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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木材生产

   黑龙江地区木材采运生产自古有之。1860年(清咸丰十年)以前,黑龙江地区为“封禁 ”区,大森林基本保持原始状态,一望无际的原始森林均未开发。从1861年(咸丰十一年) 逐渐“弛禁”后,在黑龙江和乌苏里江沿岸及拉林河流域林区的当地居民,即已砍伐林木外 运出售。随着沙俄侵略势力东进,俄人乃借修建“东清铁路”(中东铁路)用材为名,掠夺 我国东北森林木材。于1903年与黑龙江省铁路交涉局总办周冕订立合同,合同划定地段,陆 路为成吉思汗站至雅克山站铁路沿线35华里内,水路为诺敏河东岸、呼兰河西岸中间树林, 杈林河至浓浓河中间一带树林,允许俄人任意砍伐。其后这一擅自签订的出卖主权的合同, 黑龙江将军坚决不盖印,中国政府外务部重新派员与沙俄谈判。1907年(光绪三十三年)8月 订立《吉林木植合同》,准许俄人在吉林省地段铁路沿线石头河子、高岭子、一面坡等地砍 伐树木。次年4月重订《黑龙江铁路公司伐木合同》,规定黑龙江省地段限定在火燎沟、皮洛 以及杈林河林区有伐木权。据史料记载,仅1913~1921年间修建中东铁路采伐木材达4200万 立方米。与此同时,日本帝国主义利用“南满洲铁路株式会社”(简称“满铁”),在垄断 辽东和吉林的木材采运之后,日本财阀的势力已开始达到黑龙江林区。在哈尔滨和黑龙江林 区成立中日合营的义盛公司、东洋拓殖株式会社、中东海林采木公司、共荣企业株式会社、 扎免采木公司、海敏采木公司等。到1929年日本在东北各地共设立180多个砍伐木场,基本操 纵了木材采运生产。
    1931年东北沦陷后,1932年3月,日本帝国扶持傀儡的伪满政府成立。日伪控制木材生产 。1935~1936年先后颁发《国有林采伐要纲》和《森林事业特别会计制度》,规定国有林必 须官方经营和采伐。日伪在黑龙江林区五常、汤原、嫩江等地设14个营林署;在亚布力、一 面坡、宁安、铁力等地设12个营林分署。
    1945年8月黑龙江地区陆续解放后,各级人民政府接管林业,1948年4月在哈尔滨成立东 北林务局,在当时的松江、黑龙江、合江等省设立省林务局,在市、县组建古城、尚志、绥 棱、圣浪、黑河等19个林务分局。在亮河、阿城等地设立松江省直属的6个林务所。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后,各省林务局改为森林工业管理局,将林务分局改为作业分局,并在世环镇( 今东京城)、古城(今林口)、亮河、苇河、绥阳、火龙沟、山河屯、双鸭山等林区成立15 个直属管理局的森林铁路分局。对遭受严重破坏的生产设施进行整修,组织抢运“三困”( 困山、困楞、困河)木材和进行少量采伐。
    建国以来,国家对黑龙江省的木材采运生产建设非常重视,黑龙江林区木材采运生产迅 速发展,到1985年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系统共建成伊春、牡丹江、松花江、合江4个林业管理局 (以下简称林管局),下属40个林业局,587个林场(所),18个森铁管理处,47个汽运管理 处(队),22个路电管理处(队),57个贮木场。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系统共建成8个林业局 ,64个林场(所),38个汽运车队,28个公路管理处(队),34个贮木场。黑龙江省林业厅 系统建成了356个国营林场,39个营林汽运车队,32个贮木场。三大系统承担全省林区木材采 、集、装、运、卸、造、贮生产任务,生产能力较1949年提高8倍。1949~1985年黑龙江林区 共生产木材41291.2万立方米(森工总局系统34663万立方米、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系统458 2.2万立方米、林业厅系统2046万立方米)。逐年产量如表3—1。
    黑龙江省林区的木材采运生产由伐区作业、木材运输、贮木作业3大工序组成,以运输为 纽带,相互依存,有机配合。经历了从民办自销个体经济,到帝国主义垄断的殖民经济;从 官办私营资本主义经济,到国营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从手工作业发展到机械化生产 ;从季节性原木生产,改变为常年流水作业原条生产工艺的变革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