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立法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鸡西、鹤岗等矿山,统由东北工矿处接
管。人民政府十分关怀矿工的劳动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工作。1948年3月,鹤岗矿务
局矿务科内设保安股。7月,鸡西矿务局设技术保安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强矿山安全
管理工作。
1950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命令,认真贯彻执行东北人民政府发布的《公私合
营工厂矿山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全省矿山企业开始建立安全制度,矿长对安全工作负总
的领导、计划、推动、检查责任,负责机械运转、检修、危险品管理、安全检查等项制度落
实工作。
1951年9月,燃料工业部首次发布《煤矿技术试行规程》;1955年12月,发布《煤矿和油
母页岩矿保安规程》,成为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黑龙江省各矿务局按照两个《规
程》要求,加强矿山安全,改善矿井劳动条件,并制订矿井通风、严格瓦斯检查及严禁携带
烟火入井等补充规定。
1959年2月,黑龙江省劳动局制发《开采矿石、小煤窑安全卫生须知》,明确规定工人下
矿井作业安全,建井与开采,提升和运输,机电、火药管理以及通风防尘、防水等安全卫生
问题。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下称《安全条例》
和《监察条例》),成为全国实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的主要法规依据。《监察条例》明确实
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制度,设置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和矿山安全监察员。省、市地及县(市)
各级劳动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职权开展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宣传安全生产方针和劳
动保护的政策、法规,监督《安全条例》贯彻执行,监督矿山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参
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安全科研成果、新技术鉴定;检查矿山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和
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检查矿山安全工作,对违反《安全条例》和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
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发出《矿山安全监察意见书》,限期整改;参加矿山事故的调查,监
督事故处理;对严重违反《安全条例》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和领导人,提请上
级领导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不具备安全基本条件的矿山企业,
提请有关部门令其停产整顿或予以封闭。
1985年4月,黑龙江省劳动局转发《关于试行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工作暂行规定》。此后,全省各级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参加对矿山新建、改建、扩建
的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进行“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