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福利基金来源

  1953年1月,松江、黑龙江两省根据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国营企业1953年度计 划中附加工资内容和计算方法的规定》,明确附加工资包括劳动保险金、工会经费、医药卫 生补助金和福利补助金4项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至1956年未予改变。医疗卫生补助金的提取 比例,区分不同行业按职工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重工业、建筑部门、森林工业、铁路及 交通部门为7%;轻工业、纺织工业、邮电、贸易企业、商业、粮食、银行及国营农场为5%。 用于职工因工负伤医疗、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医务人员工资和附加工资、医务经费 (包括附属医院、医疗所经费,不含医院、医疗所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大修理折旧费)及职 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
    福利补助金提取比例,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5%,用于一切有关福利方面的经常补助 和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项开支(包括低易耗品的购置和工作人员 的工资、附加工资,不含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和大修理折旧费),收支相抵后的差额均在此项 补助金内开支。企业附设的职工食堂,在未施行企业化经营前,工作人员的工资、附加工资 ,不含固定资产的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费),收支相抵后的差额,也在福利补助金中支付 。
    1957年起,修改附加工资的提取比例与开支范围。医药补助金按工资总额提取的比例改 为:重工业、森林工业部门为5.5%;贸易部门为4.5%;全国总平均为5.09%。职工福利补 助开支范围,按照国务院1962年4月颁发的《关于企业职工的福利补助费开支办法的规定》改 为:企业职工食堂的炊事人员,列入企业人员的正式编制,其工资改由工资基金中开支,划 入企业管理费计入成本,不再由职工福利补助费中开支。仍按职工工资总额2.5%提取的职工 福利补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其余部分适当用于补贴托儿所、幼儿园、浴室 、理发室等集体福利事业的开支。职工福利补助费开支不足部分,从企业奖励基金中调剂。
    1969年11月,财政部军管会下发《关于做好1969年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规定,中央直 属国营企业的奖励基金和福利费、医药费合并提取,即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福利基金,直接 计入成本。1973年5月,财政部发布《国营工交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后,福利基金用于职 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工负伤就医路费;职工生 活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支出同收入相抵后的差额, 购置食堂炊事用具、修理费用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开办农副业生产和亏损补贴,按国家 规定由职工福利费基金开支的其它项目支出。
    1978年,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制度后,企业按一定比例 提取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或税后利润中,分出一部分用于福利基金,改变过去不论企业经济 效益高低均按同一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的办法。1979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改按扣除各种 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提企业基金等问题的通知》,从1980年1月起,企业提取企业基金、职工 福利基金和工会经费,均改按扣除奖金的工资总额提取。1981年12月始,对实行计时工资改 成计件工资、浮动工资或其它经济责任制的企业,其超过标准工资的部分视同奖金,从工资 总额中扣除后再提取福利基金。1983年4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税财务处 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后,各地对实行利改税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或小型企业、盈利企业或亏损 企业,继续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均在成本中列支;超过工资总额的11%的部 分,在税后留利中列支,不计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