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0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确定,在各省、
市和工业集中的大城市建立劳动保护科研机构,把劳动保护科研工作搞上去,把保护和发展
生产力提上重要日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
轨道上来。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减少乃至杜绝伤亡事故,大力加强劳动保护科研工作,
已成为紧迫的任务。12月6日,中共黑龙江省委下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78〕67号文
件的通知》,决定建立黑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下称科研所),标志着劳动保护
科研由群众性的革新活动,纳入党委领导、政府行为的新阶段。1980年3月,按照陈雷省长关
于建所资金来源“向国家要一点、省里给一点、自己筹一点”的筹集原则,黑龙江省计划委
员会将科研所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批准建筑面积为7000平方米,总投资260万元。1983年12月
,科研楼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这为全省劳动保护科研工作的起步和发展奠定了基础。随即科
研所办公地点由省劳动局机关办公楼迁入王兆新村新建科研楼。
一、科研队伍
1984年1月,省劳动局党组遵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
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总方针及中共黑龙江省委的指示精神,决定科研所为社会公益事业型、
多学科交叉、以应用技术为主的科研机构。立足全省,面向全国,开展对机电安全、工业生
产尘毒治理、噪声和振动控制、安全检测仪器、个体防护用品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行业综
合技术评价等诸多项目的科学研究,为实现劳动保护管理工作科学化、信息交流与检测手段
现代化、标准规程系列化服务。
按照科研方向任务及省编委下达的编制,1979—1985年,先后调入47名人员,其中专业
技术人员30名,占63.8%。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14人,助理工程师9人,技术员3人。初步
形成具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结构较为合理、技术力量较强的劳动保护科研队伍。
二、经费投入
科研经费是开展科研和技术开发活动支出的资金,包括国家和地方财政拨付的事业经费
、科研经费和单位创收提用的科研发展基金及来源于其它渠道的预算外经费。
(一)事业经费
1985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劳动保护科研机构是社
会效益公益单位。科研所的事业经费,每年由省财政核定后按月下拨,用于支付职工工资和
办公经费。自1979年建所到1985年末,省财政共核拨事业费143.9万元。
(二)科研经费
科研所需要的“科技三项费用”,即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科研补助费,主要由
国家劳动人事部按下达的科研项目下拨补助费。1981-1985年,劳动人事部下达6个项目,共
下拨科研补助费计25万元。
(三)科研发展基金
1984年5月,黑龙江省科委、财政厅、劳动局、人事监察局制发《关于开发研究单位由事
业费开支改为有偿合同制的改革试点意见方案》。据此,科研所从创收入中提取50%、30%、
20%分别作为科研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国家拨付的事业经费、科研经费及创收提用的科研发展基金等,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
开展各项科研和技术开发服务,不断增强科研开发能力。到1985年底,科研所已有SP-2308
型气相色谱仪、冲击实验机、光线示波器等各种仪器设备50台件,固定资产21万元。已经具
备常规科研试验手段,基本适应科研工作的需要。
三、科研成果
科研成果是科研人员对国家和社会做出有价值的创造性工作结果,包括指导发展劳动保
护事业的科学理论成果、解决劳动保护的应用技术成果和推动劳动保护管理现代化和决策科
学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科研所按照省劳动局党组确定的“边建所、边搞科研”的建所原则
,根据劳动保护事业的需要和调入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科研和技术
开发服务工作,取得逐年显著的成果。
1981年12月,科研所承担国家劳动总局下达的《企业职工工伤事故分类标准》和《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两项科研课题。同时,自选科研工程治理和技术服务课题3项。
其中受国家劳动总局委托,对哈尔滨电缆厂“多管式绞线机”的试制技术指导,使噪声从10
0多分贝(A)下降到84分贝(A)以下;,同哈尔滨重型机器厂合作完成的《罗茨风机噪声治
理研究》,使工厂冲天炉罗茨风机噪声从93分贝(A)下降到81分贝(A)。该项目获哈尔滨
市机械工程学会科技成果三等奖;《罗茨风机噪声治理》获优秀论文一等奖。
1982年10月,科研所同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合作,对牡丹江色织厂1511M型“有梭
织机噪声声源治理研究”课题,1983年10月通过省劳动局组织的成果鉴定,确认达到国内先
进水平。翌年获牡丹江市科技成果四等奖,北京市科技成果三等奖,随后又获黑龙江省优秀
科技成果三等奖。
1984年8月,经省科委等四部门批准,科研所列为全省31个科研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
1985年2月,实行所长负责制,科研工作实行课题承包责任制,科技成果对外实行有偿转让制
。全所科技人员面向生产第一线,积极开拓科研渠道,在完成劳动部下达科研课题项目同时
,开展“所厂”、“所校”等横向技术联合。尤其科研所班子调整加强后,建立健全科研、
推广和应用相结合的新机制,强化科研管理和自身建设,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充分调动科
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研队伍的整体功能,科研成果逐年增多,开发性研究获得
前所未有的突破,基础性研究和软科学研究也取得可喜成绩,科研所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
自实行科技体制改革以来,科研所完成自选、委托课题30多顶。1983年6月,与哈尔滨市
35中学实验工厂联合研制的《自保式安全电度表箱》,有效地解决焊烟污染这一长年存在的
难题;《矿山井下用CZ型防尘防水局扇消声净化器》,采用高效过滤材料,实行两级全循环
净化,改善工人作业条件,1984年10月通过省劳动局技术鉴定,经鸡西、鹤岗、七台河3个矿
务局和依兰煤矿推广应用,消声量达到20-25分贝(A),降尘率达到85-90%,以后获劳动
部科技进步四等奖和国家专利。1984年9月,通过省劳动局技术鉴评的“防红外线电焊眼镜”
,获省级专利。1981年12月,国家劳动总局下达研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企
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即两个国家标准课题,1985年7月通过劳动人事部审评鉴定,
并由国家标准总局分别以GB441-86、GB6442-86发布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
获省技术监督局标准一等奖和省科技进步三等奖。1984年2月,与北京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合
作研制的《硬质薄膜塑料吸声体》,吸声系数高,不怕潮湿,又防粉尘,能改善室内音质,
广泛应用于厅堂、剧院及机器轰鸣的车间,12月通过省劳动局技术鉴定,确认为国内首创,
达到国外同类产品水平,获北京市科技成果三等奖。1985年11月研制的《特效驱蚊剂》,19
87年1月通过省轻工厅组织成果鉴定。这种特效驱蚊剂对室内外驱蚊防病具有特殊效果,该产
品先后转让宾县新甸乡和本所劳动服务公司组织生产,使广大农、林、牧、渔业职工和戍边
战士免遭蚊蠓叮咬之苦。《<特效驱蚊剂>地方企业标准》获省技术监督局标准三等奖。
1984年4月,同省林业保护研究所共同研制《森林防火头盔》,同北京市、辽宁省科研所
共同承担《国外劳动保护立法及监察体制的研究》课题。1984年7月,研制《SCAF-M1型自清
式空气滤清消声装置》。
同年7月,科研所室主任刘景尧主持研制的《GS-A隔声、阻尼、防辐射新材料》,1985
年10月通过劳动人事部组织鉴定,确认该成果主要性能指数达到国外80年代同类产品先进水
平,填补了国内空白。这是一种密度高、多功能的软质新材料,可代替铜板、铅板、水泥,
已广泛用于工业、交通、科研、民用等各个领域噪声控制与治理,还对X射线和低能γ射线有
较强的防护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黑龙江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在比利时
举行的第36届布鲁塞尔尤里卡发明博览会上荣获金奖,其系列产品获劳动部劳动科学技术进
步二等奖,随后又获国家发明三等奖。此外,还出版、发表《厂矿有害物质分析》、《尘毒
检测技术》等多篇国内、国际论文。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刘景尧由中共黑
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命名为黑龙江省优秀专家,被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优秀专
家,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
科研所不断拓宽科研渠道,坚持开放办所,推动科研人员进入经济建设的主战场。1985
年2月以来,先后自选、委托并完成《加气混凝土墙板拼车间通风除尘工程治理》,、《大风
机噪声治理工程》、《切拨车间噪声治理》、《3522工厂冲压车间噪声治理》,及同哈尔滨
传感器厂合作研制的《BDC-I型车用一氧化碳报警器》、《车库用一氧化碳报警器》等8项治
理、服务项目科研成果,均已批量生产投入使用。同时,承担并完成劳动人事部下达的《电
焊条生产行业防尘防毒工程技术措施综合评价》、《亚麻原料厂防尘工程技术措施综合评价
》等科研课题。另外,受劳动人事部委托,相继翻译、出版美国安全丛书《安全测定》、《
安全分析》,苏联《国家安全标准》第一至第六辑,日本《安全管理入门》、《劳动安全与
健康》等大量科研成果,对减少伤亡事故、控制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起到良好的促
进作用,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劳动保护管理现代化和决策科学化有着重
要的指导意义。这标志着科研技术开发服务工作登上一个新的台阶。
1979-1985年,完成科研课题12项,其中6项科研成果通过国家部级鉴定,6项科研成果
通过省局级鉴定。在已通过鉴定的这些主要科技成果中,有8项获得国家和省市奖,其中1项
分获国际发明金奖、国家发明三等奖、劳动部科技进步二等奖,省政府三等奖各1项,另外荣
获劳动部四等奖3项,省政府三等奖2项、北京市政府三等奖2项。这些科研成果每年新创产值
106万元,新增利税49万元。对预防、控制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
动保护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发挥出重要的保证与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