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清朝及清朝以前

  清代以前,黑龙江地区各族人民即曾开发利用森林。远古时期即有“刳木为舟”的记载 。唐朝时期,东北地区的粟末靺鞨族兴起,建立地方政权——渤海国。渤海国兴盛时期,大 兴土木,修建城郭和宫殿。在上京龙泉府遗址(在今黑龙江省宁安县的渤海镇)中所发现的 木工工具有锛、凿、刨、斧、锯等,可见当时木材已应用于建筑、木器制造等方面。据记载 还造大型的航海船只,曾东渡日本37次之多。(见《黑龙江航运史》(古、近代部分)13页 ,人民交通出版社,1988年。)
    公元1115年(北宋徽宗政和四年)东北地区女真族建立金国,随之,金王朝也大兴土木 ,修筑宫殿,在今省内阿城市有上京会宁府遗址(白城)。从肇东八里城等地出土的金代木 工工具锛、斧、锯、凿、锉等来看,都与关内中原地区相似,证明木材在人们生产和生活中 已广泛使用。
    元朝政府为了加强对黑龙江地区的统治,在东北地区开辟驿道,设立站赤(驿站)。其 中黑龙江地区有从元大都(今北京市)经辽阳、祥州(今农安北60里万金塔古城),北渡拉 林河直奔黑龙江下游的交通线等4条主要交通干线及几十个驿站,这些驿道和驿站穿越大、小 兴安岭原始森林,也开发利用了森林。元朝在今松嫩平原一带实行移民屯田,主要有肇州、 蒲与路等几个屯田区。沿松花江水路还设有5个军民万户府。经考古发掘“桃温固木纳城”( 今汤原县香兰镇双河村)和伊春林区古墓葬群大量古文物证明伊春林区边缘已被垦殖。(吴 文衔、张泰湘、魏国忠著《黑龙江古代简史》210~234页,北方文物杂志社,1987年。)明 代在黑龙江地区设有屯河卫(屯河,清代称吞河,即今汤旺河。文献记载的“桃温窝集”、 “土温窝集”、“屯窝集”、“吞河窝集”等名称的森林,即小兴安岭林区)等卫所。明朝 初年,主要分布在以忽拉温(今呼兰河)为中心的松花江下游一带的海西女真,开始从狩猎 为业转向兼事农业生产。随着这部分女真逐渐南迁,这里被野人女真所占据。
    公元1653年(清顺治十年),清政府设昂邦章京于宁古塔(今海林县旧街乡,后迁今宁 安县),随之开始垦荒、修驿道和砍伐森林。1685年(清康熙二十四年),清廷决定在吉林 至瑗珲的1340里驿路上,设19处驿站,又增设从墨尔根(今嫩江县)至雅克萨之间的驿站。 从而使从北京至雅克萨地区全长5000余里的交通大为便捷。这些驿站的“旗丁”或“站人” ,平时也开荒种地发展农牧副业。为了争取雅克萨战争的胜利,清廷还在松花江、黑龙江沿 岸建立水师营,修造木制战船,在瑗珲、呼玛古城建造木船套,供水师营战舰、船只停泊维 修。沿各驿站要地建筑木城,设立储备粮仓,需要木材时则就近砍伐森林。
    黑龙江地区清代曾修建一些“木城”,用原木建造“木克楞”房子也较多见。呼玛尔河 口处洛古河村起脊的房子和墙壁全都是用原木建造而成。当时在一些开发较早的城镇,如黑 龙江城(今黑河市)、墨尔根城(今嫩江县)、齐齐哈尔城(今齐齐哈尔市,古称卜奎)、 呼兰城(今呼兰县)、宁古塔城(今宁安县)、三姓城(今依兰县),阿勒楚喀城(今阿城 县)等人口稠密地区,附近的森林都不同程度地被砍伐利用。
    1727年(清雍正五年),在齐齐哈尔已开始征收木税,当时木材多由大兴安岭一带采伐 ,春夏秋靠水运,冬季靠冰雪畜力运输。清乾隆时期“齐齐哈尔用木皆楚勒罕(一种定期的 民间贸易集会)时买之布特哈人,其木由嫩江运下,积城西北。两人合抱之材,价银数钱, 此关内所不能,然较之二十年前贵已三倍”。(《黑龙江外记》卷八。)1736年(清乾隆元 年)清政府在三姓地方(今依兰县)设立收税衙门。1770年(清乾隆三十五年)“四月会同 工部议准,三姓杂税银额定为二百九十两,木植税一百二十八两余”,(据《吉林史志》19 84年2期40页转引。)经政府收木材税银是杂税的44.2%。
    松花江、嫩江、牡丹江及一些河流的水运木材也逐渐增加,凡垦殖的地方森林开发利用 都较为普遍。驻黑龙江地区的满汉各民族人民,设置村屯,修建房屋,还有驻守的士兵和驿 站的站丁,他们生产、生活所需大量木材都采自附近的森林。
    1858年(清咸丰八年)、1860年(清咸丰十年),不平等的《中俄瑗珲条约》和《中俄 北京条约》签订后,沙俄航行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花江上的船只,消耗了大量的木材。 据《黑龙江述略》卷一载:“今俄人以轮舶往来,几十年矣,然地处极寒,八九月间江即结 冰,历日既壮,厚过等身,至次年三月,始渐开泮。又近山无煤可采,轮舶皆用木薪,烟筒 圆径,倍于行海,每十数里间,辄予存木薪岸上,以备停取”。乌苏里江支流的挠力河两岸 森林,长期成为俄国远东重要城市伯力(哈巴罗夫斯克)的薪材供应基地。1856~1860年( 清咸丰六至十年)沙俄进入黑龙江地区开设金矿和煤矿,直接消耗当地的木材。1884年(光 绪十年)沙俄在漠河山内开采金矿,招募华工4000多人,就地取材、砍伐森林,建造“木克 楞”房屋500余间。虽经1887年(清光绪十三年)清政府收回主权,仍在漠河一带继续开采金 矿,森林砍伐也从未停止。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在呼兰创立木植公司,在余庆(今庆 安县)始建“林植公司”,在向阳山(今双丰)一带进行有组织地森林采伐。1898年吉林、 黑龙江两省分别建立木植公司,承办铁路需用木材。从1861年至1904年的43年间,关内大批 移民至黑龙江,年均垦荒以16万亩速度递增;人口增长从1808年至1907年的100年间,由13. 6万口增至127.3万口。农牧业的发展,房屋和交通建设所需大量木材消耗,都反映出森林砍 伐的程度。
    从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开始修建的“中东铁路”,至1903年(清光绪二十九年 )全线通车,铁路西段通过大兴安岭南部林区,东段穿过张广才岭、老爷岭和完达山林区, 砍伐森林做枕木、建房、修路、架桥原料和生活燃料,机车也以木材为燃料。此后建俄商林 场30余处,从满洲里到绥芬河,沿线1000多公里森林区,时仅20余年,铁路两侧50至100里左 右森林,便砍伐殆尽,森林遭到掠夺式大规模摧残。
    沙俄修筑“中东铁路”并获得森林采伐权,从1896年5月22日(清光绪二十二年)签订的 《中俄密约》(又称《中俄御敌互相援助条约》)开始的。同年9月8日(农历八月二日), 又在德国柏林签订所谓《合办东省铁路公司合同》共计12条,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东省铁路 公司”得到了森林采伐权。不仅如此,紧接着还签订《东省铁路公司续订合同》,按第四款 :“清朝政府允许公司开采木植煤斤为铁路需要”,“现准公司在官地树林内自行采伐,每 株缴价若干,由总监工或其代办与地方官共同酌定。”从而,丧失了许多森林采伐主权。
    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四月十二日,黑龙江将军衙门为创设木植公司承办铁路用材 一折称,自光绪二十二年十二月,“黑龙江木植公司”成立,“采办齐齐哈尔、呼仑贝尔( 今海拉尔)、布特哈、墨尔根(今嫩江)、呼兰五城木植,运售中外客商。凡铁路需用各项 材,以及轮船柴薪暨民间房木等件,概归承办。”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初四日, 吉林交涉总局与中东铁路公司代表,会订《伐木章程》12条。双方规定:“凡铁路公司需用 木植,无论雇人自砍,或给华俄把头包砍,必先报明指砍山场,拟砍木植若干,价值若干, 由公司勘明,发给大票,先交票费一半,始许进山砍伐,至次年运木出山,再照章补足。所 砍山场如系民山,并须由铁路公司另给山主四成山本”。(据陶炎《东北林业发展史》115页 转引。吉林省社会科学院,1987年。)因此争得了部分森林采伐自主权。1900年(清光绪二 十六年)中东铁路局建立“铁路制材公司”,同年,沙俄木商葛瓦里斯基林业公司在哈尔滨 市开办,到1912年统计中东铁路东段,帝俄资本家开办的伐木场在:石头河子、高岭子、一 面坡、苇沙河(苇河)、亚布洛尼(亚布力)、横道河子、穆棱、马桥河、细鳞河等地,隶 属俄商协结斯公司6处;葛瓦里斯基公司5处;中东铁路局伐木场2处;谢夫谦克公司4处,共 计17处。面积约16900多平方俄里(1俄里等于1.06公里)。在中东铁路西段,铁路穿过大兴 安岭西侧森林地带,树种主要是落叶松、桦树等,单位面积蓄积量、材质材种都比不上铁路 东段(多)好,但是,外国资本家的采木公司和合资企业仍占一半,华商木把头与外国人开 办的伐木场共11处。
    与此同时,黑龙江地区非铁路沿线森林也大规模开发起来。在中东铁路开工兴建之前, 1895年(清光绪二十一年)呼兰县创立木植公司,同年,在五常县山河屯林区出现有组织地 森林采伐。清光绪二十八年铁力、通河林区也开始小规模的森林采伐。1898~1903年“中东 铁路”修通,大规模的森林开发开始,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官商合办“祥裕木植公司 ”成立,(金梁《黑龙江通志纲要》。)砍伐大兴安岭西南部索伦山及绰尔河流域森林。同 年,开办的采木公司:绥北森林公司,通原森林公司,庆吉、庆林、庆裕、时利和铁嫩各采 木公司,均为华商开办。到1919年黑龙江省设立森林局时统计仍有17个采木公司:(《黑龙 江志稿》财赋志:森林。)在索伦山设治局(今扎赉特旗)设祥裕木植公司;呼伦县(今海 拉尔市)设扎免、海敏公司;汤原县有通原、天利、众志公司;嫩江县有铁嫩森林有限公司 ;雅鲁县(今滨洲线雅鲁)有永顺、扎免(中、日、俄合办)、永利、东方(俄办)、新义 各林业公司;通北县有通原公司;绥棱县有通原、振兴、通森、兴东公司;铁力县有铁嫩公 司。
    中东铁路东部线,通过当时属吉林省的宾县(含阿城县)、同宾县(即延寿县、含尚志 县)、宁安县(含海林县)、穆棱县、东宁县,铁路穿过长白山系的老爷岭、完达山和张广 才岭。这里以红松、长白落叶松及十几种珍贵阔叶树种为主,材质优良、单位蓄积量多,全 部被“中东铁路公司”和俄国资本家所盘踞。较早的合营采木企业是“中东海林采木公司” ,在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由帝俄资本家阿盖耶夫、英商庄斯、瑞典商人葛留色鲁合资经 营,到1919年时由日本电器株式会社全部收买,另组织成日中合办的“中东海林实业公司” 。到1929年统计松花江以南各县中国人办砍伐木场共43处:(孔经纬《东北经济史》233,2 34页,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年)宁安县7处、同宾县15处、穆棱县5处、密山县1处、五常县 5处、方正县7处、虎林县1处、东宁县2处,合计森林面积5375方里。
    1904年(清光绪三十年)3月6日,黑龙江省铁路交涉局总办周冕与中东铁路管理局局长 霍尔瓦特,在哈尔滨擅自签订《黑龙江铁路公司伐木合同》,出卖森林主权。以该合同丧失 利权过多,黑龙江将军萨保坚持不盖印。后来黑龙江将军达桂、副都统程德全也拒不署押, 乃重派宋小濂与霍尔瓦特谈判。至1908年(清光绪三十四年),将原签订《黑龙江铁路公司 伐木合同》从原7条改为14条,收回许多利权,但合同仍规定,在指定地段内,由中国地方当 局发给砍木票据,公司领取票据后,“可自行设法布置砍伐林木等事宜,并可堆积木料,建 设锯木等工厂,搭盖住房以及铺修运木支线”。(陶炎《东北林业发展史》121页。)合同还 规定:“铁路砍备木植,如愿将应用敷余之木植外卖,应按照中国通行税则缴纳税费”。从 而又丧失了大量黑龙江的森林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