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锅炉检验
(一)锅炉定期检验
1961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报告》后,开
始全面进行锅炉定期检验工作。1963年12月,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劳动局《关于贯彻全国锅
炉安全监察工作会议的报告》,制发全省三年完成锅炉检验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对0.7表压
以上的锅炉检验登记。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鹤岗、鸡西和安达、北安等13
个市、县,抽调495名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检验组,逐一检验锅炉3073台。年底,各地共检验锅
炉8184台。
“文化大革命”期间,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一度中断。
1974年8月,省劳动局下发《关于开展锅炉检验登记的通知》,对登记锅炉全面进行检验
。到1978年5月,全省基本完成锅炉检验任务,共检验锅炉15700台。其中检验蒸汽锅炉1240
0台,热水锅炉3300台,分别占锅炉总数79%、21%。1980年始,实行锅炉定期检验。
1981—1985年,全省定期检验锅炉年检率占总台数的50%以上;发现重大隐患共10634件
,解决8750件,整改率82.3%。对锅炉采取降压使用2304台,修理7675台,报废10531台。
(二)锅炉产品监检
1963年始,由省和市地劳动部门实行对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监督检查,锅炉产品检验合格
后方准出厂。
1972年1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全省锅炉安全管理工
作情况的报告》,进一步加强锅炉产品制造质量管理,并按照省计委、劳动局制发的《关于
锅炉设计制造安全管理试行规定》,对制造每台锅炉产品,都经当地劳动部门监检合格且在
锅炉产品质量证明书上盖章后方准出厂。
1980年底,全省共检验出厂锅炉1632台,其中检验合格1529台,不合格103台。1981年3
月,省劳动局确定,蒸发量6吨/小时以上锅炉产品,由省劳动局锅炉安全监察处审验,并由
省劳动局锅炉监检驻厂小组对每台锅炉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
鸡西等市劳动部门,对锅炉制造厂实行产品质量检验。年底,各地检验出厂锅炉产品共3720
台,对有质量问题的锅炉采取降压使用16台,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54台,其它有质量问题
的锅炉即予相应处理。1982年,哈尔滨市锅炉检验所审验出厂1862台锅炉产品均符合质量标
准。
1985年,各地劳动部门监检锅炉产品5498台,其中蒸汽锅炉990台,热水锅炉4508台,确
保使用安全、用户单位满意。
(三)锅炉安装监督检验
1963年始,劳动部门实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1981年2月,省劳动局下发《关于
整顿审查锅炉专业安装单位的通知》后,各地劳动部门参加锅炉安装总体验收工作。9月,各
地各部门按照省劳动局《批准黑龙江省锅炉专业安装单位的通知》规定,安装10吨/小时以
上锅炉经省劳动局审查备案;安装质量检验和锅炉安装总体验收由省劳动局锅炉检验所进行
。1983-1984年,全省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合计验收各式锅炉6288台,其中蒸汽锅炉1948
台,热水锅炉4340台。
二、压力容器检验
(一)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1959年11月,黑龙江省提出对压力容器实行检验。1963年12月,开展检验工作后,哈尔
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等14个气体制造厂和使用单位进行压力容器技术检验,共检验
气瓶19078只,压力容器1885台。1966年3月,省劳动局公布哈尔滨液化气体容器厂、齐齐哈
尔车辆工厂、牡丹江林业机械厂等14个气瓶检验单位及钢印代号。1978年底,全省有31个气
瓶检验单位,实行统一气瓶技术检验钢印代号。
1980年5月,黑龙江省政府转发贯彻国务院《关于吉林市煤气公司液化石油气厂恶性爆炸
火灾事故的报告》后,各地加强压力容器技术管理,组织全面开展压力容器技术检验,逐一
建立技术档案,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全省开罐检查大型球罐13台,占总数36%,大庆市开罐检
查7台大型球罐,采用超声波和磁粉检查率达100%,X光探伤检查25%,发现3个大型球罐有腐
蚀、裂纹、焊接错边等严重隐患问题立即进行处理。1981年,全省开罐检查大型球罐21台,
占应检数73%;查出有隐患问题球罐采取降压使用5台,报废处理1台;检验液化气贮罐等大型
压力容器820台。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对全厂2000台压力容器均进行定期检验。
1982年4月,黑龙江省政府批转省劳动局《关于加强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和监察工作报告》
后,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单位和检验人员由省劳动局考核批准。1984年,全省压力容器定期
检验大型球罐104台,开罐检验26台,液化石油气槽车检验64台,高压气瓶检验13447只,其
它压力容器检验64473台(只),其中报废处理8501台(只)。
1985年,定期检验大型球罐115台,开罐检验31台,液化石油气槽车检验89台。铁路槽车
检验13台;压缩气瓶检验17069只,报废处理11只;液化气罐检验37229只,民用气罐129119
只,报废处理22只。同时,加强对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和气体充装站的监督管理。年末,全省
建有56个工业气瓶站,93个气体充装站,31个民用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和90个气体充装站,
及时保证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安全供气。
(二)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监检
1982年4月始,各地劳动部门实行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对一、二类
压力容器产品出厂和自制自用压力容器,由市地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锅
炉检验所进行监督检验;三类压力容器产品出厂由省劳动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其
授权的专业检验单位进行监督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产品不准出厂。1981年,国营建
成机械厂液化气钢瓶产品焊缝返修率高达30%,1982年7月实行驻厂审验后,8月返修率降为3
%,到10月又降为2%。
1983年3月后,按照《黑龙江省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规定》,对钢瓶制造产品质量,
由当地劳动部门实行监督检验。哈尔滨市劳动局1982年7月始,对制造液化气钢瓶的国营建成
机械厂、伟建机器厂、东安发动机制造公司等企业实行驻厂审验工作。年底,审验出厂液化
石油气钢瓶148184只,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有效地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1985年,各地劳动部门对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反应容器71台,换热容器145台,分离容器3
40台,贮罐128台,槽车59台,压缩气瓶1258只,液化气瓶6只,有效地确保制造出厂产品质
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