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0年~1962年,由于国家木材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和国家投资所限,木材生产不得不采
用投入少、产出多的集中开发方法,以及等带间隔伐(即带状皆伐)的采伐方式。后来由于
经营体制上“森工”、“营林”分管,导致经营思想和措施上的只采不造等短期行为,特别
是不讲条件的片面推广苏联“等带间隔皆伐”,改为“连续带状皆伐”,进而发展为大面积
皆伐。在生产组织上运材干支线以工段为单位(或工队),配备固定数量的电(油)锯、拖
拉机、绞盘机,实行逐沟逐坡的采伐,工段转移频繁,采伐作业区不设固定居民点,采完搬
家。这种工业式集中开发方法,虽然生产效率高,但更新跟不上采伐,造成部分林中空地和
“四不像”伐区,带来的后果是严重的。1950~1958年采伐面积1628万亩,同期人工更新造
林保存面积为69万亩,仅占4.3%。同期原木年产量由1950年的290万立方米,1958年猛增到
1292万立方米,增长4.5倍。森林铁路总长由1950年的1163公里,到1960年增至3461公里,
增长3倍。
1960年后,国家开始注意到集中开发方法和连续带状皆伐带来的后果是“砍完搬家,蝗
虫政策”(中共黑龙江省委常委、省委林业部长张世军语)。1961年7~8月间国家主席刘少
奇视察大小兴安岭林区,做出一系列的重要指示:“充分利用森林资源,尽可能满足国家和
社会各方面的需要;林区要节约木材,烧枝丫,利用小径木供应农村需要;采伐方式要服从
于更新,要靠人工更新,也要实行天然更新加人工补植;林场留点自留地,职工家属可组织
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森林抚育实行渐伐,迹地更新要两条腿走路……在林区每30平
方公里设一个营林村,经营森林”。嗣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谭震林副总理主持
召开“北方林业工作会议”,制定《林业工作四十条》。根据经济需要同生物特性相结合的
原则,提出“轮伐定产,以场定居,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黑龙江林区开发建设,
实行以局轮伐、以场定居、分期开发的方式。1962年11月2日,中共中央在讨论成立东北林业
总局时,周恩来总理又提出“林业经营一定要越采越多,越采越好,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的指示。根据上述方针和指示,黑龙江在开发新林区,建设新林业局时,大多实行了以局
轮伐,以场定居,分期开发的方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此法,前期一般延缓建设投资30~
40%,既符合少投入多产出的原则,又能在一个经营周期内过渡到以场轮伐,以场定居,采育
结合,永续利用的途径上来。当时以在建的红星、新青、汤旺河、通北和新建的东方红、迎
春以及重建的双鸭山、林口森工林业局为代表。
1962年,国家林业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常用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的
规定,对开发新林区、新建林业局新增木材生产能力计算和林业局、林场建成标准等作了具
体规定。黑龙江省各林业局、场建设基本是按照“规定”执行的,这一时期开创的“以局轮
伐、以场定居”的分期开发方式,取得投入少、产出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木材生产过热,
重采轻造的局面开始缓解,原木年产量由1958年的1292万立方米减至1964年的1024万立方米
;年采伐面积由同期206万亩减至111万亩,减少约54%;皆伐比重由1961年96.6%(高峰期)
下降至1964年的53.9%;人工更新造林保存面积由1958年的127005亩,上升到359895亩,逐
步调整采育关系。1965年森林铁路总长5500公里,形成年产原木1200万立米的生产能力,采
运机械化程度达80%以上,四年新增木材生产能力200万立方米,创历史最好水平。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种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废止,有关部门对国家规
定的“采取非基础建设性质的其它措施,不计算原木生产能力”的规定产生误解,错误地对
后期开发林场终止基本建设投资拨款,从而造成大量的生产、生活欠帐、迄今没有补偿。木
材生产再次出现过热的局面,年生产量再次突破1200万立方米;人工更新造林面积保存率下
降至30%左右,“采育兼顾伐”强度过大,出现一些新的“四不像”伐区,给迹地恢复、正确
选定采伐更新方式,带来新的矛盾。其间林区开发和林业生产力遭受很大的破坏,更重要的
是失去恢复森林发展林业的宝贵时间,给80年代调整采育关系,改变行业“两危”增加了阻
力。为了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对“后期开发林场终止拨款”问题,国家农林部1978年颁发
的《林业局总体设计规程》,新建林业局一律采用“全面铺开”的开发方式。
1978年,《林业局总体设计规程》第19条规定,林业局建成标准为:各林场营林和木材
生产形成设计生产能力,木材运输和贮木场的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规模;贮木场通往林场址的
道路全部建成;林场址通往伐区的道路,在全面经营森林,合理确定开发顺序的前提下,满
足设计年度营林和木材生产3年的需要;木材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按总体设计建成配套工程《
机修、供电、通讯、给排水)以及生活福利、文教卫生、商业粮食、饮食、服务等建筑物和
设备,按部体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量建成。实现上述标准,即为全面铺开。黑龙江省森工总
局系统的40个林业局除东方红、沾河、鹤北、红星等林业局,尚有部分待开发的续建林场外
,其它各局已基本过渡到全面铺开方式。大兴安岭林区各林业局,基本上是采用全面铺开建
设的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林区实行的集中开发,分期开发以及逐步过渡的全面铺
开方式,是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林业发展道路的开创性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985
年伊春林区提出的“综合经营,立体开发”等一整套林区开发建设经营方法,是对上述开发
方式的补充和完善。建国后实行的开发方式,在开发顺序的安排上,一般都根据森林资源分
布状况,采取“由近及远,好坏搭配”的采伐顺序,改变了过去那种“掏腰窝、采肥留瘦”
和“采大留小、采好留坏”的粗放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