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保险管理体制
劳动保险管理体制是劳动保险的组织制度,包括各级劳动保险机构的职责范围及其相互
关系等项内容。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省劳动保险管理体制,历经劳动部门与工会部门共同
管理、工会部门统一管理、劳动部门集中管理的三次较大变化,基本适应劳动保险及有关各
项工作的需要,确保国家劳动保险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1951年国家《条例》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劳动部为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的最高监督
机关,负责贯彻实施劳动保险条例,检查执行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等有关工作情况。松江、黑
龙江两省及各地、市、县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监督缴纳劳动保险金,检查执行劳动保险业
务,并处理有关劳动保险事件的申诉等项职责。
与此同时,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统筹全国劳动保险事
业,督导各地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落实劳动保险事业;审核并汇编劳动保险基金收支
报告表,编制年度劳动保险金预算决算业务计划及业务报告书,并送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
财政部备查。各基层工会为执行劳动保险业务的基层单位,督促缴纳与决定支付劳动保险金
及各项费用,推动企业改进医疗所(室)或医院工作;执行一切有关劳动保险业务;编制劳
动保险金月报表、年度预算决算、业务计划书及业务报告书,报省、市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
委员会及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备案;并向工会全体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有
关集体劳动保险事业,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筹举办,委托各地工会组织、各产业工会组织办
理。
1954年5月,松江、黑龙江两省落实政务院旨在精简机构、紧缩机构编制下发的《关于劳
动保险业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通知》,及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劳动保险业
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规定,劳动部门管理的劳动保险业务,连同有关文件、资
料,于当年7月移交同级工会统一管理。此后,批准企业实行劳动保险,监督缴纳劳动保险金
,检查执行劳动保险业务,解释现行劳动保险制度、法令,处理有关劳动保险问题,汇编劳
动保险基金收支月报表和各企业行政或资方直接支付劳动保险费用报告表,以及批准不实行
劳动保险条例企业订立的劳动保险合同等,均由省总工会组织承办,省及地、市、县(旗)
劳动保险机构随之撤销。
1969年10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群众工作委员会,在向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劳动保险
工作交由劳动部门管理的请示报告》中提出:1951年2月起,工会组织管理劳动保险很多问题
不能单独处理,如职工精简下放与辞退、工资福利、工龄计算等,这些均属劳动部门的职能
;“文化大革命”前,有些省、市总工会已将劳动保险工作移交给劳动部门管理,“文化大
革命”中,各级工会组织相继瘫痪,新建的“工代会”组织又没有承办这项工作。1970年2月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为及时、正确的解决劳动保险工作问题,决定由民政劳动局负责管理
劳动保险与职工福利工作。10月,各地市县劳动局根据省革委会《关于职工劳动保险业务划
归劳动局负责的决定》,接管劳动保险工作。到1975年1月,地、市劳动局,省直各主管局、
铁路局,林管局、矿务局都建起专门机构,配齐专职干部负责劳动保险工作。县(市)劳动
局(科)和较大的厂矿企业均配专人实施劳动保险工作。
1976年6月,黑龙江省人事局、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职工劳动保险待遇管理范围的通知
》,确定按单位性质划分处理职工劳动保险福利问题,即企业单位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处理
职工退休和审批特殊贡献待遇等有关问题,由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保
险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处理。据此,各地、市、县劳动局依照管理范围
的划分,组织处理企业单位职工保险福利政策与业务问题。
同年11月。各地各部门根据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企业开展劳动保险工作几个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批准实行《保险条例》和执行《保险条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由行政主
管劳动工资的领导及劳资、财务、工会、卫生(医疗)、安技等部门负责人和新老工人代表
等组成劳动保险委员会,具体领导劳动保险工作;劳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专兼职人员承
办具体业务;车间设劳动保险领导小组;班组设劳动保险员。大体形成劳动保险工作网络,
依靠群众把劳动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1980年3月,黑龙江省按照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整顿与加强劳动保险工作的
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劳动部门与工会组织、企业行政与基层工会组织在劳动保险业务方
面的分工,加强对基层企业单位劳动保险工作的领导,正确执行国家关于劳动保险的政策法
规。此后,各地各部门均以企业行政为主,会同基层工会批准和办理职工退休、退职;建立
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病、伤职工的休假、复工、定残工作;改进医疗卫生工作;做好
各项保险待遇经费的支付工作。同时,以基层工会为主,会同企业行政,健全各项手续制度
,整顿劳动保险卡片,及时审批和办理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关心病伤职工生活,定期组
织慰问;做好群众性劳动保险工作。行政与工会共同加强退休、退职、残废人员和因工死亡
职工遗属的管理教育工作。
1981年10月,各地、市、县劳动局,贯彻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业务工作分
工问题的通知》,继续负责企业单位的保险福利工作,确定职工工龄及从事井下、高空、高
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