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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林业用地

林业用地是专门供林业生产的土地,其中主要包括有林地(乔木林地)、灌木林地和疏 林地。其次是无林地,包括荒山荒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有林地是指生长着各种不同性 质的森林立木占有的林地(即天然林和人工林),以及特用经济林(乔木或灌木)的土地。 有林地是森林资源面积中的主体部分。森林覆盖率也叫森林覆被率,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 森林总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黑龙江省林业用地、森林覆盖率在新中国建立前没有准确的统计数字和定义。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后,林业用地中的有林地、无林地、疏林地、以及森林覆盖率才逐渐有了准确数 据。
    1949年黑龙江林业总经营面积中,林业用地占78%、非林地(含水面、农田、道路、房屋 占地)占22%,到1985年统计林业用地时降至50.3%、非林地上升至49.7%。同期,林业用地 中疏林地由9%上升到15%、无林地由22%下降到16%。
    1962年全国首次森林资源清查完毕,黑龙江省获得较详细的各类林业用地数据。1971年 至1975年国家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后称“四五”清查),到1981年至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 划期间(后称“六五”清查),全国进行3次森林资源一类清查后,黑龙江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工程师张德俊、曹宝珠、韩西环等,编印了《黑龙江省全区森林资源整理汇总简表》。还有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森林资源管理局、国家林业部属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黑龙江省部分 )的许多林业科技干部和森林调查队员,为本省森林资源各类数据的核定,做出了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36年间,黑龙江省森林覆盖率呈现下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