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保险
劳动保险是依照国家政策法规,由国家或企业对暂时和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给予
物质帮助的一种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1945年8月以前,黑龙江地区是经济落后的殖民地半殖民地区。广大工人深受沙俄、日本
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剥削与压迫,长年累月地在恶劣环境和毫无生活保障的条件下
劳动,过着极端悲惨的生活。每逢生、老、病、伤、残时便陷入绝境;女工结婚、生育则随
时受到开除或解雇的威胁,境遇极为凄惨。
解放战争期间,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从保护广大职工的权益出发,在国家尚未颁发统一
的劳动保险法规之前,率先在公营铁路、邮电、纺织等七大行业职工中实行劳动保险。新中
国成立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劳动政策的完善,国家通过立法普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对暂时中断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国家给予物质帮助,解决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问
题,标志着广大工人阶级国家主人翁地位的确立和提高。黑龙江地区在以往部分企业职工实
行劳动保险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保险对象逐步扩大,保险项目逐
渐增多,待遇标准稳步提高。到1985年,黑龙江省全民职工532.2万人、集体职工234.6万
人,分别实行、参照或程度不同地执行国家劳动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宪法》赋予劳动者在
疾病、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全
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