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与监察
劳动保护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和群众性很强,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工作,国家授权
劳动部门综合管理与监督检查,逐步形成劳动部门实施国家监察、经济主管部门行政管理、
工会组织群众监督的工作格局。
一、综合管理
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是政府的一项职能。黑龙江地区从1949年始建劳动保护制度到19
82年,劳动部门以行政管理为主组织实施劳动保护工作。
国民经济恢复期间,劳动行政部门遵照1950年政务院批准《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
》确定的“检查工矿安全卫生并督导劳保实施事宜和监督与指导公私营企业女工、童工的保
护事宜”的职责,会同工会组织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重点是限制公私企业特别是私营企
业过长的劳动时间;组织全省开展保安大检查,改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安全不卫生的恶劣
劳动条件;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贯彻技术保安规程,对工人进行保安教育,严明劳动纪律;对
发生工伤事故检查处理等。1952年12月,劳动部长李立三主持召开全国第二次劳动保护工作
会议,传达贯彻毛泽东主席对劳动部关于劳动保护工作报告上的重要指示:“在实施增产节
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
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及早地确立安全生产方针。1953年3月,为落实这次重
要会议精神,松江省政府召开全省第一次劳动保护工作会议,省政府副主席兼省劳动局局长
李延禄在工作报告中,总结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劳动保护工作成就和发动依靠群众开展安全检
查的经验。在公私营企业中开始转变重生产、轻安全和官僚主义作风,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相继开展五次全省保安大检查,累计解决64万多个安全卫生问题,明显改善劳动条件。省政
府主席强晓初在会议总结强调贯彻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提出的从思想上、设备上、制度上
、组织上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实现劳动保护工作计划化、制度化、群众化、纪律化的目标。
同时,省政府授予穆棱森工局等60个企业为松江省安全生产模范单位,铁力林业局安全采伐
组组长马永顺等63人为省安全生产模范,并颁发奖旗和奖章。这为促进全省劳动保护工作发
展、保证顺利实施“一五”计划奠定一定的基础。
森林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产业部门,也是劳动保护管理工作重点。黑龙江省针对林业企
业伤亡事故严重状况,扭转事故严重局面,加强劳动保护工作。1955年9月—1960年5月,省
劳动局会同中共黑龙江省委林业部、省总工会,先后召开三次全省森工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会
议,总结交流推广田升、小白、穆棱、绥棱、南岔等森工局加强领导、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设、依靠群众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经验,组织学习推广东北、内蒙古森林工业安全生产先
进技术,推动森工企业劳动保护管理明显加强,伤亡事故连年下降。1957年死亡102人,比1
954年死亡152人下降32.9%。1964年死亡减少到79人,比1957年下降22.5%。
“文化大革命”期间,森工企业安全生产遭到干扰破坏,职工死亡事故猛增。1971—19
77年,生产事故死亡1061人,年均死亡151.6人,其中1973年死亡高达175人。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为恢复和加强林业安全生产工作,1978年5月和10月,省劳动局
会同省林业总局相继召开全省林业安全生产紧急现场会议和安全工作会议,结合贯彻《工业
三十条》和企业整顿,普遍开始恢复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交流推广铁力林业局卫东林场坚持安全生产无事故29年的马永顺二组等一批安全生产典型
经验,对扭转林业生产事故严重局面起到积极作用。1979年以来林业生产死亡事故逐年下降
,到1983年死亡降为百人以下,1985年又降为75人。在全省各产业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中,森
工企业由首位降为第二位。
二、国家监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黑龙江省劳动保护工作随着全党工作重点的转移转向为四个现
代化建设服务上来。开始由单纯行政管理向依法监察过渡,实行劳动保护国家监察,国家授
权各级劳动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任命的企业厂长、经理等执行劳动保护法
规、政策,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惩戒。1983年7月,依照黑龙江省人大六届二次会议
通过《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议》,各级劳动部门普遍加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建设
,对生产部门和企业执行安全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984年9月,省编委、省劳动局下发《
增加劳动保护安全监察人员专项编制的通知》后,各级劳动部门健全劳动保护安全监察机构
,充实加强监察力量。到1985年,全省劳动保护监察干部由1983年以前的148人增加到343人
,为依法开展监察活动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专业性综合性监察
1983年7月,省劳动局、卫生厅、总工会发出《关于贯彻落实人大“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
作”决议的通知》,重点监察石油、化工、大豆浸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企业和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产。1985年1月,省劳动局、公安厅、二轻厅、乡企局、工商局、供销社等七部门
联合发出《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对各地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劳动、
公安部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方准投产。3月,省劳动局、计经委、省总工会发出《关于防
止发生毒气泄漏和爆炸事故的通知》,对全省化工企业进行专业检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六五”期间,各级劳动部门检查50407个企业(其中建筑施工企业5137个),查出安全隐患
406715件,发出《监察意见通知书》23257份,整改隐患374792件,整改率92.15%;对查明
的191项重大隐患,跟踪监察限期整改或采取控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三同时”监察
1984年12月,省人民政府发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决定〉的通知》,
各地各部门从1985年1月1日起,对新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制造的设备,其防尘防毒
和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和设备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下称“三同
时”),由劳动、卫生、工会审查和监督实施。5月,省劳动局、卫生厅、总工会发布实行《
黑龙江省工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批验收程序》。“六五”
期间,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参加审查验收“三同时”项目1909个,其中由省劳动局、卫生
厅、总工会参加审查验收重大工程项目141项。在审查验收中提出增补安全卫生设施2339项。
仅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鹤岗等5个市增补安全卫生项目专项投资18935万元,促使企
业生产减少隐患,加大安全系数,尽快步入安全生产的良性循环轨道。
(三)实行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1985年6月,省劳动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关于劳动部门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检测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家确定的在劳动部门建立三级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要求,开始进行筹建省和
重点市建站工作,尽早开展特种设备和尘毒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为劳动部门实行依法监察提
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