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制度下的女工、未成年工,长年从事繁重劳动,根本得不到应有
的保护,而且蒙受歧视、虐待,受尽欺凌、压迫和摧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尽快建立妇女
就业的立法保障,运用法律手段禁止歧视、虐待甚至残害妇女,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
从严惩处各种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加大保护女工权益工作力度。同时,根据
女工的生理特点,采取组织、技术和卫生等措施,实施特殊的劳动保护。严禁使用童工,保
护未成年工,一直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对此,各地大都严格执行。长期以来,黑龙
江省通过合理调整工种、做好女工“四期”(经、孕、产、哺乳)特殊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办好妇幼卫生保健事业和严禁招用童工等各种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
保护工作。
一、女职工特殊保护
民国时期,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市的纺织、印刷、烟草等行业雇用女工,工作时间与男
工无异,每天工作长达12个工时以上,工资只及男工的1/3左右。女工怀孕后,唯恐被工厂
开除,产前照常上工直至临产,胎儿在工厂堕地时有发生,身心遭受严重摧残。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最大限度地榨取工人的血汗,廉价雇用大量女工和童工。
在雇用女工的企业里,其总数一般高达职工总数的4/5以上,付出的劳动与男工不相上下,
所得工资只及男工的1/3-1/5,就是这点微薄的收入在生产淡季或减产停工时,还要被资
本家降低工资或被赶出工厂。哈尔滨老巴夺烟厂(现哈尔滨卷烟厂前身),女工怀孕即被开
除,有些女工设法偷偷打胎,有的用布带勒紧腹部,造成早产或难产,甚至胎儿畸形或母子
双亡。女工庞秀云怀孕后,整天用硬纸壳勒着腹部干活,婴儿出生后是个残疾人。尤其是工
厂大小把头、监工,对女工常常实行人格侮辱,看谁不顺眼,开口就骂,伸手就打,被挂脊
梁,薅头发,有的女工被打昏死过去。广大女工常年受到极为残酷的欺压和摧残。
解放战争期间,党和政府及时发布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规定,加强女工特殊保护工作。
1948年1月,中共哈尔滨特别市委员会,经东北行政委员会批准颁布《哈尔滨特别市战时暂行
劳动法(草案)》后,哈尔滨市禁止公私营企业对孕妇、哺乳女工及童工加班加点。8月始,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等大中城市,认真落实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第六次劳动
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案》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在国营、公营企业
和文化、卫生单位中,实行女工产前产后休息45天、工资照发。1949年9月,黑龙江地区公私
营企业,执行《共同纲领》的规定,保护女工的特殊利益,废除一切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
加强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继续发布一系列政策法规保护女工健康,使广大女工成为社会
主义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黑
龙江各地企业,实行女工与女职员生育产假56天,女工与女职员怀孕3个月以内小产者给产假
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哈尔滨卷烟厂自1952年收归国有后,女职工成为企业的真正主人
。工厂特别重视女工特殊劳动保护,同年10月率先建立哈尔滨市第一个妇女卫生保健室,配
备一名妇科大夫、两名护士和一名清洁员,还购置当时先进的自动冲洗设备,为占工厂80%以
上的1100多名女职工建立保健卡片,定期对女工检查,发放消毒卫生纸,指导女工防治妇女
病,讲授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等。这种维护女工切身利益的有效措施,确保女工和幼儿的健康
,鼓舞女工的生产积极性,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起着重大作用。当年底,工厂完成工
业总产值3415万元,比1951年2253万元增长51.6%;实现利税1849万元,比1951年1225万元
增长50.9%。1953年4月,全国妇联主任蔡畅到该厂视察妇女卫生保健室工作时,命名为“第
一个共产主义妇女卫生保健室”,成为全省乃至全国女工卫生保健工作的一面旗帜。
1954年9月起,黑龙江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贯彻妇女在政治、经济、文
化、社会和家庭生活5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母亲和,儿童受国家法
律保护,进一步加强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对有害女工生理机能的职业或对下一代有不良影响
的职业禁止招用女工。
1956年5月,国务院发布《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后,许多大中型企业设置妇女卫生室,配
备温水箱、喷水冲洗器、洗涤池等设施。9月,针对一些企事业对女工特殊保护重要性认识不
足,不关心女工“四期”特殊困难,甚至对女工有的歧视、排斥,不执行女工特殊保护政策
法规等现象,省劳动局、工业厅、商业厅下发《关于加强地方工业及商业系统女职工保护工
作的通知》后,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对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
解雇、降职、降薪的即予复职和恢复原薪;对从事特别繁重(即1人搬运物品超过25公斤、两
人抬运超过50公斤)或有害生理机能的作业及孕期的女工,给予调轻工作,工资照发;对怀
孕7个月和有哺乳婴儿未满6个月的女工,不从事夜班工作,禁止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及正
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
1962年1月起,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加强女职工
“四期”特殊保护工作。对女职工500人以上的企业,配备专职女工劳动保护干部;500人以
下的企业,配专职或兼职女工劳动保护干部。女工30人以上的企业设简易妇女卫生室,女工
经期不做重活,不下冷水作业;对怀孕7个月及婴儿未满6个月的女工不做夜班;有未满一周
岁婴儿的女工,工作时间内给予哺乳时间;对从事过重体力劳动和接触铅、苯、汞、梯恩梯
、放射线等有害健康作业的女工,采取防护、缩短工时及调做其他适当工作等项措施,使其
在不受侵害条件下作业,有效地保护广大女工的安全与健康。
“文化大革命”中,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受到干扰,基本处于无人负责状态。有些企业女
工卫生室设施被捣毁。有的地方和产业部门,在极“左”思潮影响下,组建不适于女工生理
特点的“三八”采煤队、女子采伐连、女子架桥队等,造成严重后果,有些女工因劳动条件
差、劳动强度过大,发病率增高,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1969年,大兴安岭地区组建一支
有166人的女子架桥队,长期在北纬50度的高寒区野外架桥施工,每年3/4时间在水中作业,
河水冰凉刺骨,机械装备也不配套,大多工种靠笨重体力劳动,露宿帐篷,寒冷潮湿,生活
条件十分艰苦,致使女工患病人数增加,出勤率下降。到1979年建队10年间,全队有70%女工
患月经失调、痛经、尿道感染等妇女病以及肝炎、胃溃疡、关节炎等慢性病。此后,有关部
门撤消女子架桥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黑龙江省女工劳动保护工作得以迅速恢复和逐步加强。1979年
9月,黑龙江省按照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等5个部门颁发《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通知》
中“妇幼卫生用室”规定,加强女工劳动保护设施建设,对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业企业设立
女工卫生室,配备温水箱及冲洗器、洗涤池,建立托儿所、哺乳室;女工100人以下至40人以
上企业,设简易温水箱及冲洗器。哈尔滨建成机械厂,女职工1638名,占全厂5980名职工的
27.4%。有一名副厂长负责主抓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恢复和新建四个女工卫生室,配备妇
科大夫,开展防治妇女病等项工作取得显著效果。全厂有567名女工患妇女病,当年治愈307
名,病情好转260名。12月,省劳动局、卫生厅、总工会、妇联,按照国家劳动总局等四部门
的部署,采取典型调查与全面普查相结合的方法,选择哈尔滨亚麻纺织厂等26个重点企业对
女工劳动保护进行调查,摸清全省女工劳动保护状况。这些重点企业中,女工从事接触铅、
苯、汞、三硝基甲苯等有毒有害作业工种2517人,占女职工33560人的7.5%;从事搬运等繁
重体力劳动的女工1275人,占女职工总数的3.8%,当年底,全省全民与集体企业48989个,
女职工224.81万人,占职工总数644.24万人的34.9%,其中32356个全民企业女职工141.
35万人,占职工总498.69万人的28.3%;14633个集体企业女职工83.45万人,占职工总数
145.544万人的57.3%。工业集中的哈尔滨市6027个企业,女职工37.99万人,占职工总数
84.46万人的45%;齐齐哈尔市2091个企业,女职工13.88万人,占职工总数32.49万人的4
2.7%。基本摸清女职工劳动保护现状及问题,这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
以及制订政策规定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未成年工保护
解放前,资本家对童工残酷剥削和欺压。一些十一二岁的农村孩童,从小吃不饱,身体
发育不好,为了糊口被雇用进厂做工,被迫从事扛、推、拉等沉重的劳动,每天干活长达12
个工时以上,每月仅给1.5—2元的工钱。老巴夺烟厂有个叫“毛孩”的童工,在地下室干活
,大麻袋包重量大于自身体重几倍,背不动就用两手拖着麻袋包挪着走,把头、监工发现后
,辱骂他违反规定,随即遭到鞭抽脚踢,并被装在麻袋里往空中抛,摔得遍体鳞伤,昏死过
去。
解放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1948年8月起,黑龙江地区公私营
企业,按照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决议案和《共同纲领》的规定,禁止招用未满14岁的童工。
1949年10月建国后,有些私营工商企业资本家或业主招收学徒工为名,雇用未满14至16
周岁的童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生产劳动,有些还为资本家看孩子、买菜、扫地等,起早贪黑,
时常遭受老板和老板娘的责骂。1953年8月起,随着政府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相结合方针的落
实,及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大体制止招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的问
题。
1979年3月始,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全面开展职工退休、退职工作后,实行“子女顶替”,即按照国家规定,对退休、退职
及因工伤事故死亡的职工,原则上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俗称接班)参加工作。
有些企业出现少数未成年工进厂学徒或从事其它生产劳动问题。到1985年“子女顶替”工作
基本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