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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伤亡事故

  一、管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956年5月起,全省矿山伤亡事故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下 称规程)执行。发生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3人以上的事故)、重伤事故或死亡事故,由负伤 人员或首先发现人立即报告工段长,工段长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车间主任立即报告厂长和工 会基层委员会;厂长立即将事故概况用电报、电话或其他快速方式,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 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立即用快速办法分别报 告上级主管部门。
    1984年4月,省劳动局贯彻国务院《安全条例》,下发《关于加强矿山事故报告通知》, 对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除向主管机构报告外,并向当地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报告。各地、 市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在24小时内报告省劳动局,重大伤亡事故由省劳动局向国家劳动部报告 。
    (二)查处结案
    1.调查处理
    1982-1985年,黑龙江省矿山企业发生多人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均由企业主管 部门会同行署、市、县劳动部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工会、检察院等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 场勘查,即以找当事人谈话、召开事故分析会等形式调查事故发生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分 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事故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为上级部门研究 决定事故处理时提供依据。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省劳动局会同总工会等单位参加 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报请国家劳动部矿山安全监察局参加 调查处理。1985年9月,黑龙江省检察院、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查处重大事 故和玩忽职守案件的通知》,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由各级检察机关和劳动部门 会同当地公安、法院、计经委、工会等部门,及时赶赴现场,依法进行查处。
    2.结案处理
    1980年5月,黑龙江省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关于在工业交通企业加强法制教育严格依法 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后,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处理结案,经市、地审批报省 备案;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的处理结案,要经省审批报国务院备案。
    1984年4月,省劳动局发出《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对省内一切矿山企业 ,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征得当地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同意后,由当地政府 或企业主管部门批复;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征得省劳动局、总工会同意后,由市政府、地区行署批复,报省政府备案;一次死10人以 上特大事故,由市政府、地区行署提出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经省劳动局和省总工会同意、 报国务院备案。受政纪处分的事故责任者,由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按上述批复处分决定办理 ,并向事故单位职工宣布,存入本人档案;对有意拖延或拒绝执行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 任;涉及刑事处分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0-1985年,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分别结案50起、 11起。
    (三)事故统计
    1956-1981年,黑龙江省矿山伤亡事故统计按照《规程》规定,填报事故统计报表。
    1982年7月,省劳动局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填报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尘肺情况业务 报表的通知》,开始执行填报《矿山企业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和《年度尘肺情况统计表》 制度。对《事故综合月报表》,在每月终了10日内由各市、行署劳动局报省;《年度尘肺情 况统计表》在每年终了20日内报省,由省劳动局综合统计分析后报国家劳动部。
    1984年4月,省劳动局下发《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矿山伤亡事故统一由 当地矿山安全监察部门按月统计上报给省劳动局矿山处。各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每月向省劳动 局矿山处报送系统伤亡事故统计表。
    1985年8月,省劳动局发出《关于使用新的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表和卡片的通知》, 从9月1起使用新的《矿山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明细表》、《矿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综合 月报表》,并填报《矿山企业伤亡事故卡片》、《矿山企业卡片》。
    二、统计分析
    1949—1952年,黑龙江地区矿山企业死亡272人。1953-1957年,黑龙江省矿山企业死亡 305人,年均死亡61人。1958年后,由于“左”的思想影响,违背客观规律,煤矿生产出现“ 夺高产、放卫星、高指标”,致使1960年死亡高达468人,成为建国以来煤矿事故死亡的高峰 。
    1982年7月起,省、市、地相继成立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开始建立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到1985年,矿山实行“有水快流”的政策,全民、集体和个体矿山大 量增加,生产中工伤事故尤其是集体和乡镇矿山事故上升。在此期间,全省各类矿山死亡16 32人,其中各类煤矿死亡1585人,占97.1%(统配煤矿死亡1026人,占62.9%;地方煤矿死 亡357人,占21.9%;乡镇煤矿死亡202人,占12.4%),冶金、黄金、建材矿山死亡47人, 占2.9%。
    1949-1985年,黑龙江省县以上国营煤矿因生产事故共计死亡职工7853人。县以上国营 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170起,死亡774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26起,死 亡512人,合计196起,1286人。其中瓦斯煤尘爆炸重大事故59起,死亡515人;冒顶事故84起 ,死亡362人;火药爆炸6起,死亡40人;井下透水20起,死亡125人;机电和车辆伤害事故1 8起,死亡82人。这5类重大事故187起,死亡1124人,分别占发生重大事故196起的95.4%、 死亡1286人的87.4%。
    1982—1985年,各地矿山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43起,死亡321人,除 黄金矿山发生一起死亡3人重大事故外,其余42起全部发生在煤矿。其中全民矿山企业31起, 死亡242人;集体矿山企业11起,死亡76人。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7起,死亡123人。其 中全民企业矿山5起,死亡97人;集体企业矿山2起,死亡26人。其间,瓦斯煤尘爆炸重大事 故9起,死亡121人;冒顶事故21起,死亡99人;火药爆炸3起,死亡13人;透水4起,死亡22 人;机电车害2起,死亡6人。合计39起,死亡261人。这五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同期 重、特大事故发生起数、死亡人数的90.7%、81.3%。
    
    
    
    
    三、重大事故案例
    1949年7月19日,鸡西滴道矿中暖一坑右11路16号上山掌子,井下扇风机停止运转,瓦斯 积聚,工人在井下偷着吸烟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1人,重伤1人。
    1950年11月25日,鸡西矿务局滴道矿四井一斜绞车道采暖管道冻冰,井长汤占起违章指 使工人用火烤采暖铁管引起火灾,造成瓦斯爆炸,死亡31人,伤32人。在抢救这起事故的伤 亡人员中,东北煤矿管理局通风工程师王显、鸡西矿务局保安科干部吴永德、滴道矿工会主 席魏鹏辉等人不幸牺牲。这是建国后全省煤矿发生的第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
    1978年3月1日,双鸭山矿务局宝山煤矿太平二井副井,当班登钩工杨原酒后脱岗赌博, 人车不能按时发车,工人自行打点发车。当班绞车司机是未经培训的临时工顶岗开车,人车 超员19人,且车速太快,在紧急刹车时绞车钢丝绳顿断跑车。造成20人死亡、6人重伤、7人 轻伤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省委第一书记杨易辰当即批示:要大张旗鼓地严肃处理。省 委书记张林池、陈剑飞批示:认真总结经验,严肃处理。4月3日,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双鸭 山市委《关于宝山煤矿太平井人车跑车重大恶性事故的检查报告》。双鸭山市委对太平井副 井长刘振东、登钩工杨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副井长、党支部书记、宝山矿革委会主任、 矿党委书记及双鸭山矿务局党委书记、革委会主任,分别给予行政撤职、记过、留党察看处 分。
    1981年1月17日,鸡西矿务局张新煤矿四开拓区202队,发生井下透水事故,死20人。井 下发生漏顶事故埋上3人,在组织抢救中,地表潜水层约500吨积水突然透入井下,造成施工 和抢救人员伤亡。矿长和矿副总工程师在抢救事故中牺牲。这是建国以来全省煤矿发生的一 起严重透水事故。
    1981年5月5日,鸡西碱场煤矿一井当班111采煤队放炮后,瓦斯大量渗出,最大浓度达4 %以上。瓦斯检查员假检,风机跳闸停风,瓦斯积聚,用信号线明火打点,产生火花引起瓦斯 爆炸,死亡24人、伤5人。这是全省地方煤矿近20年发生最严重的一起瓦斯爆炸事故。10月, 中共鸡西市委决定对矿党委书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市政府决定给予矿长行政撤职,技术副 矿长、安全副矿长分别记过,一井副井长撤职,一井通风、安全副井长和瓦斯检查员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982年1月12日,鹤岗矿务局富力矿二采区276采煤队,已坚持安全生产300天,采区领导 为再创高产,违章指挥作业,由于顶板支护质量低劣,造成大冒顶事故,死亡11人。省长陈 雷对此事故批示;“最近伤亡事故之多,实在惊人,省劳动局要与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安全生 产问题,要有具体有效措施,以防患于未然。省劳动局和省工会速整一个材料,总结经验教 训,发到专市县长会议上,引起注意。”
    1982年5月11日,七台河市勃利县大四站公社煤矿二矿井下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瓦斯积 聚,瓦斯检查员漏检,矿灯破碎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当即死亡13人,因抢救不当轻度中 毒8人。经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合江地区行署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即对安检员 崔建昌、班长宁传国、矿党支部书记徐恩海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公社党委副 书记杜千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井长聂怀撤职处分。由于勃利县社队煤矿连续发生三起重大事 故,主管副县长刘彤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县长伊文成书面检查,通报全区。
    1982年8月19日,鸡西矿务局东海煤矿家属井掘进上山遇断层停工停风,瓦斯积聚,放炮 时与旧巷崩透,火焰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3人,其中女工12人,另外轻伤4人。对这起重大事 故责任者,鸡西市委纪检委给予公司党委书记王悦香党内警告处分;市政府给予公司主管安 全工作的副经理杨清海行政撤职,生产科副科长勾贺山行政记大过、公司家属井井长杨文才 开除矿籍留矿察看一年、公司生产科技术员李正潭行政记大过处分。
    1983年1月29日,鸡西矿务局穆棱矿四井5404掘井工作面掘进开切眼与前方巷道贯通,没 有及时调整风路,通风系统紊乱,巷道出现微风,大量瓦斯泄出,运行绞车拉断接线盒负荷 线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3人,伤7人。煤炭部副部长胡富国、东煤公司副经理韩英 、省劳动局副局长曾繁阶、省总工会副主席曹秀英参加事故调查处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批复鸡西市人民政府对事故处理意见:给予穆棱矿副矿长李凤清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四 井副井长高永亮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四井主任工程师姜运连行政撤职、四井瓦检 员张治友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矿务局局长于崇芬行政记过处分。
    1984年5月5日,鹤岗矿务局南山矿“六采”无任何防尘设施,工人违章放明炮发生煤尘 爆炸,死亡15人,伤36人。国家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煤炭部、煤矿地质工会、东煤公 司、省劳动局、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安振东副省长及省劳动局副局长李 波、省总工会副主席曹秀英亲临事故现场指挥调查处理。经鹤岗市人民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复 ,对矿六采六0—采煤队队长苗爱权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六采区副区长张培生撤职 、南山矿党委书记于凤鸣行政记过、鹤岗矿务局党委书记史文盛记过处分。
    1985年10月6日,鸡西矿务局城子河矿立井西一采区146采煤队接续工作面擅自停电停风 ,瓦斯积聚,风门打开后场子面风流倒向,工人违章修理矿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死 亡36人,伤1人。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东煤公司、省劳动局、总工会、计经委、煤炭部 副部长胡富国参加事故调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即给予鸡西矿务 局局长陈志奎行政记过、矿长董宝贤行政记大过、副矿长刘震行政记大过、立井通风区区长 孙德生行政撤职处分、立井通风区通风段长郭美玲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给予立井西一 采区区长周道林行政记大过、西一采区副区长李秀廷行政撤职、副区长刘爱国行政记大过处 分;对西一采区机电段工人张维山、朱永岩分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