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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林业机械厂建设

  黑龙江省林区的林业机械修造厂建设,始于50年代初期。在此之前,没有形成独立林机 修造体系。1950年抗美援朝期间,当年10至12月沈阳迁入哈尔滨市部分机械厂于1952年组建 哈尔滨林业机械厂。当时主要大修森铁蒸汽机车,制造台车和平板车,生产绞盘机和28吨蒸 汽机车。1954年后,全省森铁运材局普遍建立森铁中修厂。嗣后,建立绥化林机(大修)厂 ,承担哈尔滨以北森铁机车大修任务。1954年,东北人民政府决定沈阳农具厂搬迁小兴安岭 林区,在伊春建立内燃机大修为主的林机厂。1960年后,建柴河(外燃)、东京城(内燃) 两个大修厂。1963年,国家林业部调整林业机械管理机构,健全了林机修造体制,对森铁、 汽车运材实行“大、中、小”三级检修制度。充实扩建绥化、柴河两个外燃大修厂和伊春、 东京城两个内燃大修厂。各林业局建立中修厂,林场建立小修网点。1963年机械设备完好率 由“大跃进”期间的30%左右增加到59.5%,1964年上升至74%,1965年底达到80.7%。1965 年,国家林业部在伊春召开“全国林业设备管理现场会议”,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林业生 产机械化,机械设备国产化、标准化”的方针,在此方针指导下,林机修造厂的建设得到迅 速发展。
    1966年后由于开展“文化大革命”,致使林业机械修造工作受到挫折,行之有效的机修 体制和规章制度,被视为“修正主义的管、卡、压”而加以批判。据1971年统计,林业机械 设备完好率由1965年80.7%下降至40%,带病作业和待修的机械设备各占30%,带病和破损机 械各占1/3。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林业部对森工机械做出“统一管理、统一 调配、统一规章制度、统一考核、统一组织修理”的规定,相继颁发《集材拖拉机管理规程 》、《东北林区汽车运材技术管理规程》、《森林铁路机车检修规程》。黑龙江省林业总局 也下发《黑龙江省林业企业机电设备管理试行办法》,切实加强林业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 、管理,机械设备完好率逐步提高。到1985年末,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系统有伊春、绥化、合 江、柴河、东京城林机修造厂5处,林业局机修厂40处,主要机械设备在册总数50657台(辆 、套),完好率90.3%。其中营林机械1958台,完好率77%;采运机械27025台,完好率91. 4%;木工机械1331台,完好率93.8%;人造板机械61套304760件,完好率87%;工程机械125 17台,完好率89.1%;农副业机械502台,完好率85.6%;动力设备5181台,完好率94.2%; 其它机械2082台,完好率85.6%。但在机械设备管理上,仍达不到《国营工业交通设备管理 试行条例》规定的综合管理指标要求。据对30157台设备调查,需更新改造的设备占42%。这 些设备陈旧老化、精度低、耗能高、效率低、维修费用大。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1964年开发建设以来,边生产边建设,建成检修、制造、加工能力 较配套的机修厂,承担着大型机械检修任务。所属8个林业局都有自己的林机检修厂。
    黑龙江省林业厅系统较大的林机厂有富裕和阿城林机厂,各地、市、县林业局也都有不 同档次的机械检修厂点,基本满足了机械设备维修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