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采伐作业
一、伐木
1949年以前使用大肚锯伐木时是两人操作,二人对面站着拉锯,拉上下对口楂、元宝楂
或大抹头,作业无规程限制,伐根在80厘米左右。当时有“叫树”一道程序,即在下锯前用
大斧敲树干,通过听声音鉴别树干是否有空洞、虫眼或“红糖包”等坏材,如是坏材就不伐
了。
1950年开始大力推广使用弯把锯。铁力林务分局通过老伐木工全国劳动模范马永顺摸索
总结出弯把锯采伐经验,推广“三大合理”(合理采伐、合理造材、合理利用)方法和“安
全伐木法”。1950年春,东北林务总局副总局长张子良深入到翠峦林务分局,与伐木工刘金
贵摸索总结出降低伐根的作法。伐根从以前的80厘米左右逐渐降到10厘米以下。同期深入五
道库林务分局,与伐木工李国有摸索总结出控制树倒方向的做法。“合理采伐”的主要内容
是:只许伐掉调查时确定的应伐树;把伐根降到30厘米以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幼树;按采伐
方案规定保留母树;清理好采伐迹地等。“安全伐木法”的主要内容是:伐前打安全道,清
理场地,采取单腿跪姿势拉锯,拉上下楂,正确掌握树倒方向,倒前喊号等。
1952年8月22日,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公布《东北区采伐作业技术保安暂行规则》规定:
砍号划伐区,编组隔号放,林班(小号)间隔50~100米;放树前要砍掉清理被伐树周围的杂
草、藤条、灌木、倒木,留出安全道,伐掉迎门树等;树要起身时,要按树倒方向大喊三声
,如“迎山倒”、“顺山倒”、“左横山”或“右横山”;暴风、急雨、放雾、下雪的天气
及日出前、日落后,均禁止放树;如遇有搭挂、坐殿的树时,必须找山场技术员亲自处理,
不许工人随便乱动,避免发生不安全事故。
1953年8月18日,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颁发《采运作业规程》规定:“采伐作业事项,须
一律按照采伐方案的规定执行。”对“弯把锯伐木操作法”分单跪式、立式,绝对禁止坐式
伐木。
1955年,在东北、内蒙古林区森林工业先进经验交流大会上交流伐木新经验。朗乡森林
工业局利用铁板框、轴、钢丝绳、铁车轮等制成伐木安全锁,伐木前将安全锁捆在被伐木根
部,以防止打柈子事故发生。该局职工还利用“吊链滑车”改装成摘挂机。1957年在东北、
内蒙古林区机械化专业会议上,铁力林业局伐木工马永顺介绍使用长把铁楔子掌握树倒方向
的经验。同年,国家森工部颁发《K—5电锯采伐技术作业规程》。
1960年,国家林业部颁发《友谊油锯采伐造材技术作业规程》,1961年黑龙江省林业厅
颁发的《林业安全技术规程》中对油锯伐木作业做了8条规定;5月黑龙江省林业厅编印《卫
星、友谊汽油动力锯讲义》。1963年东北林业总局木材生产局组织“油锯技术播种团”,深
入林场推广油锯伐木,并在友好林业局召开“现场会”,交流带岭林业实验局“油锯伐木经
验”,这项经验是以采伐能手孟昭贵使用油锯的经验为基础总结出的,在油锯操纵和伐木操
作方面介绍了“平、稳、大、狠”操纵法等好的做法。1964年5至6月黑龙江省林业厅在伊春
林区带岭凉水实验林场(属东北林学院),举办40天油锯手培训班,参加的干部和工人学员
120名,凡机械原理和操作技能考试合格者发给证书。1965年后全省林区普遍使用油锯,对油
锯伐木操作摸索到一些经验,同时相应地制定了作业规程。
1974年7月至11月,黑龙江省营林局承担加拿大产前列牌Ⅱ型油锯生产性能试验,地点选
在牡丹江市东村林场。试验表明该油锯适用于人工林间伐、低价林改造伐、次生林抚育采伐
、打枝和山场造材等作业,生产效率比弯把锯提高9倍。
1979年6月,在铁力林业局举办GJ—85型油锯训练班,黑龙江省、吉林省所属林业局的技
术员、油锯手、油锯修理工等143人参加学习,西北林业机械厂、天津林业工具厂派人讲课。
1983年8月,伊春林业管理局在桃山林业局召开“油锯伐木安全技术经验交流会”,参加
会议的有油锯手、老伐木模范、采运专家和教授等,到会油锯手代表印发了“给油锯伐木工
人的一封信”。
二、打枝
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木材生产中的打枝劳动组织形式主要有2种:1是专设打枝小组,与伐
木工分离,原木的打枝与造材结合,有的打枝与清林结合,在打枝同时把枝丫堆起来;2是设
采伐小组,实行“一棵清”,即在伐木后接着打枝和造材。1962年柴河林业局总结的“树倒
人字形,采打造一棵清,二人一号循环作业法”。每两人组成1小组,1名是伐木造材技工,
1名是打枝、清林、通道辅助工。在中等伐区进行纯打枝作业,日生产量为18立方米。打枝工
具主要是大斧,有时斧锯并用,用弯把锯或油锯锯掉枝丫和树梢。
1982年7月,黑龙江省林业总局颁布《采伐作业规程》,规定:打枝时,对迎山和顺山伐
倒木打枝,要站在伐倒木的一侧砍另一侧;横山伐倒木打枝,要站在上坡,以防自身砍伤或
木头滚动压伤。遇到粗大伐倒木,打枝工必须站在伐倒木上或同一侧,要把斧子握牢,两脚
站稳,并躲开斧头砍出的方向。当树干悬空时,绝不准站在树干上作业。打枝要从伐倒木根
部开始依次往梢部打,打到梢径6厘米处。原条集材的在距离梢部40~80厘米处,留下2~3个
3~5厘米高的枝丫,以便集材时捆索。斧头砍出的方向要与树干倒向一致,楂口与树干齐平
,俗称打出“白眼圈”。
三、山场造材
手工业式伐木生产一般都是在山场造材。随着机械集运原条比重增加,山场造材量相应
减少。50年代,有部分水运为主的森工林业局,实行机械集原条,在山上中楞场造材,装运
原木。造材工具与伐木工具一样,由双人大肚锯发展用弯把锯,进一步发展为用电锯和油锯
。
1950年,黑龙江省森工林区总结提出“三大合理”方法。其中合理造材是:要把够件子
的梢头木、站杆倒木等全部造成件子,充分利用森林资源;造材工要携带尺杆,按木材标准
量材造材,做到不超长短尺,锯口不斜不劈裂;对腐朽等有严重毛病的木段要适当截掉,好
材不带坏材,坏材不带好材,以提高木材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1952年8月22日,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命令公布《东北区采运作业技术保安暂行规则》中
,规定造材工与伐木工要隔号作业;造材时,造材工要站在上山坡,两腿不要仲在木头底下
;要先向下拉,后向上掏;遇到“吊炮”伐倒木要先将大头支起,先截小头;要注意附近有
没有“吊死鬼”,如有危险要先处理。
同年11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2)第84号命令颁发《木材规
格》、《木材检尺办法》、《木材材积表》。1953年8月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颁发的《采运作
业规程》中对造材做了13条规定:要遵照材种任务、数量和木材规格造材;要从根到梢量材
造材,珍贵树种要尽量造主要材种和长材;下锯时,一定要掌握住锯身,与树干成直角,按
线正确下锯,不得跑锯或拉斜锯口。
1955年以后,国家林业部对造材规定、木材标准和检尺办法做了多次修改。1956年4月国
家林业部颁布《哈林100电锯、油锯造材技术作业规程》,对造材工的职责分工、造材操作和
对锯的保养都作出规定;1961年黑龙江省林业厅颁布的《林业安全技术规程》中,关于山场
造材规定了7条。
1972年黑龙江省林业总局发布的《林业伐区作业管理规程》中,关于造材有5条规定。1
978年国家林业总局颁发的《造材技术规程》中,关于造材的规定有4章23条。1980年,集运
原条比重达到90%以上,山上造材质量有所下降,有的是材种不分、长短不分、好坏不分,原
木运到贮木场分选,有的还要进行改锯,重新造材。1982年7月黑龙江省林业总局颁发《采伐
作业规程》,关于造材规定了4条。根据这些规程,山场造材强调按标准量材和品等区分,在
中楞实行清归或半清归和清装下运。
1985年,国家颁布《新木材标准、新原木材积表》、《新木材价格》。为保证山上造材
质量,不少林业局采取往林场下产值指标和长材比重,设专职量材员,工人报酬与造材质量
挂勾等办法,提高了经济效益。
四、采伐迹地清理
黑龙江省林区采伐迹地的清理(简称清林)是从1950年开始的。按照东北森林工业总局
《森林采伐方案》,把清林列为木材生产的一项作业,在森林工业部门当年作业范围的新采
伐林区,由森工部门负责随采伐随清理,其病腐树过多无法彻底清理者,可只作小清理。开
始实行清林时主要是堆积法,一般要求枝丫堆积长2米、高1米、宽1米。
1952年9月20日,东北人民政府林业部颁布《关于清理林场暂行办法》。规定3厘米以下
的枝丫及梢头木可散铺林内。3厘米以上暂不利用的,在落叶层腐质土厚的地方,可堆积起来
焚烧,焚烧后必须将残灰与土搅拌,以便天然下种,但泥炭土层的地区除外。在低湿地方应
进行堆积,较稀薄地区可散布林内,任其自然腐朽。
1956年1月31日,国家林业部颁布《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森林采伐部门,不论在何时
进行主伐,都须在采伐的同时,按规定将采伐迹地上的采伐剩余物进行清理,以便森林更新
和防止森林火灾及病虫害。实行皆伐作业以后,普遍使用火烧法,在防火期外由林场组织统
一清烧。进入60年代以后随着皆伐作业的减少,火烧法只有带岭林业实验局等少数单位坚持
使用,大部分单位使用堆积法。在皆伐伐区实行了带状堆积法,枝丫带宽1~1.5米,带间距
要求在6米以上。1963年朗乡林业局在皆伐伐区高坡地带实行横山堆积带,以利水土保持。
1966年以后,“文化大革命”中有关的制度被废除,管理混乱,清林作业基本停止,采
伐剩余物也不加清理,扔在伐区任其腐烂。
1973年开始抓管理,清林作业也列为检查内容。同年,国家农林部颁发《森林采伐更新
规程》,在采伐的同时彻底清理枝丫、废材、倒木、打伤木等采伐剩余物,以及影响更新的
藤条灌木,对可能发生冲刷的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1977年黑龙江省林业总局
颁发《森林采伐更新规程实施细则》,要求做到随采伐随清理林场。把枝丫、废材等采伐剩
余物以及影响更新造林的藤条灌木,彻底清理干净。清理的剩余物要尽量运出利用,不能运
出的按清林办法进行堆积,为更新造林创造条件。对土层薄、坡度大、岩石裸露的林地,采
伐剩余物采取平铺法。国家林业部和黑龙江省林业总局几次公布的《伐区作业质量检查评比
标准》中都把伐区清理列为一个大项,在清林所占的分数中,皆伐为30分,择伐为15分。由
于加强管理,建立制度,把清林列入伐区作业质量检查内容,有力地促进了清林作业,清林
率达80%以上,清林合格率达90%以上。
1978年,黑龙江省林业总局颁发《林业安全技术规程》,清林人员在作业时必须保持5米
以上的安全距离。清理倒木、树头、大枝丫时要抬运,不准用肩扛。在坡度较大有滚动危险
的地段清理倒木时,不准站在下坡作业。清林上下班带的刀、斧、锯要上套、上夹。
1983年以前,针对清林工时太多(有的一公顷用工35个),有些是不必要的劳动等问题
,黑龙江省林业总局通过牡丹江林业管理局在几个林业局进行清林改革试点。经过几年的试
验总结,总局印发《关于森工企业木材生产清理采伐迹地的几项规定》,对清林标准、清林
方法、清林进度做了明确规定。在择伐伐区比较普遍地实行枝丫散铺法;在皆伐伐区用带状
堆积法,带间距根据造林树种的不同,在保证造林株数、方便作业的情况下,因地制宜确定
,不强求一律6米以上。通过清林改革,使清林作业做到:有利于迹地更新,充分利用森林资
源,保护好多种经营资源,节省工时。
黑龙江省林区清林都是人力手工作业,使用大斧、弯把锯,少数使用油锯伐掉应采未采
树、秃头树等。清林劳动组织形式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采集清林混合工组或工段,即清林
工与采伐、集材工在一起,一般1个工组2台拖拉机,1台油锯、配清林工4~6人。另一种是清
林工组(或小工队)单设,一般是1个组10人左右。在采集作业后,清林工组负责清林,随采
随清、采后清、采前清。在冬运期间,拖清率不得超过20%。冬运中皆伐作业清林面积随清率
达到50%以上,拖清部分在冬运结束后,集中力量在春季造林前全部清理完毕,不影响更新造
林。夏季作业和择伐作业的伐区,做到清林跟上采伐,不拖清。大兴安岭林区到1985年全区
清理面积占采伐面积的95%以上。
五、枝丫材生产
枝丫材,即采伐剩余物(有的叫伐区剩余物),一般包括:树枝、梢头木、摔断木、小
杆,被砸坏的小径木、倒木、非目的树种有利用价值的木材等。1953年东北森林工业管理局
制定的《森林采伐方案》中提出直径6厘米以上的梢头木,有利用价值者,必须分别做矿柱、
造纸、民用等用材。1957年全省运用枝丫材9933立方米,占总产量的0.1%。1963年东北林业
总局总结推广带岭林业实验局、朗乡林业局等单位生产小规格材的经验。1966年4~5月,柴
河林业局从芬兰进口2台轮式削片机,进行枝丫削片试验。1970年以后随着木材综合利用和烧
柴改革的开展,枝丫材的生产全省普及。黑龙江省林业总局从1974年以后每年召开1次会议检
查部署枝丫材生产。到1980年黑龙江省林区枝丫材生产达55.6万立方米,相当于年木材产量
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