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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

  新中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1949年9月、1950年4月,黑龙江、松江两省分别成立劳动局后,即下设劳保科统一管理锅 炉安全工作。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日益增多,加之东北沦陷时期遗留下来的锅炉 压力容器多是陈旧设备,失修、腐蚀严重,爆炸事故时有发生。1954年8月,松江、黑龙江两 省劳动局合并为黑龙江省劳动局,在劳保科配专人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1955年6月, 政务院向全国发出通知确定,鉴于天津国棉一厂发生锅炉爆炸,造成8人死亡、17人重伤、5 2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的重大事故,批准劳动部建立国家锅炉监察总局。此后,黑龙 江省开始加强劳动部门锅炉安全监察。1956年5月,省劳动局保护处单设锅炉科管理锅炉安全 工作。1957年10月,锅炉科从保护处分出另建锅炉处。
    1958年9月,机关干部下放劳动锻炼,锅炉处又并入保护处。1959年12月,省劳动局增设 锅炉处,由保护处长兼锅炉处长,设副处长1人,配锅炉安全干部4人。1960年12月,遵照中 共黑龙江省委《关于精简机关事业机构编制的指示》,省劳动局锅炉处再次与保护处合并, 配备专职干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1961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加强锅炉安全工作的报告》,鉴于 1960年全省发生锅炉爆炸事故29起,死亡22人、伤109人的严重情况,各地劳动部门加强锅炉 安全工作领导,相继配备专职或兼职锅炉干部负责监督检查,1963年5月,国务院批转劳动部 《关于加强各地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报告》,全国锅炉安全监察干部由原有的10 0人增编到500人,其中黑龙江省增编35人,列入当地行政编制。8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 转省劳动局《关于全省锅炉和受压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设置意见的报告》,下达分配各市地锅 炉安全监察人员编制。同时,省劳动局恢复锅炉安全监察处,并负责对松花江、嫩江、牡丹 江、合江地区各县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哈尔滨市劳动局设锅炉安全监察处,齐齐哈尔市劳动 局设锅炉安全监察科;黑河专署、牡丹江、佳木斯、伊春、鸡西、鹤岗、双鸭山、安达等市 地县劳动局,均在劳动保护科内设专职锅炉安全监察干部;其它县(市、区)劳动局(科) 指定专人负责锅炉安全管理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各级劳动部门机构瘫痪,锅炉安全监察工作基本停顿。1972 年3月,省民政劳动局分设后,黑龙江省劳动局下设劳动保护保险组,指定专人管理锅炉安全 工作。1973年11月,设锅炉安全监察处。1976年4月,调整为劳动保护锅炉处。
    1978年8月,经省编委批准,劳动保护锅炉处分设为劳动保护处和锅炉安全监察处。197 9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工 作的报告》,吸取锅炉监察机构“三起两落”(即全国锅炉安全机构1957、1963、1979年三 次建立,1960、1966年两次撤销)的教训,确定重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为各省市 自治区增加800名锅炉安全监察人员编制,其中黑龙江省增加到编制94名,即在原有28人基础 上增编66人。至此,各级劳动部门相继建立、健全和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配备 安全监察干部。同时,黑龙江省按照《条例》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布局的原则,从锅 炉压力容器数量多、分布面广的特点出发,采取以市地级锅炉压力容器所为主,县级所为辅 ,适当发展企业自检所和一地不能重复建所的做法,对未建所的县(区)由市地级所统检。
    1985年,黑龙江省及14个市地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科),锅炉压力容器安 全监察人员160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137人,占85.6%,工程师35人,助理工程师55人,技 术员42人。同时,始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机构(下称检验所),这是劳动部门领导下专司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劳动部门建立检验所57个,(其中市地级检验所14个、 县(市)级检验所43个),配备检验人员408名。此外,在发挥劳动部门检验所主力检验队伍 作用的同时,为调动企业、部门积极性,把检验任务落到实处,相继批准建立企业、行业检 验所14个,配备检验人员55名。在463名专业检验人员中,工程技术人员320人,占69.1%。 其中工程师38人、助理工程师77人、技术员85人、探伤员57人、化验员63人。大体建成一支 具有一定规模、技术力量比较雄厚、检测仪器比较齐全且有执法权威的法定检验机构,为全 面开展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提供了根本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