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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工福利

  民国时期,黑龙江地区的工业大都是一些手工业作坊,很少有福利设施。东北沦陷时期 ,日本帝国主义武力推行“日满经济一体”和“经济统制”,引致黑龙江地区经济陷入完全 崩溃的境地,企业职工(含雇员,下同)没有任何福利待遇,终年挣扎在死亡线上。
    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在建立各级人民民主政权后,制定扶持、发展工商业政策 ,有计划地组织工业生产,使机械、纺织、煤矿等行业得到较快的发展,为逐步改善职工福 利创造条件。1948年1月,中共哈尔滨特别市委颁发《战时暂行劳动法(草案)》后,全市钢 铁工业、木材业等公营、私营企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开始改善工人的生活福利。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遵照国家关于职工福利事业的法规、政策和原则, 从经济建设的长远利益和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和改善 职工福利待遇。通过国家和企业举办集体生活设施和建立福利补贴制度等多种方式,为职工 生活提供方便,帮助职工解决生活困难,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也为生产发展和职工积极工作 创造了必要条件,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978年,全省全民单位不包括职工的探亲 、病假工资、各种生活补贴及用于职工住房的基建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总额为44405.3 万元,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3.5%。1980年,增加到65639.9万元,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 的16.3%。1985年又上升到169531.0万元,相当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9.2%,比1978年增长2 .8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