试行办法(草案)》,规定20人
以上公营、私营、合作社经营企业和20人以下雇佣关系企业,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工时、
假日、工资、雇佣与解雇、女工保护与严禁使用童工等事项。据此,全市积极进行签订劳资
集体合同的各项准备工作。
1949年4月、9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先后颁布《关于签订劳动契约的规定》、《关于私
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暂行办法》,确定对公营、私营企业劳动(资)双方订立
集体合同或劳动契约的程序、内容、审查、批准、备案等事项,明确作出具体规定:“凡一
切集体合同,须至本府劳动局登记备案,并经批准方属生效。”
1949年9月、1950年4月,黑龙江省、松江省分别成立劳动局,随即有领导、有计划地开
展签订劳资集体合同的工作。1950年9月,松江、黑龙江两省认真执行东北人民政府发出的《
关于公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指示》,在公营企业中,均将职工福利、劳动保险和文化教育
列入“企业行政保证事项”,完善公营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内容。
1950年始,松江、黑龙江两省遵照东北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组织各地贯彻执行全国总
工会制定的《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私营工商企业根据平
等、自愿、协商的原则,相继签订集体合同,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劳动条件,发挥
职工的劳动热情和资方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年底,哈尔滨市铁工、印刷、制材、饮食等24个
主要行业签订集体合同或协定。私营工商企业通过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动契约,劳资双方
建立起平等、自愿、两利的新契约关系,使以往双方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过多过高追求各
自切身利益的偏向得到纠正,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调动劳资双方生产积极性,
进一步改善劳资关系。当年,齐齐哈尔市私营工商业户数比上年增加30%,资方投资额增加2
5%,职工人数增加10.2%。哈尔滨市私营工商业产值增加1倍,企业资金增长25%,职工收入
提高19%。牡丹江市德胜纺纱厂,签订集体合同前产品多是三等线,签订集体合同后提高到二
等线。同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许多私营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一定改善。
1949—1950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分别总结推广哈尔滨市私营铁工、木材、针织行业,
齐齐哈尔私营机械铁工业、泰来县木业等在签订劳资集体合同中,深入宣传贯彻党的政策,
提高认识,坚持民主协商、从实际出发,体现发展生产、劳资两利及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
工作的主要经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51年1月,针对一些市、县订立的部分合同中,存在违
反国家经济政策和劳动政策,违背平等、自愿、两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及工作中包办代
替、脱离实际、形式主义等问题,发布《关于执行集体合同中对小手工业者与手工业资本家
区别的指示》明确:小手工业者与其雇佣工人学徒为雇佣关系,双方不能签订劳资合同。随
后在全省签订的劳资集体合同中,凡小手工业者(独立劳动者)均予退出,纠正以往有些单
位把小手工业者未加区别地划在手工业资本家之内、签订执行劳资集体合同中发生的偏差。
其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和龙江、讷河等31个县,在铁、木、皮、机械、制纸、粮油加工
等行业,签订75份劳资集体合同,促使资方增加资本,购买原料,多雇工人。同时,提高工
人工资,缩短工时,消除工人无故被解雇的忧虑,劳资关系趋向正常。齐齐哈尔市私营春盛
翻砂厂,翻砂工人和化铁工人相互挑战,溶化50公斤铁水由以往损耗15公斤减少到2.5公斤
,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1951年底开始,黑龙江地区按照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大张旗鼓地先后开展“三反”、
“五反”运动(“三反”指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指反行贿、反偷税漏税
、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财产、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这五种违法行为,也叫“五毒”)
之后,一些资本家暗中违反合同规定,实行封建管理制度;对善意规劝和大胆揭发其“五毒
”违法或错误行为的职工压制报复,随意增加工时,降低工资,借故拖欠工资;转移资金,
自行歇业,任意解雇工人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军需供应缩减,加工订货也随之
减少,发生资本家把企业困难转嫁工人的现象,扣减或拖欠工人工资,甚至以解雇威胁工人
,使工人产生不满情绪,有些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出现较为紧张的状态。1952年2月,为推动“
三反”、“五反”运动的深入发展,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促使广大职工大胆地揭发资方不
法行为,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布关于“三反”运动中私营企业几项规定的通告
规定:一切私营工商业在“三反”运动中,一律不准解雇工人;在运动中已被解雇的职工,
限由通告之日起5天内,资方负责找回并复职;解雇时发给工人的解雇金、路费、食宿费、工
资等一律不得收回,亦不得从工资中扣除,并保留原职原薪;不准资方和工人签订非法的合
同和契约,并禁止资方非法对工人进行殴打、谩骂、讽刺、利诱、拉拢、降低工资福利待遇
等行为;凡勇于检举的职工,各级政符要保证他们的职业,如被检举的私营企业因法办而有
个别停业者,其职工由各地劳动部门优先介绍就业。对此,各级政府及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纠正资本家任意侵犯工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保护工人的正当经济利益,激励工人的生产积
极性,确保提高工人阶级的政治地位,也使资本家的不法行为有所收敛。
1955年,据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四市及少数县不完全统计,生产、加工
、修理、服务等私营企业共签订劳资集体合同(协议、协定、契约)2196件。1956年,全省
基本完成对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劳资
集体合同也随之终结。
(二)劳资协商会议
194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哈尔滨市在一部分私营企业中,曾试行过劳资协商
会议制度。1950年4月,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认真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劳动
部发布的《关于在私营企业中建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为促使劳资关系正常化,除劳资
双方订立集体合同外,把在私营企业中由劳资双方在民主自愿的原则下,建立劳资协商会议
,随时解决或减少劳资纠纷,列为劳动部门的中心工作之一。
哈尔滨市劳动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深入私营兴东油坊进行劳
资协商会议试点。经过广泛动员教育、消除资方思想顾虑,纠正资方不断增加工人劳动强度
的错误做法之后,劳资双方一致同意建立劳资协商会议,解决管理职权、机器维修、厂规厂
纪、安全防火和工人福利等生产中关键问题,月产油量比过去增加2340斤。9月4日,《东北
日报》刊登《哈尔滨市兴东油坊劳资协商会议试点经验》。对此,松江省劳动局和松江省第
二届职工代表大会肯定并在全省私营企业中推广。私营企业劳资双方共同制定生产计划,工
人参加管理,遵守劳动纪律。同时,资方严守经营纪律,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哈尔滨市成
纪铁工厂、同记商场、新阳木器厂、裕盛彩染厂等私营企业相继建立劳资协商会议。年内,
全省大中城市积极推行劳资协商会议制度,在雇佣50人以上的私营工厂、商店和同一城市的
同一产业或行业设立劳资协商会议;雇佣50人以下的企业,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由劳资
双方分别选派同等数量的代表(在一个企业,企业主或所委任的经理、厂长与工会主席为当
然代表)2—6人组成,主席由劳资双方代表轮流担任。协商解决订立集体合同及如何履行集
体合同中规定的事项:研讨生产计划与完成生产任务及提高产量、质量、节约材料与工具;
劳动力配备,机械工具调整,原材料供应,改进劳动组织;改良技术,改善操作方法,提高
生产效率与工人技术水平;业务、管理之改进及工厂规则、奖惩制度之拟定与修改;职工的
招雇与解雇、职级升降及其他人事问题;工资、工时、生活待遇及其他职工福利设施;安全
卫生及职工疾病、伤亡、残废、女工生育待遇等。以一般问题达成的协议,经劳资双方代表
一致同意后成立;凡较重大事项,均写成双方代表同意并经双方代表签字的3份会议决议记录
,双方各持1份,另1份送交当地劳动局备案。未取得一致意见的事项,由双方在下次会议中
再次协商。如在会议中发生争议无法解决时,按劳动争议解决的程序规定处理。
设立劳资协商会议,对调解私营企业劳资关系,“发展生产,劳资两利”起到积极的促
进作用。1950年,哈尔滨市仁昌铁工厂,经过劳资协商会议,工人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资方
加强管理,生产事故比上年减少80%,产量提高10%。齐齐哈尔市德增盛制粉厂,通过协商会
议研究改进制油压豆机,产量提高37%。佳木斯市通过行业协商会议,解决各行业间工资水平
调整问题,使行业间、企业间、工人间工资趋于平衡,减少工资相差悬殊的矛盾。哈尔滨市
机器制油业经协商会议,资方及时解决合同中笼统规定的超额奖励标准,劳方主动降低待遇
及帮助资方共度淡月等问题,改善劳资关系,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工人通过努力生产,改
善自己的生活,同时也提高作为领导阶级的政治地位。1949年,哈尔滨市经企业或行业劳资
协商会议解决的劳资纠纷228起,相当于劳动部门全年受理387起争议案件的58.9%。1950年
,哈尔滨市劳资争议仲裁案件85起,比上年降低78%;调解案件70起,比上年降低69.7%。通
过企业或行业劳资协商会议解决的劳动争议3365起,增加13.76倍。此后,各地建立劳资协
商会议的情况迅速发展。到1952年底,黑龙江地区270余个行业分别建立劳资协商会议。
1953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在进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对资本主义工
商业提出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深入动员,全面铺开,以大带小,以先进带落后
,先对中小私营企业改组、合并,然后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公私双方共同经营企业,公
方代表居于领导地位,广大职工成为国家的主人。企业职工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和社会发展前景,并以搞好生产的实际行动,影响资本家认清形势,并对一些不法资本家抽
走资金、暗抗改造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有理有力有节的斗争。到1956年1月,黑龙江省对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高潮。哈尔滨市101个行业、4440户私营工商业全部实现
公私合营。全省19455户私营工商业90%以上实现公私合营,基本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
主义改造。至此,劳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劳动争议案件渐趋减少。哈尔滨市1954、1955、
1956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分别为601起、471起、159起,平均每年下降48.6%。当年底,各
地调整劳资关系的劳资协商会议组织解体。
(三)处理劳动争议
1948年1月,哈尔滨特别市制发《战时暂行劳动法(草案)》规定:凡工人与企业主之间
发生争议,先由工会与企业主用同等人数组成临时委员会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得向政府报
告,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仲裁解决。随后哈尔滨市劳动局抓紧劳动争议处理的各项准备工作
。到年底,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起,其中经企业或行业协商解决5起,市劳动局调解3起,
仲裁5起,移送法院裁定2起。
1949年10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哈尔滨市处理劳资关系暂行办法》后,一切私营
企业劳资关系双方均订立集体合同;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由企业工会与
行业工会派出代表会同劳资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无法取得意见一致时,任何一方按本办法
请求劳动局调解,调解无效由劳动局仲裁;在调解、仲裁未成立前,双方均要维持生产现状
,资方不得停产、停资、停伙及降低工人工资福利待遇,劳方不得怠工或其他妨碍生产及破
坏劳动纪律的举动;劳资双方有一方对劳动仲裁不服时,依司法程序提请法院裁定,法院裁
定前,双方均遵照劳动仲裁办理,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采取人身侮辱及强迫行为。是年,各
地劳资争议案件渐趋增多。除当时经济困难因素外,不少资本家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有抵触情
绪,甚至关厂歇业、解雇工人,也有部分工人向资本家提出一些过高的工资福利要求。年底
,哈尔滨市劳动局受理解雇工人和工资福利方面问题的劳动争议案件387起,其中经企业或行
业协商解决228起,调解120起,仲裁34起,移送法院裁决5起。
1950年,哈尔滨、齐齐哈尔市劳动局分设调解科、调处科,佳木斯市成立市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牡丹江市劳动科设仲裁股负责处理劳动争议工作。许多市县劳动部门在组织私营
企业劳资双方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劳资协商会议解决劳资纠纷的同时,相继开展劳动争议处
理工作,进一步促进劳资关系正常化。
1951年11月,黑龙江省劳动局发出《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手续的通知》确定,凡属市
、县之间劳动争议,问题较大、涉及多方面且又无把握处理者,各地迅速报告省局;争议双
方或任何一方不愿在当地劳动部门登记调处或拒绝执行调处决定时,转送当地法院或报告省
局;各市、县发生的劳动争议勿介绍来省,一律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的劳动争议解决
程序处理。1952年12月,淮南籍矿工196人(家属100余人),因不满某些领导的官僚主义和
工资福利待遇,相继在滴道、恒山煤矿罢工。对此,中共中央东北局组织部长张秀山、中共
松江省委秘书长任仲夷、东北煤管局副局长薛奇等11人组成工作组,即赴鸡西指导矿区党委
认真贯彻周恩来总理、东北局和省委指示,对这些矿工耐心说服教育,认真解决具体问题,
积极进行调处工作,半月后全部复工生产。
1954年7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劳动局分别向各市县各企业发出通知,明确国营企业开除
、解雇职工及调处劳动争议审批备案手续的规定,即各地国营企业开除职工时,须经工会同
意、厂长批准后报当地政府劳动部门备查;国营企业、机关、学校、团体开除职工时,须事
先经当地工会同意,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并由其负责将开除、解雇职工的理由报送当地政
府劳动部门备查。此后,调处劳动争议的工作范围由过去以私营企业为主转向以国营、公私
合营和合作社营企业为主,侧重围绕整顿劳动纪律及严格解雇、辞退和开除职工的审批等内
容开展工作。至10月,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4市及泰来、呼兰、双城等少数县
不完全统计,共受理劳动争议2900多起。其中因解雇、开除工人问题1160起,占40%;拖欠工
资、保险待遇及其它方面问题多1740起,占60%。
与此同时,黑龙江省认真落实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在中共黑龙江省委领导下,由省劳动局、哈尔滨市劳动局会同省、市总工会组成工作组
,首先在哈尔滨第一工具厂进行贯彻《纲要》的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各地企业全面铺开。由
于普遍整顿劳动纪律,有些企业开除、辞退职工的劳动争议增多。据年末不完全统计,省劳
动局受理国营企业115起劳动争议,其中因开除、辞退职工发生的争议100起,占受理劳动争
议案件总数的87%。在受理这些劳动争议中,经宣传教育撤拆和双方协商解决69起,占60%;
劳动机构调解35起,占30.4%;劳动机构仲裁10起,占8.7%;移送法院裁决1起,占0.9%。
1955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步伐加快,各基层企业的中共党组织不
断加强,劳动争议案件明显下降。1956年,全省基本完成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大都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随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相继撤销,有关劳动
争议均通过劳动信访的途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