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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 工资与保险福利

  清朝后期及民国时期,尤其是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工人遭受沙俄、日本等帝国主 义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所得工资低微,加之物价暴涨,货币日见贬值,生活每况愈下,长年 挣扎在死亡线上。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从维持职工最 低生活的需要出发,指导公营企业大多实行实物工薪制,私营企业一般沿袭雇佣工薪制,留 用的公教人员保留原薪,机关、学校和公营企业中原解放区干部及部分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实 行供给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职工工资、改善职工生活,是党和国家一项重要的政治 经济政策。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省迅速革除旧时代的工资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新 的工资制度,积极贯彻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多种工资分配 形式。“文化大革命”的干扰破坏,导致国民经济濒于崩溃的边缘,职工正常的调资失去先 决的物质基础,计件工资也被扣上“修正主义”罪名予以全盘否定,职工工资水平出现下降 状况。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尤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城镇就业面不断扩大,职 工赡养系数逐年减小,家庭人均收入增长速度快于职工年均工资增长速度,广大职工的生活 水平和生活质量显著提高。新中国成立36年来,黑龙江省遵照国家统一安排,先后进行3次工 资制度改革和11次工资调整,逐步建立健全奖励和津贴等项制度。1978-1985年,全民职工 年均工资由763元上升到1116元,增加353元,增长46.3%,年均增长5.6%。集体职工年均工 资由518元上升到862元,增加344元,增长66.4%,年均增长7.5%。其间,成为新中国成立 后职工工资较多增加的时期。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前,黑龙江地区历经列强的殖民统治,工人劳动条件恶 劣,每逢生、老、病、伤、残时便陷入绝境,女工结婚、生育则随时受到开除或解雇的威胁 。解放战争期间,黑龙江地区在全国率先对公营企业部分职工实行劳动保险。新中国成立后 ,实行由国家或企业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给予物质帮助的劳动保险制度,使其 生有所保、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残有所助、死有所恤,这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 步的突出标志。长期以来,黑龙江省致力于健全、发展职工劳动保险。在解放战争时期组织 纺织、军需、矿山等七大行业职工实行劳动保险的基础上,1951年起,黑龙江地区实施全国 统一的保险制度。此后,逐步扩大保险对象,增加保险项目,提高保险待遇标准。同时,十 分关注职工福利工作。在“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年代,黑龙江省各级劳动保险机构瘫痪,医 务劳动鉴定和职工退休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伴随着生产的发 展,提高职工退休保险待遇标准,增加职工福利补贴,改善职工住房条件,加强退休职工管 理服务,保险福利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1985年,全民单位保险福利费用总额169531万元 ,相当于全民职工工资总额的29.2%;退休职工人年均退休费1004元,相当于职工人年均工 资的90.0%。同时,各市地陆续制定集体职工退休费统筹方案,扩大退休费统筹范围,并着 手对全民职工退休费统筹调查测算,有步骤地推进退休费统筹向社会化、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