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规
劳动保护法规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将劳动保护方针、政策、任务具体化、定型化颁布施行
,并依靠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和群众监督贯彻执行。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依据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结
合实际情况制发地方性劳动保护规定、标准和办法,指导落实劳动保护工作。1948年1月,中
共哈尔滨特别市委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颁布《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劳动法(草案)》,
具体规定战时企业职工劳动时间等劳动保护事项。新中国成立后,为尽快改变旧社会残留下
来“重视机器、不重视人”的思想和劳动者在生产中所处的不利地位,1950年12月松江省人
民政府发布《执行伤亡事故报告补充规定通令》,明确对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均予报告调查
处理。1952年5月,松江省政府发布命令执行《国营厂矿企业职工伙食条例》,对加强和改善
职工生活条件起到重要的指导规范作用。
1953年起,黑龙江地区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为认真吸取1952年11月7日哈尔滨和平糖厂
建设工地暂设工棚发生火灾造成17人烧死、11人重伤、12人轻伤的重大事故教训,2月,松江
省人民政府批准实行省劳动局制订的《基本建设暂设工程安全卫生标准》后,从根本上解决
各地基本建设暂设“人字形”、“马架式”工棚,改善建筑工人劳动安全卫生设施。11月,
松江省人民政府主席强晓初命令发布《松江省制油制米制酒业安全卫生试行办法》。1957年
4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工业企业防止触电暂行管理办法》,各地油酒米面加工企业
和工业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条件明显改善,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机电等各种事故。
1958年5月起,在“大跃进”运动中,全省10万人“大炼钢铁”,打乱正常生产秩序,伤
亡事故屡有发生。1959年2月,为确保安全生产,省劳动局制发《炼钢》、《练铁》、《开采
矿石》、《小煤窑开采》、《炼焦》、《工业卫生》等6个安全规定。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
民委员会十分重视全省劳动保护工作,在总结“一五”期间和1958—1961年经验教训的基础
上,1962年1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明确从建立各级安全
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机构、安全教育、伤亡事故检查处理、加强女职
工保护以及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发放使用等方面,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1953-1962
年,是全省劳动保护法规逐步建立并不断加强的时期。其间由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委员
会和省劳动部门发布劳动保护法规、指示及办法等513项,其中省委、省人委颁布施行58项,
这之中劳动保护法规12项。对于加强全省劳动保护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与促进作用,也为以
后劳动保护法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文化大革命”中,江青反革命集团竟把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当成“活命哲学”批判,
鼓吹“要建立没有规章制度的工厂,总结没有规章制度的经验……”,掀起无政府主义狂潮
,废止行之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各地建立起来的劳动保护基础工作破坏殆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黑龙江省劳动保护工作法规建设开
始进入以法推进、全面起步的新时期。1980年8月,省劳动局发布《黑龙江省不同行业同类工
种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后,统一各企业同类工种标准,并首次统一企业技职人
员、安技人员护品发放标准,解决技职人员参加生产劳动防护问题。1983年4月,省劳动局公
布《工厂企业安全检查考核评定标准》。7月,黑龙江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首次依
法通过《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督导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及产业主管部门,
将安全法规建设提上重要日程。10月,省劳动局、标准计量局制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
检验管理办法》。1984年7月,省劳动局、卫生厅、总工会联合发布《工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
造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程序》等法规。据此,各级劳动部门及时对劳动防
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起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拆除、运行,以及新改扩建工程
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加强管理和安全监察。在此期间,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合江、
鸡西、七台河、松花江、大兴安岭、黑河等9个市地政府、行署颁发《劳动安全监察规定》等
地方安全法规配套办法;省纺织、机械、森工、农垦、轻工、冶金、地质等7个产业部门分别
发布《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为制发全省劳动安全法规提供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