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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承受高温高压并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新 中国成立后,国家为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 济发展,授权劳动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
    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沙俄在哈尔滨开办第一家企业——满洲第一机器制粉公司 后,随即建起哈尔滨啤酒厂、中东铁路发电厂等工厂,开始使用蒸气锅炉。民国时期,锅炉 安全运行情况史无记载。东北沦陷后,黑龙江地区锅炉安全监察管理工作,由伪满各省、市 、县长分别任命警察厅、署的警察官检查管理,对锅炉制造、使用和司炉操作等作出一些规 定。
    新中国成立起,松江、黑龙江两省人民政府十分重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设专门机 构进行安全监察,并一直列为劳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劳动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实行国 家监察和统一管理。1953年起,黑龙江地区随着大规模经济建设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不断 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1958年,在“以钢为纲”、“全面跃进”的冲击下,有些 工厂粗制滥造,锅炉质量下降,加之一些锅炉年久失修,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文化大 革命”中,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瘫痪,废止锅炉安全规程,抛弃安全技术要求,锅炉、压力容 器制造、使用管理相当混乱,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受到严重破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国务院颁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下称条 例)以来,黑龙江省各市、地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建设,着力进行整顿、开展培 训和检验等诸多工作,促使黑龙江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不断地加强和发展,开始步 入有法可依、依法监察、规范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