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是职工基本工资的形式、标准及办法,包括职工的工资等级制度、奖金制度和 津贴制度,其中工资等级制度是工资制度的基础,是工资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1945年8月以前,黑龙江地区企业职工的工资制度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具有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特性,反映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同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新中国 成立后,黑龙江省迅速革除旧时代的工资制度,有步骤地建立新的工资制度,贯彻社会主义 的按劳分配原则。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断改善广大职工的生活。
    一、雇佣工薪制
    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9月,沙俄协迫清政府签订《中俄密约》,攫取中东铁路(又 称东省铁路、东清铁路)的修筑权和行使铁路附属地自治权,中国工人在沙俄工头和护路队 的监管下劳动,遭受严酷的剥削和压迫。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6月到1903年(清光绪二 十九年)7月,中东铁路公司在修筑包括南满支线长达2400俄里铁路工程中,强掳17万多中国 劳工,从事土、石、木等繁重体力劳动,监工头发给工人每人每天仅10戈比(沙俄辅币,10 0戈比等于1卢布)的生活费。沙俄在哈尔滨开办的中东铁路哈尔滨临时总工厂、柳切尔曼啤 洒厂、制材厂、面粉厂、制革厂等企业,中国工人大都实行日工薪(当时称“工薪”或“薪 金”)制,每日一般不超过0.5卢布;沙俄工人一般实行月薪制,平均为39.3卢布,中国工 人工薪竟不及同工种沙俄工人的1/2。
    1914年后,日、美、法、意等帝国主义国家相继加入英俄协定,均享受在哈尔滨中东铁 路附属地的特权,先后有19.65万名侨民涌入哈尔滨开设商行、工厂、银行,雇佣中国工人 从事土木建筑、机械修理等各种劳动,每月工薪同外国工人相差悬殊。1915年1-5月,沙俄 在山东、华北等地强掳25万余劳工运至中东铁路哈尔滨、海参崴等地做苦力,每人年薪仅50 卢布。据1926年《露西亚时报》对占工厂总数54.6%的628个工厂调查披露,同行业同工种而 不同国籍的工人年均工薪分别为:日本工人648卢布,欧美(主要是苏联)工人472卢布,中 国工人163卢布。外国工人工薪竟高出中国工人工薪1.9倍-3倍。中国工人长年累月遭受帝 国主义残酷的剥削和压迫,过着极端悲惨的生活。
    
    1924年,中俄官商合办穆棱煤矿公司,工人日薪1-2元哈大洋(当时哈尔滨“中国”、 “交通”两银行发行的印有“哈尔滨”字样的国币券,俗称“哈大洋”)平均1.7元左右。 矿官职人员月薪100—2000元,高出矿工2-40倍。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者加剧对中国工人的残暴统治,强行“勤劳奉士 ”。工人工资低微,加之物价飞涨,终年生活在饥寒交迫之中。雇主决定工人工资,有月工 资、计件工资及卯子工月工资等。1939年8月,伪满民生部颁布《关于制定日工赁金的决定》 ,卯子工、力工、土木建筑工(成年男工)工赁金(即工资),日标准最低0.75元,最高1 .45元(伪国币,下同)。日本工人工资相当中国工人1-6倍以上。中国工人长年处于倍受 歧视和欺压的状态。
    1940年5月,伪满民生部发布《关于赁金协定之件》,滨江(含哈尔滨市)、龙江(含齐 齐哈尔市)等省,协定一、二、三级日工资标准分别为1.10元、1.15元、1.20元。9月, 伪满民生部颁发《统制协定工资一览表》规定,成年男性勤杂工日工资额,即哈尔滨市1.1 0元,阿城、呼兰县1.15元。以此为基准,土木建筑工人12成,钣金工13成,搬运工14成, 落地棉工、玻璃工17.5成,铁匠、木工、瓦工、锻工、铸工18.5成,管道工、油工、电工 、石匠19.5成;男性未成年工人工资额是勤杂工工资额的7成,女性成年工人工资额是男性 成年工人工资额的7成。
    
    
    二、实物工薪制
    这是在解放战争时期,黑龙江地区公营企业大多采用的一种工资制度和支付形式。
    1945年9月至1948年3月,黑龙江地区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各级政府从确保职工最低的 生活需要出发,公营企业实行实物工薪制;私营企业一般沿袭雇佣工薪制;留用的公教人员 保留原薪;机关、学校和公营企业中原解放区干部及一部分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实行供给制。
    1947年6月,佳木斯市政府颁发《关于佳木斯市工资标准的规定》,确定公营企业以米、 布两种实物作为工资计算与发放的标准;按贡献大小和技能高低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等为技 术工人,二等为一般工人,三等为学徒;对个别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实行特等实物工薪标准, 开创了全省乃至全国实行实物工薪制的先例。哈尔滨市电业局及电车厂职工,按照7等21级工 资标准,发给高粱米35-65公斤,货币(东北流通券)3300-5500元,对一些技术工人另发 100-3500元的技术津贴,购置生活必需品。到1948年3月,这种实物工薪制被工薪分制替代 。
    
    三、工薪分制
    这是以工薪分作为支付职工工资的折实单位,以米、布、油、盐、煤计5种实物且按规定 的工薪分含量同实物进行交换的一种工资制度,也是党和国家在物价尚未完全平抑之前,为 保证广大职工生活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采用的以实物为计算基础的支付工资办法。
    黑龙江地区最早实行工薪分制是鸡西矿区。1947年3月,东北工矿处制发《鸡西矿区统一 工薪分制标准》,最低工薪35分,最高工薪145分,每一工薪分含混合粮0.5公斤、白布0. 033米、食油0.02公斤、食盐0.02公斤、煤2.5公斤。职工每月支领工薪时,一半发给实物 ,一半发给工薪分。1948年7月,鸡西矿务局成立后,管理人员由供给制改行工薪分制。
    1948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统一公营企业及机关学校战时工薪标准》,均以 二等高粱米、解放布、豆油、食盐和中等煤等5种实物为标准,计算单位为“分”,折合东北 流通券支付。每分值等于高粱米0.8公斤、解放布0.2米、油盐各0.0125公斤、中等煤1. 7公斤。公营企业职工每人每月工薪标准为:技术工人、井下矿工、有损健康的化学工人最高 110分,中等77分;一般重工业工人最高100分,中等70分;一般轻工业工人最高90分,中等 63分;工人最低不少于40分,学徒最低不少于30分。各单位采用民主评议、行政核准的方法 评定职工工薪分。职工持工薪分到政府指定的公营商店或职工消费合作社购买所需物品。工 薪分值由政府统一规定,随市场价格上下浮动,通常每月调整一次,调整前由各市地工薪委 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经东北行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同年1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修订后的《公营企业工薪标准》,确定公营企业职工工 薪以粮、布、油、盐、煤等5种实物为计算标准,计算工薪单位用“分”。同时,提高工薪分 值含量和工薪标准。每一工薪分值为混合粮0.815公斤,白布0.0217米,豆油0.0175公斤 ,盐0.0225公斤,煤2.75公斤。每月公布分值,按职工工薪分数折合货币支付。工薪等级 为11等33级(等外3级)。企业技术工人每月工薪最低60分,最高180分;学徒最低35分;技 术人员最低75分,最高300分;大型企业厂长、经理及高级工程技术人员最低100分,最高30 0分……各类人员工资标准相互交叉,适当拉开了差距。
    1949年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下发《执行公营企业工薪标准修正指示的补充说明》。据此 ,黑龙江地区公营企业战时工薪等级由11等33级(等外3级)改为13等39级(等外5级),最 高为一等一级630分,最低为等外5级40分。事业、机关也按此标准执行,即“一条龙”工薪 标准,各类人员的工薪差别用等级线加以区分。根据职工原来工薪分数,套人13等39级的相 应等级。4月,按照东北行政委员会工业部工薪审核委员会对公营企业职工工薪等级执行办法 的具体规定,对一般工人和普通职员按原等级分别增加10分。
    1950年6月起,黑龙江地区执行东北人民政府的指示,提高工人最低月工薪标准,即重工 业工人最低90分,最高270分;轻工业工人最低75分,最高225分;学徒最低40分,最高75分 ;工程技术人员最低100分,最高1100分;企业管理人员最低80分,最高1160分。1952年,随 着财经形势好转和市场物价稳定,改工薪分为按其分值发放货币工资。当时职工工薪随物价 波动上下适当浮动,适应当时政治经济形势,体现党和国家对职工生活的深切关怀。
    
    
    四、等级工资制
    等级工资制是根据职工的劳动熟练程度、繁重程度、技术复杂程度和工作责任大小等因 素,划分若干个等级,按等级规定相应工资标准的制度,由工资等级表、工资等级标准和技 术等级标准组成。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财政经济初步好转,市场物价日趋平稳,工薪分值一般很少变 动。随着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薪分所含5种实物已不能真实地反映职工生活多样化的要求 ,失去其继续存在的意义;有些私营企业不法资本家为了牟取暴利,采取偷税漏税等狡诈手 段,抗拒国营经济的领导,存在着严重的工资混乱状况;1954、1955年,工业、基本建设、 交通运输等部门没有调整职工工资,取消年终双薪奖、全勤奖等一些不合理的奖励、津贴制 度,新的奖励、津贴制度尚未建立。为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统一制定和人民生 活的更好安排,国务院决定,1955年7月起,首先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薪分制度,改行 货币工资制;1956年4月,进行第二次全国工资改革时取消企事业单位的工薪分制度,一律“ 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至此,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分别执行国家统一规 定的各种等级工资标准;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前的公私合营企业也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比照 同地区、同性质、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工资等级标准执行,初步改善了行业之间、企业之间 、企业内部各类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机械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建筑工人实行7级工资制, 纺织工人实行15岗工资制等等,各种工资等级标准多达1000余个,故称之为“多标准等级工 资制。”这次改革后执行的统一工资等级标准一直延续到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