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机构
1949年9月、1950年4月,黑龙江省、松江省分别成立劳动局,下设劳动保护机构负责黑
龙江地区矿山企业安全卫生监察管理工作。
1956年5月,黑龙江省劳动局保护处下设矿山安全科,配3人负责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1959年12月,撤销处内科级建制,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工作仍为劳动保护一项主要任务。
1979年,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矿务局相继建立安全监察局,各矿设立安全处。
1982年2月,随着矿山企业的发展和矿山安全卫生监察任务的逐渐加重,黑龙江省根据国务院
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加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制度。矿
山企业比较集中的市、行署劳动部门设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炭、冶金、黄金、建材、化
工、地质勘探等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3月,国家
劳动部在吉林省通化市召开的全国矿山安全监察会议,研究组建各省矿山安全监察队伍。5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实施两个《条例》,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黑龙江省76名国家矿山
安全监察人员编制,下发《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批复的函》
,省劳动局即设矿山安全监察处;矿山企业比较集中的市、行署劳动部门设矿山安全监察处
、科(室),或配备专职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对政企合一的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未下达专
项编制,由市、地区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从各自的实际需要出发,报经省劳动局审核
后,分设安全监察室,各配编制2人。9月,鸡西市劳动局成立副处级建制的矿山安全监察室
,编制13人。随后,鹤岗市、七台河市劳动局即设处级建制的市矿山安全监察室,编制分别
为11人、7人。双鸭山市劳动局成立科级建制的矿山安全监察室,市政府副市长苗春青兼任矿
山安全监察室主任。
1984年3月,牡丹江市劳动局设矿山安全监察科,12月改为矿山安全监察室,定编3人。
同时,黑河地区行署劳动局设矿山安全监察室,为科级建制,由副局长兼矿山安全监察室主
任。嫩江地区撤销后,齐齐哈尔市劳动局保护监察科配1名兼职矿山安全监察员。
1985年7月,佳木斯市劳动局建立科级建制的矿山安全监察科,定编5人。年底,省劳动
局矿山安全监察处6人,各级劳动部门专职矿山安全监察人员40人。鸡西、鹤岗、双鸭山、七
台河、牡丹江、黑河、佳木斯7个地市劳动局建立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嫩江、黑河、鸡西、勃
利、依兰、林口、方正、宝清、桦南、汤原等县(市)设矿山安全监察站,大多配1名专职矿
山安全监察人员。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这四大矿务局配备专职安全员2053人。至此
,黑龙江省基本形成“上下成线,左右成片”的矿山安全卫生监察管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