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保健食品
一、制度
黑龙江地区从50年代始建并实行保健食品制度,主要解决从事有害职工健康作业工种的
特殊营养需要,增强职工抵抗职业性毒害的能力,由企业免费发给职工保健食品(即肉、蛋
、奶及熟食品),这也是劳动保护一项辅助性措施和物质保障条件。企业实行保健食品制度
的同时,大都积极从工艺流程、设备和作业场所等方面采取预防职业危害的措施,从根本上
改善劳动条件。有些企业对从事井下、喷漆等作业工种,从工时、休假等方面采取措施,保
障职工身体健康。
1950年9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发《东北国营工业有害健康职工保健津贴暂行支付办法》,
据此、松江、黑龙江两省工矿企业实行保健食品制度,建立保健食堂或发给保健食物。
1963年5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从事有毒有害、高温、
井下作业工人的食品供应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具体规定享受保健食品与营养补助食品的工
种范围及其管理问题。7月,全省按照劳动部、卫生部、商业部、粮食部、财政部、国家统计
局、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关于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下称七部联合通知)规定执
行。
“文化大革命”中,保健食品制度受到很大冲击,使有毒有害、高温作业享受保健范围
有些界限划分不清,引发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工种之间、新老职工之间享受标准待遇不同
等问题。在此期间,一些企业职工串联进京或来省“造反”。1966年12月,哈尔滨汽车修理
工人代表团30人到劳动部,要求内燃机修理工享受保健食品待遇。哈尔滨市交通局所属9个集
体所有制汽车修配厂要求补发保健食品费用。劳动部明确答复,内燃机修理工不享受保健食
品待遇,以往未发的保健食品也不补发。1967年7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转发国
务院批转劳动部《关于当前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按照报告中提出的处理原则,
全省对保健食品待遇,仍按“文化大革命”前各企事业单位实际执行保健食品待遇执行,即
享受工种范围不扩大、保健标准不提高、过去的保健待遇一律不追补、已取消的不恢复、没
建立的暂不建立(下称“五不”),这是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采取的一项临时措施。随着
生产建设的发展,新建、扩建单位和新工种不断增加,为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使从事有毒
有害作业工种工人都能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经国务院批准,1971年7月,国家计委下发通知,
在新企业、新车间、新工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据此,1972年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
产指挥部下发《关于在新建、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通知》,做出具体补充规定,
对1967年以后新建企业、新建车间、新工种,经市、地有关部门批准后,从1972年1月份起执
行保健食品待遇。集体所有制企业,有条件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参照通知规定建立保健
食品制度。1973年7月,省劳动局、卫生局、商业厅、粮食局、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在新建
、扩建单位中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几点补充通知》,确定并实行新建保健食品制度标准、工
种范围及审批程序。
二、原则与范围
1950年9月,黑龙江地区按照《东北国营工业有害健康职工保健津贴暂行支付办法》规定
,对从事有害健康工作职工,按其损害程度不同,分别等级发给保健津贴,实行实物保健,
由企业建立保健食堂或保健站,及时供应肉、蛋、奶及熟食品等保健品。在特殊困难条件下
准许暂时折发现金。实行范围分甲、乙、丙、丁四等,37类企业87个工种。其中,甲等有化
学、煤矿、炼钢等8类企业22个工种;乙等有火药、造纸等9类企业32个工种;丙等有铁路、
林业、军工等14类企业25个工种;丁等有纺织、煤气、玻璃等6类企业8个工种。1963年5月,
各地各企业按照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享受保健食品及营养补助食品的工种有5类:(1)接
触有毒物质的工种,经常直接接触对人体内脏、神经、血液系统有危害的铅、汞、苯、有机
磷农药等,对粘膜有刺激性的氯等,有化学窒息性氰化氢等有毒气体、蒸气、粉尘工种。(
2)直接从事矽尘作业的工种。(3)直接从事放射线的工种。(4)专门从事潜水、在沉箱内
作业的工种。(5)高温作业场所温度经常在摄氏38度以上、热辐射强度每平方厘米在3卡以
上的工种。这5类作业中毒害较轻的水泥粉尘、电镀铬、一般电焊作业等工种,暂缓建立保健
食品制度。过去建立并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暂予保留。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或由于
原料、产品变换,从根本上已消除有害因素的停发保健食品。属于企业采取技术组织和卫生
保健措施后,减轻危害程度的仍继续发给保健食品。实行范围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基
本建设系统的企业;文教、财贸系统的工业企业;科学研究、卫生事业和军队后勤生产单位
。集体所有制企业,能解决开支费用的,参照全民企业标准,制订办法也发给保健食品。
三、等级与标准
1950年9月始,松江、黑龙江两省依照《东北人民政府国营工业保健津贴标准》的规定,
按不同等级保健津贴标准发放:每人每月甲等30分(按当年每月公布的工薪分值,下同),
乙等22分,丙等15分,丁等10分,均按享受保健津贴的工人实际工作日数发给。
1952年1月,黑龙江地区执行东北人民政府调整后的保健津贴标准,即每人每月甲等40分
;乙等30分;丙等21分;丁等15分。
1963年7月,黑龙江省按照劳动部等七部门联合通知规定《保健食品临时标准》发给。接
触有毒物质、矽尘和放射线工种,每人每月不低于肉1公斤,食油0.25公斤,糖0.5公斤;
高温作业工种,每人每月不低于肉0.5公斤,食油0.25公斤,糖0.5公斤。其中属于工作地
点常年高温的常年发给;属于工作地点在炎热季节达到高温条件的炎热季节发给。
1973年7月,各地依照省劳动局等5部门联合通知的规定,对新建、扩建单位保健食品发
放标准,暂定每人每日甲等0.30元,乙等0.20元,丙等0.15元,按日计发;实物供应半个
月以上者按全月发给,7天以上者按半个月发给。
1979年10月,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相应给予保健食品补贴的
通知》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保健食品制度工种,11月起每人每月补贴现金1元(按日计
算的以25.5个工作日平均补贴),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执行。此后
,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商品供应状况的好转,除矿山井下作业职工坚持供应实物保健外
,大多企业已陆续折发现金,每月随同职工工资一并发给。1980年起,副食品价格上调后,
有些企业职工对保健食品发放标准过低反映强烈,要求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对此,国家没有
新的规定,仍按原标准执行。
到1985年底,全省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职工50余万人,年计发保健食品补贴510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