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改革是在国家统一部署下,改革原来实行的工资制度基础上,执行一种新的工资制
度,调整职工之间、干群之间、工农之间及体力劳动与脑力劳动之间的工资关系,使其适应
生产力发展的需要。1950-1985年,黑龙江省先后进行三次较大的工资改革。
一、第一次工资改革
1950年6月,东北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
制的指示》,确定将“太多太细”的39级(等外5级)的工资制进行改革。工人改行8级工资
制;企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同国家机关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一样
,分别实行31级工资制、23级工资制,工薪分每人每月最高1500分、最低90分。工人每月工
薪分为:重工业最高270分、最低90分,轻工业最高225分、最低75分。各产业平均工薪为:
重工业技术工人168分,普通工人134分,学徒65分,平均158分;轻工业技术工人140分,普
通工人120分,学徒57分,平均132分。将工业技术人员的工薪等级调整为23级,各级职务等
级线交叉。工薪券、货币分别按照40%、60%的比例,以当地政府公布的工薪分值计发。
这次工资改革,企业工人改行8级工资制,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工程技术
人员执行统一的职务等级制,简化工资标准,初步解决工资制度杂乱和工资标准不合理现象
。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到1952年,松江、黑龙江两省全民职工工资总额3.6
3亿元,比1951年的2.08亿元增长74.5%;职工年均工资502元,比1951年的369元增长36%。
对实行供给制、包干制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工作人员,到1955年7月,全部改行一职数级、等
级交叉的职务工资制。
二、第二次工资改革
(一)全民单位工资改革
第一次工资改革对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提高职工工资水平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经过
6年的实践,工资制度本身也逐渐暴露出不少矛盾,即主要是同产业特点不相适应,工资等级
系数多种多样;技术等级标准不够统一,同工种同级工人在不同企业工资差别过大;企业内
部工种等级划分不够合理,高等级工人与低等级工人、繁重劳动同轻便劳动之间工资差别过
小等。为了使工资的增长适应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减少物价上涨因素对职工生活的影响,鼓
励职工学习科学技术,提前和超额完成“一五”计划,1956年7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依照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组织各地各部门经过宣传教育、平衡测算、制订改
革方案等阶段,在企业(含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企业等)、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中,进行
第二次工资改革。
这次工资改革,取消工薪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
;改进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使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轻便劳动、复杂劳动和
简单劳动,在工资标准上有比较明显的差别;改进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据其担
任的职务统一规定上下交叉的工资等级标准;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建立健全定期(一般
一年)审查和修改定额的制度;改进企业奖励制度,实行节约原材燃料、质量及超额奖等;
改进津贴制度,建立健全生产必需的津贴。同时,根据按劳取酬的原则和工业化的政策及工
资情况,较多的提高重点建设地区、重工业部门、高级工程技术人员、高级技术工人的工资
,较多地增加小学教师、乡干部及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工资。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实行职务
等级工资制机关行政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分别实行30个等级、18个等级、6等
21级工资制,大多企业实行8级工资制,建筑建材企业实行7级工资制,交通运输企业实行6级
工资制,纺织企业实行15岗工资制,商业企业实行3类15级工资制。黑龙江地方国营工业企业
技职人员实行19级工资制。职工以月工薪标准分数,按0.22元折成货币就近套人新的工资标
准,自当年4月1日起执行。
在改革工资制度的同时,给部分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升级;根据各
地物价水平、生活消费水平的差别,划定不同的工资区类别,使在不同地区工作的职工,执
行的等级工资标准均有适当差别。五常、拜泉、海伦、通河、虎林等51个县为4类工资区;饶
河、抚远、萝北等3个县为5类工资区;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双鸭山
(含矿区)及伊春县、鸡西县等8市县为6类工资区,爱辉、呼玛、孙吴、逊克、嘉荫等5县为
9类工资区。
经过这次工资改革,较大改善了地区、部门、产业、企业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关系。
根据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技术复杂程度及工作条件,国务院各部门统一制定
工资标准。各企业按规模大小和工资情况选用不同的工资标准,基本统一产业内部或企业之
间性质相同、设备相近的企业工资标准。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
工资标准;对技术水平较高、有丰富经验的专职工程师以上人员加发技术津贴或特定津贴。
调整低等级工人与高等级工人工资标准的差额和工资等级数目,适当扩大熟练劳动与非熟练
劳动、繁重劳动与轻便劳动之间工资标准的差距。通用机械、基本建设工人高低等级工资标
准分别相差2倍、1.8倍,其它产业高低等级工资标准相差大致相同。高温工作工人和常温工
作工人、井下工人和井上工人、计件工人和计时工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执行不同的
工资标准。此外,黑龙江省按照国务院规定,制定《地方国营工业技职人员职务和工资标准
》下发各地各部门执行。
同年1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为了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扬党的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使领
导干部以身作则地执行勤俭建国的方针,缩小高低工资之间的差距,密切领导与群众的关系
,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批准<劳动部党组关于企业领导干部增加工资问题的报告>的批示》
精神,科长以上干部、厂长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包括正副厂长、正副公司经理、正副党委书
记、工会主席等)的工资增长幅度分别不超过20%、13%的决定,在工资改革过程中,凡超过
的一律降到控制幅度之内;企业一般干部与工人、分配到企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
人、中等技术工人的工资增幅大体相当,按照本人工资30%的控制幅度增加工资;高级技术工
人中提拔的干部,在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等级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工资。当年,全民职工年均
工资由1955年的625元上升到1956年的700元,增长12%,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1957年1月起,黑龙江省按照国务院决定,国家机关1—5级、6—8级、9-10级干部的工
资标准,分别降低10%、6%、3%,参照执行国家机关工资标准的企事业单位,相应等级的行政
人员也按此比例降低工资。
这次工资改革也存在一些遗留问题: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中城市地处北疆,严寒达20
0多天,防寒用品消费多、价格高,职工负担重,国家确定自这次工资改革起与天津、北京等
同样执行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相比之下显得不尽合理;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直接执行新工
资标准,地方国营企事业单位分两步实施工资改革,即1956、1957年分别增长工资标准差额
的70%、30%。1957年1月,国务院通知停止执行新工资标准后,使地方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
准低于性质相同、设备相近的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的30%;此外,企业科长以上
干部、厂长一级主要领导干部分别受20%、13%的工资增幅限制,有些单位出现领导干部工资
低于一般干部工资的情况。
(二)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
1956年,黑龙江省19455户资本主义工商业大都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不合理甚至相当
混乱的工资状况十分突出。10月,黑龙江省遵照国务院指示,对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的企业
(下称新公私合营企业)进行工资制度改革。根据“以调整为主,有条件的进行改革的原则
”,主要调整原有的工资制度和工资较低职工的工资,具备条件的企业建立新的工资制度,
使工资标准逐步向同地区、同性质、相近规模的国营企业看齐,高的不减,低的按照企业生
产经营情况和实际可能,分期逐步增加。这次工资改革,基本统一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制
度,调整与改善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水平。同时,本着同工同酬的原
则,合理调整私方人员的工资待遇。改革后工资补发时间自当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第三次工资改革
1985年3月,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组
织各地进行第三次企业工资改革,即国营大中型企业逐步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按比
例挂钩浮动的办法(下称工效挂钩),经济效益以上缴税利为主。一般上缴税利增长1%,工
资总额增长0.3—0.7%,特殊行业可超过0.7%,最高不得超过1%。上缴税利下降时,工资
总额相应下浮。工资总额随同经济效益按比例相应增长的部分计入成本,企业不再从留利中
提取奖励基金,并相应降低企业留利水平。建筑、煤矿企业继续分别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
包干、吨煤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不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仍用留成的奖励基金进行“自费工
资改革”。国营小型企业继续实行全民所有、放开经营、自负盈亏办法,上缴税收、留足发
展基金后,自主进行分配。工资分配形式,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这次工资改革,干部实行职务工资。企业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大中小型企业类
型和所任职务进入职务工资等级线。工人改行新的工资标准,均以本人所在岗位标准工资额
为基数,就近套人新工资标准,即实行8级工资制的套人加副级的8级工资制工资标准,实行
非8级工资制的套人15级工资制的工资标准。将1956年工资改革以来执行的300多种企业职工
工资标准,统一简化为工人、干部两种工资标准;把全部企业划分为三类产业,起点工资由
过去的29-34元提高到34-38元;全民企业职工282万人参加套改,人月均增资15.82元。当
年,在实行新工资标准的基础上,企业从奖励基金中拿出相当于1个月职工平均标准工资、经
济效益好的企业拿出相当于1.5个月职工平均标准工资的数额,用于符合升级条件的职工升
级。年底,全民职工工资总额由1984年的52.85亿元上升到58.07亿元,增长9.9%;职工年
均工资由1046元上升到1116元,增长6.7%。
在利改税的基础上,大中型企业逐步实行工效挂钩办法,这是以法定形式确定国家与企
业的分配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解决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之
后,把国家直接对职工个人进行工资分配的工资体制,改为国家对企业分配之后再由企业对
职工进行分配的工资体制,这是一个具有根本意义的突破。1985年,全省试行工效挂钩的42
户大中型企业(含4户大型商业企业)共上缴税利25340.4万元,比1984年增加4102.7万元
,增长16.2%;提取工资7429.6万元,比核定的1984年工资总额基数增加927.9万元,增长
12.5%;职工年均工资由1022元增加到1136元,增长11.2%,高于全民职工年均工资4.5个
百分点,初步显示出工效挂钩的生机和活力。对在试行中出现的因原材料涨价、产品成本加
大等因素,引致企业上缴税利和提取工资减少等问题,各地各部门积极研究总结、探索改进
,促使工资制度的这一重大改革渐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