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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开发建设

  自古以来,生活在黑龙江地区的各族人民便不断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由于地广人 稀,至清代中期,这里的林区遭受破坏还不大。
    1858年(清咸丰八年)《中俄瑷珲条约》和1860年(清咸丰十年)《中俄北京条约》( 又名《中俄北京续增条约》)签订后,沙俄侵占黑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和乌苏里江以东 100多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同时掠走大量森林资源。沙俄还在黑龙江沿岸越江盗伐森林, 使黑龙江南岸森林遭到严重破坏。
    1898~1903年(清光绪二十四至二十九年),沙俄修筑贯穿吉林、黑龙江两省的“中东 铁路”,西起满洲里,中间经过哈尔滨,东达绥芬河,终点海参崴(符拉迪沃斯托克)。铁 路穿过大兴安岭南部森林,张广才岭和老爷岭及完达山森林,铁路沿线100多公里的林区,在 修筑铁路的过程中(中间经历1900年沙俄军队侵占东北地区),时仅20多年,铁路两侧50~ 100里内的森林便被砍伐殆尽。到1925年,沙俄先后设置伐木场点30多处,修筑森林铁路支、 岔线13条,总长度510公里。1897~1931年,东北地区消耗木材达4.4亿多立方米,除供中东 铁路公司修铁路、建房屋、做烧柴外,还将原木等通过中东铁路运输销往俄罗斯和欧洲各国 ,海路销往东南亚各国和中国沿海各大城市。
    1931~1945年东北沦陷的14年间,日本侵略者在黑龙江地区共掠夺木材近1.5亿立方米 ,消耗森林资源3亿多立方米。设立“官营”采伐组织——满洲林业株式会社,在黑龙江设营 林署16个、营林分署12个,修筑森林铁路12条合计884公里(不含沙俄修建的),建贮木场、 木材加工厂等。继沙俄之后日本在林区推行侵略掠夺政策,采伐规模大、面积广,依靠集中 的森林铁路运输,掠夺了1.5亿立方米木材。
    1946~1949年,黑龙江地区正值建立民主政权、土地改革和支援人民解放战争时期,在 中共中央东北局和东北行政委员会领导下,各地组建林业生产机构,恢复和新建林务分局19 个,共收集困山材和新生产木材1075万立方米,平均每年268.7万立方米。修复、新建森林 铁路总长为1500多公里。
    1953年,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方针指导下,木材生产 任务成倍增长。初期由于林业生产基础薄弱,学习苏联走工业式集中开发建设森林工业的道 路。至1959年,已建或在建的森工林业局达29个,年平均木材生产任务增至852万立方米,为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3.16倍。林区森林铁路总长5502公里,为恢复时期的3.6倍。森林工业 总投资累计达到13.96亿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8.99亿元,占64.4%,设备购置4.57亿元 占32.7%,其他投资0.4亿元占2.9%。
    60年代初,中共中央、国务院注意到森林工业集中开发方式存在的问题,在林区开发建 设上坚持“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提出“以场轮伐、以场定居”实行分期开发的方式。即 在一个林业局施业区范围内分两期开发,首期(前20年)开发林场数一般为50~70%,自局场 (贮木场)址起沿运材干、支、岔线,按照由近及远和资源条件开发。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系 统到1966年,新建和在建的林业局有桃山、亚布力、通北、红星、新青、东风(汤旺河)、 乌伊岭、双鸭山、林口、迎春、东方红、八面通、海林、沾河14个。省森工总局系统形成原 木年生产能力1200万立方米,平均年产量1000万立方米左右,木材采运机械化水平达94.2% 。完成基本建设投资总额54.05亿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37.2亿元,占68.8%;设备购置1 4.7亿元,占27.2%;其它投资2.15亿元占4%。城、镇、场所居民点遍布于各林区,服务总 人口数约240万人,基本形成了技术装备较为先进、布局较为合理的森林工业基地。
    大兴安岭林区1964年第三次开发,到1985年共使用国家投资35.36亿元。建成森工林业 局8个、林场64个、贮木场34个;修建宽轨铁路1100公里,公路12005公里;形成原木生产能 力最高年份480万立方米。1985年完成原木生产380万立方米。
    黑龙江省林业厅系统到1985年,各地区、市、县林业共建成国营林场356处,通过森林抚 育采伐和人工林间伐,近10年年均生产木材100万立方米左右(不含杂木杆、大棍)。完成营 林基本建设投资12.5亿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3.97亿元,设备购置1.3亿元。修筑公路33 65公里。年均更新造林100余万亩。
    到1985年,全省林业(包括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管局、省林业厅)共修建公路3262 5公里,森林铁路(窄轨)5502公里,各类房屋建筑面积1889.7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