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章 工资

  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职工的实物或货币。清朝后期及民国时期,特别在东北沦 陷时期,物价暴涨,货币贬值,黑龙江地区工人饱受奴役剥削的苦难,常年处于饥寒交迫之 中。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实行发展经济、军民兼顾的 方针,迅速废除旧的工资制度,积极采取各种稳定职工生活的政策措施,着手实行新的工资 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实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奠定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 量与质量进行工资分配的经济基础,工资成为反映按劳分配原则的货币表现形式。1950-19 85年,黑龙江省遵照国家的统一安排,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先后进行3次工资制度改革和11次 工资调整,相继建立健全各种奖励和津贴制度,明显提高广大职工的平均工资和生活水平。 全民职工工资总额由1.18亿元上升到58.07亿元,增加56.89亿元,增长48.2倍,年均增 长11.8%;职工年均工资由247元上升到1116元,增加869元,增长3.5倍,年均增长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