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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福利补贴

  一、取暖补贴
    1951年9月,哈尔滨市执行东北人民政府的规定,公营企业职工由企业行政发给每人冬季 烤火煤1吨。
    1952年10月起,松江、黑龙江两省依照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关于职工冬季取 暖煤补贴支付办法之规定》:凡国营企业固定职工及区级以上机关、团体、学校中的工作人 员,本年度冬季取暖用煤,南满地区(即含长春市、吉林市的以南地区),每人津贴取暖煤 一吨,北满地区每人津贴取暖煤一吨半;住公房或私房均按规定发给取暖补贴;住公房由单 位供暖者,其中对实行工资制的职工,按实际耗煤数折价由行政按月收取暖费,收费超过取 暖煤津贴标准,职工本人负担有困难者,由行政适当补助。冬季取暖时间,南满均按5个月计 算(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4月15日止),北满均按6个月计算(自11月1日起至翌年5月1日止) 。
    1956年12月,黑龙江省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取暖补 贴问题的通知》。‘即甲类地区(黑龙江省被列为实行取暖补贴制度甲类地区)标准,即冬 季宿舍取暖有补贴数额,一律按照职工(包括学徒)本人月工资的4%计发。补贴期限与上年 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及其家属住宅装有暖气设备统一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在取 暖期由供暖单位实行定额收费。收费标准,按宿舍面积(以户为单位)不足100平方米者,每 月每平方米收费0.1元;超过100平方米者,每月每平方米收费0.12元。同时,黑龙江省人 民委员会为合理地解决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问题,根据各地气候及历年执行情况,发布《关于 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的暂行规定》,区分职工所在地区结冻长短,发给标准不同的冬季取暖补 贴。即北部地区:克山、克东、讷河、德都、北安、嫩江、伊春、萝北、抚远、饶河及黑河 专区所属爱辉、孙吴、嘉荫、逊克等县,冬季取暖期为6个半月,每月按职工本人工资的8%计 发,月计发额不足40元者按40元发给;南部地区:齐齐哈尔、富裕、林甸、安达、绥化、通 河、桦川、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鹤岗、双鸭山等市、县,冬季取暖期为6个月,每月按 职工本人工资的8%计发,每月计发额不足35元的按35元发给。夫妻双方均为职工的也按此规 定标准由一方计发;对自办取暖的职工,每年10月上旬前一次全部发给取暖补贴。
    1957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7年职工冬季取暖的补充 通知》,当年10月起,各地在乡村(镇)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按规定标准一律发 给取暖补贴,其标准变动为:呼玛、爱辉、逊克、嘉荫等北5县47元;萝北、抚远、德都、饶 河等县42元;甘南、林甸、肇州、通河、桦川等县37元;北安、嫩江、虎林、伊春、讷河等 县35元;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鸡西、双鸭山、安达、肇东等市县为 30元。在乡镇工作的职工,按本地全民单位职工取暖补贴标准的75%计发;在此之前原发煤贴 的一律不发取暖补贴。
    1959年11月,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关于1959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 问题的规定>和<省劳动局党组关于1959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报告>》,职工取暖期 及地区划分,仍按黑龙江省1956年规定执行。职工取暖补贴标准:北部地区每人35元;南部 地区每人30元;住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免费供暖,不发取暖补贴;夫妻双方工作、居住一起 只发给男方,两地分居的按规定分别发给;集体所有制职工,由各地、市、县人民委员会参 照上述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条件自行确定。
    1977年10月以后,黑龙江省对居住暖气设备宿舍的职工,改由国家或单位免费供暖,即 不发取暖补贴,也不收取暖费用。
    1980年5月,黑龙江省按照国家劳动总局规定,取暖补贴改按新的标准执行,即哈尔滨、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杜蒙等40个市县为30元;伊春、克山、虎林等18个县为35元; 通河、延寿、绥滨等10个县为37元;大兴安岭南为40元;萝北、抚远等6个县为42元;呼玛、 爱辉、孙吴、嘉荫、逊克县和大兴安岭为47元。至1985年各地仍在执行。
    二、交通补贴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十分关心职工上下班交通问题。1956年6月起,哈尔滨市人 民委员会规定:家距工作地点超过2公里或公共汽车、电车4站以上,按实际支出额发给职工 通勤费;自备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每月补贴修理费2元。
    1957年1月,黑龙江省依照国务院《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在工业人口集 中的城市,统筹安排各机关、企业的上下班时间;实行优待月票等。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市 调整公共交通车辆的班次和职工上下班时间,同时对职工实行上班交通费补贴制度。
    1963年,哈尔滨市劳动局、总工会调整交通补贴标准,即职工家距工作地点3.5公里以 上,自备自行车上下班每月发修理费2元;居住或工作地点在郊区的职工,上下班个人负担与 市内乘车一区标价相等的车、船费,其余由单位行政报销。各单位通勤车、船,过去未收费 的不再收费;过去收费的减半收费。
    1978年2月,黑龙江省贯彻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下发的《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 制度的通知》规定,哈尔滨、齐齐哈尔两个大城市及人口50万以上的牡丹江、佳木斯等城市 (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镇非农业人口)及重要工矿区,家距工作地点2公里以上、须乘 公共汽车、电车或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均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上下班乘坐公共 汽车、电车的职工,本人每月负担不少于1.5元;乘坐本单位交通车上下班的职工适当收费 ;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每月补贴不高于1.5元,上下班交通补贴,企业、事业、机 关分别在企业管理费、事业经费、行政经费中支付。12月,经请示国家财政部、劳动总局同 意,黑龙江省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等市也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制度。
    1980—1985年,全省支付全民职工交通补贴1.4亿元。实行上下班交通费补贴,适当减 轻职工的经济负担,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
    三、洗理费补贴
    1949年10月以后,黑龙江地区根据政务院要求,各地工矿企业积极创造条件,大多兴办 职工浴池和理发室,免收或少收职工洗澡和理发费用,方便职工生活,促进生产发展。
    1953年1月起,松江、黑龙江两省按照政务院财经委员会规定,对一时还没有条件创办职 工浴池和理发室的单位,由单位发给澡票和理发票。随后演变为“洗理费”,其标准,按当 时洗澡、理发价格确定。
    1983年起,黑龙江省财政厅规定,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一样,每人每月发 给洗理费2元。1985年洗理费每人每月增至4元。
    四、回族职工伙食补贴
    1955年10月起,黑龙江省执行财政部、劳动部、民族事务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企业回族 职工伙食补助的规定》,对信仰伊斯兰教的职工,如单位对他们的伙食没有设立专灶、又因 路远不能回家用饭、须在外就餐的职工,每人每月补助伙食费3.8元。
    1978年7月,根据国家财政部、劳动总局、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规定,有相当数量禁猪的少 数民族职工的单位,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专灶食堂;人数较少或只有个别人的设专门灶具,妥 善解决他们的膳食;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又不能回家用 饭而需在外买吃的每人每月补助不超4元。回族职工伙食补助费在企业单位成本或流通费中列 支。
    1981年10月,黑龙江省财政厅、民族事务委员会、劳动局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 工伙食补助问题的补充通知》,重申并继续执行1978年国家有关规定,集体所有制单位参照 执行。
    五、生活困难补助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组织广大职工恢复生产、稳定物价,尽 快消除失业现象,基本保证职工生活。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有些职工因 工资收入低、赡养人口多或其它意外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给予经济上的补助,这是职工福 利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工会组织的一项共同任务和经常性工作。 补助困难职工逐步形成一种长年坚持、行之有效的制度。
    1950年起,各地按照全国总工会规定,将基层工会会费收入的70%用于会员困难补助。随 后,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单位,经批准从劳动保险基金余额中抽出一部分用于职工生活困难 补助。当年,牡丹江市支付7429.5万元(旧值人民币,下同),补助困难职工237名。松江 省五常、海林等24个市县共支付32048.6万元,补助困难职工1748人。
    1952年,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发《国营企业提用企业奖励基金暂行办法》后,国营企业 奖励基金的5%用于职工特殊困难补助。私营或公私合营企业,从职工福利基金中提取一部或 大部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这项工作企业一般由工会负责,没有工会的由企业行政负责。 许多企业为了做好困难职工补助工作,每逢年节、换季组织力量家访,深入调查职工的困难 的要求,按家庭不同的人均消费水平分组,对一般困难的职工给予临时或季节补助,对严重 困难的职工实行定期补助,并注意建立健全困难补助制度,做好个人申请、小组讨论、分级 审批、定期公布等环节的工作。1954年,哈尔滨市第一机械、纺织等138个企业主管局及所属 企业工会,支付178435.1万元,补助困难职工6525人。1955年8月,各地企业贯彻黑龙江省 总工会发出的《关于改进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规定:奖励基金5%用于困难补助的 部分设专户管理,并和工会会费的20%会员自助费合用,不准挪用,切实解决职工困难问题; 私营或公私合营企业从福利基金中提取部分或大部、与会员困难补助费合并使用,基本保证 职工困难补助的需要。
    1956年6月、8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先后发布《关于当前职工生活若干 问题的暂行规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进一步修订以前有关规定,明确职工生活 确实困难补助的政策、原则、对象、补助办法等。此后,各地企业职工生活确实困难不分是 工会会员或非会员,均能得到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收入少供养人口多或其它特殊原因,不 能保持当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的职工,向所在工会组织申请给予定期补助。补助期间,企业 工会或行政经常了解困难职工的生活变化及群众反映,据实增减补助费、继续补助或停止补 助。从此,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开始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1957年, 哈尔滨市轻工、商业、铁路等企业主管部门,所属287个企业共支付76.3万元,补助困难职 工31829人(次)。同时改进困难补助的形式,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当年越冬前,东 北第三建筑公司对生活困难职工共补助越冬棉花684斤、棉布12287尺,并派工会积极分子送 到困难职工家中。1959年,全省支付223.4万元,补助困难职工91124人。
    1961年起,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坚决落实中共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 高”方针,在紧缩基建规模、大力精简职工、压缩城市人口、充实农业生产第一线的同时, 十分重视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对广大职工及其家 属进行形势任务教育,增强大家战胜困难的勇气,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大搞园田地生产等自 救活动,调整和加强职工困难补助工作。1962年10月,国家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按 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精神,发出《关于当前职工生活 困难补助工作的通知》,据此,黑龙江省统一各地补助标准,即生活费用较高的哈尔滨市、 齐齐哈尔,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不足12元的予以补助;生活费用处于中等水平的牡丹江、佳木 斯等市,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不足10元的予以补助;县以下城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酌情给予 补助;边境以下城镇及少数民族地区,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的补助困难标准一般高于12元。 至当年底,黑龙江省共支付补助费3389万元,发放棉布436.8万米、棉花57万公斤、衣裤11 .35万打(每打12件)、面粉100万公斤,补助职工71.8万人,占当年职工总数239.5万人 的30%。1963年,黑龙江省下拨各地用于困难补助的棉布、亚麻布、棉麻混纺、人造哔叽等2 16万米,毛毯5.8万条,衣裤11.38万打,拨付补助金额1100万元,补助困难职工46.8万人 ,占当年职工总数237.6万人的19.7%。1964年,全省补助金额1439.4万元,补助困难职工 36.17万人,占当年职工总数242.4万人的14.9%。随着国民经济形势的好转,补助困难职 工人数呈逐年减少态势。
    “文化大革命”期间,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处于基本停滞状态。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在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发展、多次调整职工工资的同时, 迅速恢复并加强职工困难补助工作。1978年,全省全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金额6077万元,占 当年保险福利费用总额44405.3万元的13.7%。1979年,国家调整物价,一些生活必需品价 格上涨,增大部分职工生活困难,1980年2月,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关于提 高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进一步做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的报告》,因时制宜地适 当提高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即城市、县镇职工家庭人均生活费分别掌握的最低标准为15 —17元、13—15元,低于此标准的均予补助,并将补助对象从职工扩大到退休退职人员,使 这些退休退职人员较好地安度晚年。
    1981年1月起,齐齐哈尔铁路局适应新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积极探索做好职工困 难补助工作的新路子,改变长期以来济贫不治贫、单纯发放困难补助费的做法,采取以贷款 扶贫、发展家庭副业或兴办第三产业等途径,广开生产门路,扶持生活困难的职工尽快从根 本上摆脱贫困状况。齐齐哈尔铁路分局工务段的困难职工,用扶贫贷款开办一些小卖店、服 装店、理发店、照相馆、豆腐坊等个体商业网点。到1982年,这个段长期补助职工由13名减 少到1名,临时困难补助的职工由161名减少到105名。全局重点贷款扶贫职工,年收入300元 以上的79名,其中年收入超千元的19名,困难职工的生活发生明显变化。
    1983年1月,新华社《内部参考》刊登《齐齐哈尔铁路局工会把救济款贷给困难户发展家 庭副业效果好》的经验,及中共黑龙江省委书记杨易辰阅后的“……把这项工作做好,一定 要要做出成绩来”的批示。对此,各地各系统认真学习,坚持因地因时,区分对象,采取不 同的扶持办法。对有闲散劳动力且有条件从事家庭副业或个体经营的,用贷款方式帮助发展 养殖、加工、服务等家庭副业,由小到大,逐步发展;对有闲散劳动力而没有从事家庭副业 或个体经营条件的,通过单位、街道劳动服务公司安排其待业子女就业或闲散劳动力就业。 扶贫基金来源,主要是运用部分困难补助费或工会历年节余经费,或采取在行政借点、同级 工会用点、由银行贷点的办法解决。当年,国家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向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介绍、推广齐齐哈尔铁路局改变单纯救济的方法,扶持困难职工尽快脱贫的首创精神 和成功经验。当年,海伦县筹集10万元资金扶持1000名职工兴办养殖、加工、服务业,年底 困难职工减少到418名,下降59.2%。南岔林业局三岔河林坊,1982年有7名长期困难职工, 45名临时困难职工。经过扶持发展家庭副业,1984年这52名职工基本消除依靠补助生活的状 况,有的职工家庭添置电视机、洗衣机等高档消费品。同年,哈尔滨市拿出16万元资金,贷 给777名生活困难的职工,发展家庭副业和第三产业,年底有316名脱贫,其中149名年纯收入 在千元以上。据哈尔滨等50个市、县及4个企业主管部门不完全统计,1983—1984年先后扶持 1.5万名困难职工基本脱贫。
    “六五”期间,全省累计补助困难职工266.2万人(次),补助金额13690.5万元,年 均补助金额2738.1万元,比1978年补助金额6607万元减少58.6%。
    此外,自1952年起,松江、黑龙江两省各地各部门许多厂矿企业普遍建立和发展互助储 备金活动,依靠职工集体力量,解决自身一些生活困难问题。这也是解决困难职工生活的一 条重要途径,是职工福利事业一项有益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