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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矿山安全卫生监察

  矿山安全卫生监察是国家授权劳动部门,对矿山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安全生 产方针、《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 。
    矿山企业采掘生产,多为地下作业,场所移动频繁,自然条件不断变化。特别是煤炭生 产,时刻受到顶板、水、火、瓦斯煤尘等灾害的威胁,稍有忽视安全,极易发生重大事故。 安全卫生及其监察工作在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一直占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和作用。
    1916年,黑龙江地区始建密西(今鸡西)煤矿。1917年,成立兴华煤矿公司(1919年改 为鹤岗煤矿股份公司)。1924年,中俄官商合建穆棱煤矿。1928年,开发双鸭山煤矿。这些 煤矿生产规模小,大多是浅部或露天开采,多靠自然通风,灾害较少,也未设专门安全机构 ,安全状况史无记载。
    东北地区沦陷后,大批开井建矿,陆续深井开采,劳动条件恶劣。1934年,伪满成立炭 矿株式会社。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扩大侵华战争,强行“以人换煤”、“要煤不要人”的“人 肉开采”政策,强迫工人冒险作业,无视广大矿工的生命安全,致使事故迭出,伤亡惨重。 1943年1月6日,鹤岗矿业所南岗三坑发生瓦斯爆炸事故,一次就夺去94名矿工的生命,成为 鹤岗煤矿史上死亡最惨重的一次事故。1936-1945年,仅鸡西滴道矿因各类生产事故流行瘟 疫等死亡矿工达834人,充分暴露日本帝国主义奴役中国人民的罪行。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矿山安全生产和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50年5月起,松 江、黑龙江两省劳动部门按照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试行组织条例》中确定的各级劳 动部门的任务,迅速革除东北沦陷时期野蛮落后的“高落式”、“残柱式”采煤方法,监督 矿山企业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令,检查工矿安全卫生,督导加强劳动保护设施,行使国家 对矿山企业安全卫生监察的职权。同时,黑龙江省各级劳动部门继续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工 会组织,坚持实行矿山安全卫生检查制度,不断改进矿山企业安全卫生设施,切实加强矿山 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尤其是1982年以后,黑龙江省各级劳动部门组织矿山企业及 其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从加快安 全技术改造人手,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和安全卫生监察、管理、培训及教育等项工作,建立健 全各项规章制度,以矿山安全卫生监察为主的各项工作开始纳入法制化轨道,取得了明显成 绩,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由于部分企业领导生产的指导思想偏差,重生产 、轻安全,基础设施差,人员素质低等原因,煤矿生产事故仍很严重,特别是一些乡镇煤矿 事故所占比例较大,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直接危害职工的生命与健康,严重影 响企业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尚需进一步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