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工资调整

  工资调整(俗称调资)一般是指职工升级,同时还包括调整工资关系、工资区类别而提 高工资标准等项内容。1950-1985年,黑龙江省遵照东北人民政府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 定,对企业职工工资制度进行3次改革外,先后进行11次工资调整。随着各时期经济发展情况 和职工队伍构成等因素的变化,每次调资的范围、对象、条件及标准等均有相应的改变。
    一、1951年工资调整
    1951年5月,东北人民政府为了在超额完成1950年经济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扬全区职 工的劳动热忱,完成“巩固国防、发展经济”的艰巨任务,颁布《关于调整工资的决定》, 确定6月1日起执行。据此,松江、黑龙江两省不采取平均提高职工工资的办法,主要增加企 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公教人员和职员的工资,职工平均工资提高15%。企业划分五类 产业,即冶炼、铁矿、有色矿、炼焦业为一类产业;石油、电力、酸碱制造业为二类产业; 机器、电工器材、车辆制造、机器修理业为三类产业;纺织、造纸、制革、日用陶瓷业为四 类产业;被服、烟草、火柴、肥皂、食品等业为五类产业,分别执行东北地区各类产业对应 职工工资等级标准。当年,调资职工9.83万人,人月均增资15元,人年均增资180.1元,工 资总额增加1770.38万元。
    二、1952年工资调整
    1952年4月起,黑龙江地区执行东北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职工工资的决定》,当年职工 平均工资比1951年提高9%,其中工业部门职工、其它部门职工平均工资分别提高10%、8%。五 类产业1级、8级工人工薪标准分别为:一类产业140分、410分,二类产业138分、400分,三 类产业136分、390分,四类产业122分、310分,五类产业120分、310分。1—8级级差190-2 70分。这次调资一般职工采用套级或评级办法,即将原工薪分数改为新工薪分数分别评定; 对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重大技术进步及贡献的职工,分别按成绩或贡献大小晋级。此外,对 职工工薪等级与本人技术水平不相称者,在不降低其原有工薪分数的原则下重新评定。
    三、1959年工资调整
    1959年8月,中共黑龙江省委遵照中共中央的决定,批转省计委、省劳动局党组《关于1 959年职工升级问题的报告》,对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邮电和公用事业部门,1957年 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升级。升级面:工人30%,技职人员10%,农林水气象部门及饮食 、服务业的工人、售货员、服务员5%,下放到人民公社(区)或新办的地方国营企业及各部 门各企业附设的卫星厂,调人的老职工升级面也按此执行。国家机关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 个别需要调整工资级别的不超过2%这次升级,工人根据劳动态度、技术水平和生产成绩,适 当照顾工龄;职员根据本人现任职务和德才情况,适当照顾资历。凡升级职工只升一级,自 当年9月1日起执行。年底,全民职工工资总额达到16.32亿元,比1958年的11.11亿元增加 5.21元,增长46.9%;年均工资达到625元,比1958年的538元增加87元,增长16.2%。
    四、1961年工资调整
    1961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转正和定级的通知》规定 ,除煤矿按照劳动部、煤炭工业部当年8月联合通知办理职工升级外,林区、金属矿和石油矿 的主要生产工人及基层干部(即区长、场长、工段长及其以下干部)升级面为其职工总数的 30%,辅助生产工人为其工人总数的15%;非金属矿中的石墨、石棉、云母、水晶、硫铁等矿 山升级面,其主要生产工人和井下基层干部为25%,辅助生产工人为15%。升级的职工一般升 一级,个别生产成绩突出的工人经批准升两级。
    五、1963年工资调整
    1963年7月,在大力精简职工、减少城镇人口、压缩基本建设规模,国民经济调整取得较 大成效的基础上,黑龙江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1963年工资工作安排意 见的报告》中规定,调整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部分职工工资。调整面为:工人和18级及其 以下的行政、科技和经济干部40%;行政干部:17—14级25%,13-11级5%,10级以上不升级 。相当于行政17级及其以上的科技、教学、医务和经济干部的升级面,高于同级行政干部的 升级面5%,文艺、编辑人员也照此原则办理。相当于行政10级以上的人员个别升级。中小学 教师升级面50%。黑龙江省鉴于小学教师工资偏低的情况,报经国家劳动部批准,升级面增加 5%,即达到55%。
    这次调资中,各地各部门对多年来未升级、工资等级明显偏低的老职工,正式工作已满 5年、转正定级以后一直未升级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实行熟练期制度的工人、学徒,提升职 务、工资等级偏低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行政领导干部尽先升级,进一步改善工资关系。调资的 工人依据劳动态度、技术熟练程度和生产成绩;干部依据本人德才条件,适当照顾资历。一 般只升一级,极少数生产(工作)成绩显著、工资等级偏低的职工升两级。同时,黑龙江省 废止1956年8月颁发的《地方国营企业技职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改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同一 工资标准。此外,公私合营企业生产工人改行地方国营企业同类工人工资标准。当年,全民 单位调资的职工72.04万人,占列入调资范围的职工110.2万人的65.4%,月增资额340.7 万元,人月均增资4.73元。
    
    
    六、1971年工资调整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打乱正常的职工调资工作,引发自1963年以来长达8年之久职工 不能调资和部分职工工资过低的突出问题。1971年11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依照国务院下 发的《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知》规定,在组织各地各部门实施改革临时工 制度的同时,调整部分职工偏低工资。对1957、1960、1966年底前分别参加工作的3级工、2 级工、1级工;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事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矿山井 下主要生产工人,1957、1960、1966年底分别参加工作的4级工、3级工、2级工,均予调高1 级工资。
    这次调资一般只调1级。对1957、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级工和低于1级工的职 工,经过群众讨论、领导批准的升两级。升1级工资级差5元以上的执行工资标准级差,5元以 下的增加到5元。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比照全民职工调资的上述规定 进行调资。这次全民单位调资的职工33.93万人,占职工总数370万人的9.2%,月增资额25 6.85万元,人月均增资7.57元。
    七、1977年工资调整
    1977年10起,黑龙江省贯彻执行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规定, 对全民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的部分职工调整工资。调资的重点是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 工。根据政治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小和技术高低,由群众评议,党委批准。这是“文化 大革命”结束后较大范围的职工调资。1971、1966年底前分别参加工作的1级工、2级工,及 同他们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企业干部和商服业、文教、卫生、国家机关等部门的 职工,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均予调资;表现不好的缓调,其人数一般不超过这部分职工总数 的10%;对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不包括行政17级及其以上干部和工资相当的其他 干部),调资面不超过这部分职工总数的40%。优先调整贡献较大、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生 产、工作骨干和科学技术人员工资。矿山井下工人,按上述规定调资人数少于1976年底前下 井工人总数40%的,按40%的调资面调资。凡调资职工均按现行工资标准级差增加工资,级差 小于5元的增加5元,大于7元的增加7元;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专毕业生,当工人或干部 的调资均增加7元。
    为使不属于上述调资范围而工资偏低的职工也能适当增加工资,对六、七类工资区1971 、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标准工资分别低于38元、43元的增加到38元、43元,每人每月增资 额最多不超过5元。同时,1971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也列入调资范围。集体企事业 单位比照全民单位调资的规定执行。这次全民单位调资174.3万人,占职工总数402.9万人 的43.3%,月增资额1134.1万元,人月均增资额6.51元。
    八、1978年工资调整
    1978年12月,黑龙江省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鼓励职工努力学习技术,搞好生产 ,做好工作,为国家多作贡献,组织各地部门落实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给工作成绩特 别突出的职工升级的通知》规定,有领导、有重点地对全民单位中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 献较大和提职后工作表现好而工资特别低的职工,进行一次考核升级;对个别学习特别优良 的徒工提前转正定级。升级和提前转正定级的人数,控制在11月底固定职工总数的2%以内( 每升一级算一个人数)。这次升级由省革命委员会统一部署后,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按 国家政策规定自行考核升级,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行。全民单位9.2万名职工升级,月增资 额71.9万元,人月均增资额7.82元。
    九、1979年工资调整
    (一)部分职工升级
    即黑龙江省第九次工资调整。197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 要》确定,自当年11月起,在提高主要副食品价格、发给职工补贴的同时,对全民单位部分 职工升级。以10月底职工人数中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为基数,按 其40%计算升级面。这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首次较大范围的职工升级。各地各部门本 着鼓励先进、督促后进、赶超先进的原则,区别对待,不把40%的升级面平均分配。对经济效 益显著的单位,升级面大一些;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的企业,升级面小一些;对经营性 亏损特别严重的企业,职工暂缓升级,年内扭亏显著的补升,从批准之月增资,扭亏无明显 转变的不予升级。升级的重点是各行各业劳动好、贡献大的职工。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 ,贡献大小进行考核,以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择优升级。各基层单位先后制定《各类人员 考核标准》,成立由行政领导、劳动工资干部、工会及群众代表组成的考评升级委员会,具 体组织落实职工升级工作。
    升级的职工一般升一级,个别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的职工升两级,升两级的计算两个 升级面。本人工资标准级差小于5元的增加5元。有附加工资的职工,升一级增资多于5元的部 分冲销附加工资;未能冲销掉的附加工资,今后升级再冲销,直至冲销完。
    这次升级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持续时间长,历经宣传教育、调查摸底,工人考工 、干部考察及复查审批等诸多环节,1981年6月末结束。全省全民单位升级职工148.41万人 ,占列入升级范围职工总数369.18万人的40.2%,月增资额1070.4万元,人月均增资7.2 1元。这对企业整顿、加强职工培训、提高企业素质、开展增产节约及扭亏增盈工作等方面起 到直接的推动作用。同时,这次升级对工作多年没有调资的职工,迫切要求升级的情况估计 不足;改以往按工龄长短升级为按劳动态度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三条标准升级,且无 适用于不同单位的量化细化具体标准,难以科学地恰当地正确评定职工升级,加之极少数单 位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发生上访告状甚至个别职工因未升级非正常死亡的问题。 对此,各级党委、革命委员会及劳动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职工升级工作 大体健康顺利地进行,基本达到预期目的。
    (二)调整偏低工资标准
    即黑龙江省第十次工资调整。1979年11月起,在部分职工升级的同时,黑龙江省革命委 员会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调整各行业偏低的1级工资标准: 即在五类以上工资区中,不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的企事业单位职工1级工资标准, 轻工业、农业在31元及其以下的,重工业在32元及其以下的,均按增加2.83%的幅度调整工 资标准;此后,1级工资标准不足30元的提高到30元,2级以上各级工资标准级差不足5元的一 律按5元计算,超过5元的按2.83%的幅度增加工资标准。集体单位的职工比照办理。这次调 整偏低工资标准的职工22.5万人,月增资额28.9万元,人月均增资1.28元。
    
    十、1983年工资调整
    即黑龙江省第十一次工资调整。按照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 资和改革工资制度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继1979年企业、事业、机关职 工调资,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部门职工调资,1982年机关事业职工普遍调资之后,黑龙 江省于1983年4月至1984年6月,调整全民企业单位和未列入1981、1982年调资范围的事业单 位职工工资。
    这次调资的范围:1983年9月30日在册职工中,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及1971年 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依据国务院《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规定,未列入当年调资范围的197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部分固定 职工;上山下乡插队满5年以上、1979年1月1日以后分配到调资单位工作、1983年9月30日前 已是国家正式职工的原城镇知识青年;1981、1982年按规定晋升一级工资的中年知识分子和 高级中专学校毕业的干部,这次又符合较多增加工资的再升一级工资。此外,对1977年受增 资不超过7元的限制、未长满级差的职工,自当年10月1日起补齐。
    企业调资普遍采取“两挂钩”、“一浮动”办法,即同经济效益的高低挂钩,同职工个 人劳动成果大小挂钩;凡职工升级均改固定升级为浮动升级,升级后继续考核2-3年合格后 予以固定,考核不合格的要浮动下来。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从当年10月1日起调资;经济效益差 、发生经营性亏损的企业,扭亏为盈后调资;关停企业暂不调整工资。经过考核,确实起骨 干作用的中年知识分子和高级中专毕业生,增加最多不超过两个级差的工资。符合规定、自 有资金比较充足的企业,当年一次调资;虽符合规定、自有资金不足或没有自有资金的企业 ,按上级分配的增资指标,当年先给部分职工调资,1984年再调整另部分职工工资。调资的 职工均从当年10月始执行。县以上集体单位调资办法参照上述全民单位的规定办理。
    当年,黑龙江省本着“调改结合”的原则,还选择少数经过整顿合格、经济效益好的企 业,除按国家分配的增资指标调资外,允许企业用自有资金(人均1.5元)简化归并工资标 准,适当提高工资水平,进一步调整工资关系。黑龙江省报经国家劳动人事部批准,哈尔滨 轴承厂、齐齐哈尔钢厂、牡丹江造纸厂等6家大中型企业进行调改结合试点,即同其它企业一 样调资外,再用国家规定使用的部分自有资金简化归并企业内部工资标准,提高部分职工工 资水平。
    这次调资打破历次调资升级面的限制,除标准工资额达到国家行政机关10级以上(含10 级)的企业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长期病休人员,严重违法乱纪受刑事处分、党内受严 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1983年9月30日处分期未满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少数职工不 予调资外,大部职工均予调资。个别正受审查的职工暂缓调资。全民单位调资职工366.9万 人,占列入调资范围职工总数386.7万人的94.5%,月增资额2788.4万元,人月均增资7. 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