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由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免费发给职工个
人使用的各种护品,这是劳动保护工作中个体防护的一种重要辅助措施。
一、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黑龙江省按照国家发布的劳动保护法规,由劳动部门负责制订地区性统
一标准,审查、平衡各产业部门的发放标准,并监督检查发放使用情况;商业部门负责核实
计划和安排物资调拨供应;企业对不同作业工种的职工,发放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
1958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安全技
术规程》,制发《黑龙江省企业防护用品暂行管理办法》,解决企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统
一、管理混乱问题。1963年9月,劳动部发布《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后,1
2月经劳动部审查同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劳动局公布施行《黑龙江省各企业主要工种职
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补充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发放原则、标准、使用期限和监督检
查管理等事项,统一全省发放制度。
“文化大革命”中,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受到严重冲击,许多企业扩大发放范围。
1968年1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坚决煞住经济主义黑风的指示》确定:仍按“文化大
革命”前的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范围供应,“文化大革命”期间加发的一律无效,擅自扩大
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追补的防护用品一律追回。1972年11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
部下发《关于整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后,各地劳动部门、商业部门对企业
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适应生产实际需要并在不增加总供应指标前提下,提出调整发放标准意
见报省劳动局批准后执行。同时,推广学习北京市北郊木材厂改革防护用品发放管理经验。
此后,各地企业大都建立计划、采购、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将以往定期发放、包干到人、
节约归己改为以废换整、物尽其用、节约归公的做法。
1980年7月1日,省劳动、商业、财政、工商、供销、控制办、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加
强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和管理的通知》后,商业部门设立专营网点销售防护品;控制办严格审
批手续,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限额;工商部门加强市场管理,取缔倒卖护品黑市活动;企业
普遍建立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劳动部门和工会监督检查发放使用情况,加强防护用品的管理
工作。
二、原则
1963年12月,黑龙江省劳动局根据劳动部的规定,制发《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补充规定》
,按照不同企业生产、职工不同劳动条件,发放不同防护用品。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安全
与健康需要,否则不发;凡发围裙、背带裤起到防护作用的不发防护服;凡发防寒服起到防
护作用的不另发其它护品。
三、标准
1958年3月,省人民委员会公布试行《黑龙江省企业主要工种防护用品标准方案(草案)
》,各地企业在试行中提出修改意见。1963年12月,黑龙江省劳动局按照劳动部颁布的《国
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发黑龙江省煤炭、林业、石油化工等30个行业917个
主要工种和75个不同行业同类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1980年8月,省劳动局重新修订公布《黑龙江省各企业不同行业同类工种职工个人防护用
品发放标准(试行)》,根据经济发展和生产工艺技术条件变化以及新工种增多新情况,经
省政府同意,将原标准不同行业同类工种由75个工种增加到202个工种,适应企业生产发展需
要。同时公布《关于技职人员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试行)》规定,对车间、工段管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执行车间相同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种类和范围:(1)防护服——对从事井下作业、有强烈辐射热、有烧
灼危险作业;有刺割绞碾危险或挂钩磨损衣服而引起外伤的作业;接触有毒、放射性物质或
对皮肤有感染作业;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或特别肮脏作业工种,分别发给防护服、耐酸或塑
料服、铅围裙、套袖、护腿。(2)防护手套——对易于烧、烫、刺磨手,用手接触腐蚀性液
体、剧毒物质作业工种,分别发给布、线、胶手套。(3)防护鞋——对足部需防烫、防刺割
、防水、防腐蚀作业工种,分别发给高温鞋、登山鞋、防腐蚀胶鞋及鞋盖。(4)防护帽——
对头部有物体打击、绞碾发辫、烫伤、冻伤、虫咬、粉尘、强烈辐射热作业工种,分别发给
安全帽、防尘帽、防护帽、防蚊帽、披肩帽、防寒帽。(5)防护毛巾——发给对颈部需防烧
、灼或矿山井下作业工种。(6)防护面具、罩、口罩、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发给面部
有烧、灼、击伤、浸蚀和通过口、鼻腔对内脏有危害作业工种。(7)安全带——发给高空、
深沟作业工种。(8)护腿——发给对腿部有击伤、烧伤作业工种。(9)裹腿——发给高空
、井下、野外或有刺割、钩挂腿部作业工种。(10)胶工作服、潜水服、胶水叉、救生衣、
雨衣——发给水上、潜水、泥浆、水湿或在井下、隧道有淋头水、露天野外冒雨作业工种。
(11)绝缘鞋、绝缘手套——发给带电作业工种。(12)防寒服——凡在每年11月1日翌年4
月1日,经常从事露天作业、连续8小时工作,本身已有御寒服仍不能御寒的及常年从事室内
低温-10C以下作业工种,分别发给防寒大衣、短大衣、皮短大衣、棉防护服、防寒坎肩、皮
套裤、棉绒衣裤。各种防护用品,按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作业及线织布品质量规定不同使用
期限。有的护品由企业规定使用期限或做备用品使用。集体企业发放标准,由各地劳动部门
会同主管部门商定,一般均参照全民企业同类工种发放标准执行。1984年10月始,黑龙江省
按照劳动部、国家经委、商业部、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标准和管理制度的通知》,对企业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制订和管理下放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四、特种防护用品管理
1982年9月,劳动部颁发《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对特种防护用品
生产制造,实行安全质量检验制度。
1983年始,根据国家确定对安全帽、安全带等20种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经销,实行
由劳动部门统一管理和认证监察制度。(1)制发监察管理规定。10月,省劳动局、标准计量
局下发《黑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对省内生产特种防护用品实行监
督检查。(2)建立防护品质量检验机构。经省标准计量局、劳动局批准建立《黑龙江省防护
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设在省劳动保护科研所,业务工作受省技术监督局、劳动局领导。
(3)加强防护用品销售环节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