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9月、1950年4月,黑龙江省、松江省政府分别成立省劳动局,下设劳动保护科,
负责劳动保护工作。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下称“共同纲领”)规定,
黑龙江地区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设劳动保护机构,实行工矿安全检查制度,改进企业安全卫生
设施。随后在机械、化工等主要产业部门及国营大中型企业相继建立技术保安机构,开展劳
动保护工作。
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为新的黑龙江省,成立新的黑龙江省劳动局,下设的
保护科,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保护、矿山、锅炉安全和劳动保险工作。1956年5月,随着经济的
发展、职工队伍的壮大和劳动保护任务的加重,省劳动局保护科改为劳动保护处,下设林业
、矿山、锅炉、综合4个科。1959年11月,始建锅炉处,撤销劳动保护处下设锅炉科级建制。
1957年,在各地生产迅速增长的同时,有些企业出现撤并安全机构的做法。当时,黑龙
江省劳动局调查33个工厂有30个工厂撤并保安科(股)。为吸取削弱机构造成安全工作损失
的经验教训,1958年1月30日,省人民委员会及时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在整风运动中加强厂矿
企业安全机构的意见》,引起各级领导重视,充实加强安全机构。各地煤矿、林业、基本建
设等行业及职工人数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安全机构均有加强,并调整难以胜任工作的安全工
作人员。
1960年6月,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关于统一全省厂矿企业劳动保护机构名称意见
》,贯彻全国第四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将各地市、各部门和工厂的安全机构统称为劳
动保护处(科),明确企业劳动保护机构由厂长直接领导。各级劳动保护机构监督和贯彻劳
动保护法规、指示、安全规章制度;在发展生产和革新技术的基础上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变
笨重为轻便、变有害为无害、变危险为安全、变肮脏为清洁;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和职业危
害;坚持劳逸结合,合理安排职工劳动和休息;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1962年1月,省人
民委员会发布《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后,省直各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生产特点
设立劳动保护处(科)。企业按其规模设置机构和配备干部,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设劳动保
护科(处),配备3—5名专职安全干部;职工在1000人以下和500人以上的工厂、车间、林场
等设劳动保护科(股)或配备专职干部;企业生产班组由行政委任或推选群众安全员。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省劳动局机构瘫痪。1967年1月起,劳动保护工作由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统组下设的劳动工资组负责。1968年8月.成立黑龙江省劳
动管理站革命委员会。1969年11月,改为省劳动管理局,下设工资保护组负责劳动保护工作
。1970年2月,省劳动管理局与省民政局合并,成立黑龙江省民政劳动局,设劳动组负责管理
劳动保护工作。在此期间,劳动保护工作基本处于停顿状态。
1970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即由毛泽东主席批示“照发
”的中发〔970〕71号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提出“要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日程上”的
要求,1971年7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
作的领导,在省、地(盟)市革命委员会及1000人以上工矿企业,恢复和建立安全生产专管
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县(市、区)革命委员会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充实加强主管安
全生产人员。1972年3月,省民政劳动局分设,黑龙江省劳动局设保护保险组,陆续抽调劳动
保护专业干部,开展劳动保护锅炉安全工作。1973年11月,保护保险组改为劳动保护保险处
、锅炉安全监察处。1976年4月,劳动保护保险处、锅炉安全监察处分设为劳动保护锅炉处、
保险处。1978年8月,劳动保护锅炉处分设为劳动保护处、锅炉安全监察处。1982年5月,负
责矿山安全的职能从劳动保护处分出,设矿山安全监察处,
1983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
动安全监察工作报告的通知》确定: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
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1984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关于增加劳动安全监察干部编
制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各级劳动部门新增劳动安全监察干部编制6000人(不含矿
山、锅炉安全监察人员),对黑龙江省新增劳动保护监察干部编制290人。9月,黑龙江省编
制委员会、省劳动局下发《关于增加劳动保护安全监察人员专项编制的通知》,全省14市地
和68个县(市)劳动保护干部在原有148人基础上,又新增编272人,省劳动局劳动保护处新
增编18人,并将省、地、市劳动保护处(科)统改称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处(科),强化劳动
安全监察。哈尔滨市劳动局设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处,市辖南岗、道里等7个区劳动局设劳动安
全监察科。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等7市劳动局设劳动保护
监察科,市辖各区劳动局一般设劳动安全监察股(站)或设专职监察人员。七台河、黑河、
绥化、松花江4个地市劳动局设劳动保护监察科。伊春市、大兴岭地区是政企合一体制,伊春
市劳动局在伊春林管局劳资处下设劳动保护监察科;大兴安岭地区劳动安全监察察局在地区
林管局劳动安全处下设保护、安全、矿山、锅炉、检测检验、综合科,同地区安全生产委员
会办公室合署。各县(市)劳动局设劳动安全监察股(室),尚有部分县兼管劳动保险业务
。到1985年,全省14市地及省劳动局已配专职劳动保护监察人员为343人。此外,铁路、航运
、森工、农垦、建工、机械、冶金、轻工、石化、电力、纺织、乡镇等主要产业部门,都设
劳动安全处(科),或在劳资、生产部门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干部。大中型企业均设安全
处(科),大多按职工总数的2—5‰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配备专职安全保
护干部7190人;各级工会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8035个,专职安全保护干部265人;企
业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168974人,基本形成一支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劳动保护工作队
伍,充分发挥国家安全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劳动安全工作管理体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