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以前,黑龙江地区历经沙俄、日本等列强的殖民统治,工业基础十分薄弱,生
产力水平低下,一些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的油、米、面等手工业作坊,工人劳动条件恶劣,
劳动保险一片空白。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接管敌伪退败后遗留的工厂、
矿山及外资企业,在遭到战争破坏的工业废墟上,大力扶持和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公营、
私营工商业及手工业,为企业职工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创造前提条件,并在全国率先实行部分
企业职工劳动保险。
1945年12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成立。1946年,市人民政府即从保护职工的权益出发,
在国家尚未制定统一的劳动保险条例之前,指导修械、被服、纺织等25家公营工商企业,参
照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对近3000名职工
出现病伤时给予一定资助。8月,齐齐哈尔市三合盛火磨制粉厂实行分红制度,将工厂盈利的
25%交由工人处理,其中公积金10%,股金5%,分红5%,奖金2%,公益金3%用于保险福利,开
创齐齐哈尔市实行工人分红和保险福利的范例。1947年10月,东北工矿处鸡西办事处成立后
,确定对职工生、老、病、残、死均予适当照顾。年底,鸡西矿区共支付抚恤费325万元(东
北流通券,下同)。
1946年4月,哈尔滨市解放后,中共哈尔滨特别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企业职工劳动保险
工作。1947年4月,继一些公营企业职工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之后,逐步扩大实行劳动保险范围
。1948年1月,市委颁布《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法(草案)》规定:对公营、私营、合
作经营企业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包括因疾病、负伤医疗补助金,残废工人抚恤金,丧葬补助
金,因工牺牲而失养育的家属抚恤金,有一定工龄的60岁以上老年工人养老补助金及女工生
育假期60天工资照发等项劳动保险。
同年8月,中共中央在哈尔滨召开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作出《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
务的决议》,确定在工厂集中的城市或条件具备的地方,可以创办劳动的社会保险。10月,
鸡西矿区制发《鸡西矿区劳动暂行条例(草案)》规定,职工因工受伤住院免费治疗,每月
发生活费(后改为工资照发,并供给伙食);因工致一、二、三、四等残废者,分别发给本
人工资的40-50%、30%、20%、10%的抚恤金;因工死亡发给遗属不超过本人两个月工资的丧
葬费。当年共支付抚恤费167354万元。此后,黑龙江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决议》中对劳
动保险的规定,每月或每季定期派人检查工矿企业改善安全设备情况;政府监督实行、由工
矿企业负责办理或由工矿企业和工会共同办理职工因工伤残、疾病、养老等医疗、抚恤等事
项;对失业人员救济由政府负责,主要是组织就业,发展生产。各企业由工会主席、劳保委
员、行政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3-9人的劳保委员会,具体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
解决职工生、老、病、伤、残、死等困难,了解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解答有关问题,确保职
工安心生产。
遵照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的决议,东北行政委员会根据战时的经济条件和全区的具体情
况,开始有重点、分步骤地解决企业职工劳动保险。1948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东
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下称《东北条例》)。1949年4月起,黑龙江地区按照
《东北条例》的规定,首先在公营铁路、矿山、军工、军需、邮电、电气、纺织七大行业中
依法实行职工劳动保险:(1)因工负伤,企业负担全部医疗费,工资照发;因工致残,按致
残原因和致残程度,发给本人工资5-60%的抚恤金;非因工致残发给救济金,数额为因工致
残抚恤金的一半。(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免费在本企业医疗所(室)或指定医院治疗;病
休3个月以内按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工资10-30%的救济金。(3)女工生育产假45天,工资照发
。(4)因工死亡丧葬费,最多不超过死者本人2个月工资,并按致死原因和工龄长短发给相
当死者本人工资15-50%的遗属抚恤金;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死者本人1个月工资,并
按死者工龄长短发给死者本人3-12个月工资作为遗属救济金。(5)退休职工按工龄长短发
给本人工资的30一60%作为养老金。(6)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免费在本企业医疗所(室)
治疗,药费酌减;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职工本人工资的1/3(不满10岁的减半发给
)作为丧葬补助金。当月,哈尔滨市有32家公营企业8300多名职工,佳木斯有27家公营企业
5400多名职工享受劳动保险。鸡西矿务局和鸡宁县(1949年改为鸡西县)公营企业1489名职
工实行劳动保险,共支付保险金1693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7月,黑龙江地区除公营铁
路、矿山等七大行业职工实行劳动保险外,其它公营企业也开始实行《东北条例》。8月,鹤
岗、鸡西矿务局、齐齐哈尔铁路管理局、军工五处、军需二局、邮电局、电业局等大型企业
,先后成立劳动保险委员会,并举办劳动保险骨干业务培训,抓紧劳动保险登记工作。松江
省双城制鞋厂、呼兰火柴厂、佳木斯市制材厂等51个省、市属公营企业实行劳动保险。哈尔
滨市有43个工厂实行劳动保险,占公营企业总数的66%(铁路、矿山等七大行业除外),已有
8611名职工和8898名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当年9月底,松江、黑龙江两省实行
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达20余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根据国家政治形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调查研究、
总结东北及其它地区实行劳动保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全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全
国统一的劳动保险制度。
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下称《条例》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全国实行的第一个劳动保险条例。松江、黑龙江两省按照《条例》的
规定,根据当时的经济条件,采取“重点试行、逐步推广”的方法,先在职工人数100人以上
经济条件许可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和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与业务管理
机关,铁路、航运、邮电三个产业的企业单位及附属单位实行。根据《条例》规定,劳动保
险的经费来源,一部分由企业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按月缴纳全部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
动保险金,拨交工会组织掌握使用(其中70%留在企业,30%交上级工会统筹举办集体劳动保
险事业和调剂使用)。劳动保险金不在职工工资内扣除,也不允许向职工个人收缴。批准实
行《条例》的企业成立劳动保险委员会,车间设劳动保险委员,班组设劳动保险干事,并培
训基层大批脱产和不脱产的保险工作积极分子,为有效的开展保险工作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对暂不实行《条例》的单位,职工保险待遇由各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或资方与
工会组织,按照《条例》规定,签订包括劳动保险内容的集体合同,经当地劳动行政机关批
准后实行。至此,初步解决广大职工生、老、病、伤、残即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均能
得到生活保障。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也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黑龙江地区以往实行的劳动保险
规定自当年5月1日起废止。
同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劳动保险登记手续的规定》。5月,松江省劳动
局、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彻底做好劳动保险宣传教育及劳动保险卡片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地普遍采取职工本人申请、群众评议、劳动保险委员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方式
,开展劳动保险登记工作。到年底,黑龙江地区企业实行劳动保险的职工达到50余万人。广
大职工通过新旧社会的对比,称之为“社会主义好,生老病死有劳保”。有些职工把准备养
老积蓄的钱捐献给国家,购买飞机、大炮,支援抗美援朝战争。
1952年1月,松江省人民政府颁发《松江省公营企业未实行劳动保险职工生、老、病、死
、伤、残辅助暂行办法(草案)》,确定职工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疾病或非因工负
伤、残废、死亡待遇及生育、养老待遇等,在百人以下未实行劳动保险的公营、合作社营、
公私合营企业中实施。
1953年,国家对《条例》进行较大修改,扩大实施范围,提高若干项目的待遇标准。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下称《保险条例
》)。同时劳动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下称《保险细
则》)。当年,黑龙江地区劳动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工厂、矿场及交通等企业单位及
国营建筑公司,并放宽保险待遇条件和适当提高待遇标准。疾病、非因工负伤连续停工医疗
3至6个月的期限,改为6个月以内和6个月以上;适当提高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标准;放宽
退休时对本企业工龄要求的条件,提高养老补助费标准,其它如生育待遇、丧葬补助费、非
因工死亡家属救济费等均有适当增加。10月,商业、航运企业职工开始实行生、死、病、伤
、残劳动保险待遇。年末,松江、黑龙江两省(不含哈尔滨市和中央直属管理的产业)劳动
保险金年总收入达549625.1万元,(旧人民币)其中调剂金收入402585.9万元,上年结余
90.469万元,支出148108.3万元,结余401516.9万元全部上缴。
1956年,黑龙江省根据国家规定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将《保险条例》的实施范围扩大
到商业、外贸、粮食、供销、金融、民航、石油、地质、水利、水产、造林、国营农牧场等
产业部门。1957年1月,随着手工业与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和集体经济的
发展,二轻系统的合作工厂、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相继按照或参照《保险条例》
实行劳动保险。当年,全省企业职工中大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958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
《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统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退职制度,
适当放宽退休条件,增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险待遇标准,提高对社会有贡献的职工待遇
。对以下情况均按退职处理: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
工作,在本企业、机关内确无轻便工作分配而又不符合退休条件;本人自愿退职,其退职对
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无妨碍;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时间满1年;
录用6个月内发现原有严重慢性病不能坚持工作。依据工龄长短,一次性发给1-30个月的本
人标准工资的退职补助金。年底不完全统计,全省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单位2982个,职工10
7.36万人。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保险条例》被诬为“修正主义的黑条例”横遭批
判,保险制度受到破坏,管理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的工会组织处于瘫痪状态。保险经费也停止
收缴。1969年2月,国家财政部下发《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
》后,停止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3%提取劳动保险金的作法,原在劳动保险金项下列支的劳动
保险费用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将医药卫生费、福利费、企业奖励基金合并,一律按工资总
额的11%提取企业职工福利基金(这项规定到1985年仍在执行)。
“文化大革命”中,黑龙江省各级劳动保险机构瘫痪,保险制度受到严重破坏。但在这
极其特殊的动乱年代,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方面,仍然起
着重要作用。
1975年3月,各地各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局下发《关于企业实行劳动保险登记审批和发
证工作的通知》,决定全民所有制企业,重新向劳动部门办理实行劳动保险申请登记备案的
手续,经劳动部门核准后发给登记证,未经登记核准不实行劳动保险,解决“文化大革命”
中企业自行决定实行或停止实行劳动保险问题;新建、扩建企业向劳动部门办理自行登记核
准手续后实行劳动保险。5月始,在工业、基本建设、农林、商业、粮食等企业进行登记审核
工作。佳木斯市经核准实行劳动保险的全民企业183个,职工64774人。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实事求是思
想路线指导下,经过拨乱反正,清除“左”的错误,重新确立劳动保险的地位和作用,并对
保险制度进行整顿和改善。
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
的暂行办法》(下称《两个暂行办法》),对干部、工人的退休、退职(下称《双退》)分
别制发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把以往完全按工龄长短规定退休待遇改为建国前按不同革命时
期、建国后按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规定执行,同时进一步放宽职工退休条件,提高职工退休
费标准,由原来本人标准工资的40-70%增加到60-90%;退职费由过去一次性发给改按月发
给生活费,并实行职工“双退”后,一般在当年招收其一名符合招用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即子女顶替)。这是新中国成立近30年国家首次较大幅度地提高“双退”职工的养老保险待
遇。年底,全省“双退”职工达15.5万人。到1982年,共有双退职工50.5万人,形成黑龙
江省自建国以来职工双退工作历史上的骤增期和高峰期。
1983年1月起,黑龙江省贯彻国家劳动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
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薪金制待遇,现仍在机关
、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对
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加发一部分生活
补贴。即1937年7月6日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2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193
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抗日战争前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半月本人原标准工
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抗日战争后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1个月本人原标准
工资。
1984年5月起,哈尔滨、佳木斯等市、地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的原则,开
始对企业职工退休费社会统筹试点,改变职工退休养老金长期以来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状
况。10月,哈尔滨市二轻系统有2.5万名职工参加退休费统筹,拓宽保险基金来源渠道,逐
步改变企业退休费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1985年后,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省展开
,并取得一定成效。
1985年5月起,各地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规定,
根据各自的经济负担能力,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下称退休人员)每月发给12-17元的
生活补贴,减少物价上涨因素对退休人员的生活影响。
1978-1985年,全民职工退休人数由15.2万人增加到74.2万人,增长3,9倍,年均增
长25.4%,占职工总数的比重由3.3%上升到13.9%;职工总数由460.1万人增加到532.2万
人,增长15.7%,年均增长2.1%;同期职工退休费总额由72932.7万元增加到764954.8万
元,增长9.5倍,年均增长39.9%;工资总额由32.92亿元增加到58.07亿元,增长76.4%
,年均增长8.4%,出现退休人数增加明显快于职工人数增加、退休费用总额增长大大快于职
工工资总额增长的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