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探亲假

  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后, 黑龙江省国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同父母、配偶长期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共休 假日团聚,每年给12日探亲假(不含往返路程天数,下同),探亲期间工资照发;对往返车 船费自理困难的职工,路费超过本人工资1/2的由本单位补助其超过部分的半数,仍有困难 的再给予救济。
    1959年12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假期工资待遇的实施细 则》明确:职工探亲范围为父母,也适用于抚养职工本人长大、仍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两年 回家一次的在家居住24天,另加路途所需时间,共4-6周;当年职工因事已与家属团聚2周以 上,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文化大革命”期间,职工探亲制度基本废止。
    1981年3月,国务院修订颁布职工探亲的规定,凡在全民企业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 配偶分居,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探望配偶1次(如双方都是固定职工,只能有一方 享受),每年假期由12天增到30天(包括法定假日、下同);职工与父母分居、又不能在公 休假日团聚的,未婚职工每年假期由12天增加到20天;因工作需要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 假期45天。已婚职工每4年1次探望父母,假期20天。原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教职员 工)要求休假期间探亲,假期较短,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探亲假天数。职工在规定探亲假 期和路程假期内,照发本人基本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 肉价补贴等,但不发给奖金和岗位津贴。探亲路费,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程 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不超过本人月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 自理,超过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
    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1次假期半年;不足4年的按年给假期1个月计 算。未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1次假期4个月;3年1次假期70天;1年或 2年1次按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给假。已婚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 天。台胞职工回大陆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的给假半年,以后 再出境探亲,亦按此规定办理。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其境内段( 即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下同)往返路费按职工国内探亲规定办理;境外路费自理。探亲 假期内工资与职工在国内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 1982年4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人事局、劳动总局等部门下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 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据此,黑龙江省对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规定每4年以上 (含4年,下同)给假1次假期半年;不足4年按每年假期1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 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给假1次假期4个月;3年1次假期70天;2年1次假期45天;1年1次假期2 0天。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40天。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 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 和父母,第一次出境探亲假期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归侨、侨眷职工 出境探亲,其境内段往返路费亦按职工国内探亲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路费自理。在规定的出 境探亲假期内,其工资和副食品价格等项补贴,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 自理。
    军队干部爱人未随军的干部每年休假1次,假期为30天;干部爱人系正式职工的每年到部 队探亲1次,往返车船费如企业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