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贮木
30年代前,黑龙江林区官办或私营伐木组织均不设固定的木材贮存场,从山场经水运或
陆运下来的木材随集随散。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大肆掠夺黑龙江林区木材。随着滨北、滨绥、绥佳、牡佳
、拉滨等线铁路通车,在开发较早的苇河、横道河子、火龙沟、山河屯、绥棱、亮河、铁力
、圣浪、朗乡、带岭等林区,在铁路车站附近设置临时楞场逐渐固定下来。当时贮木场由日
本人担任总管,由大小“把头”承包卸车(出河)、归楞和装大火车作业、工人都由“把头
”临时招用,管理人员有帐房先生1人和检尺员若干人。
1945~1948年间,各贮木场一度由当地县政府管理,成立林业专管机构后,由各林务分
局统管,成为林务分局的1个生产车间。个别局分设2~3个贮木场,一般都是1局1场。
1949~1951年间,贮木场为林务分局的股级生产单位,担负山场下运的原木产品卸车(
出河)、选材、归楞贮存和装大火车的作业任务。
1953年成立森工局后,各贮木场取消“把头”承包制。贮木场升格为科级单位,配有党
、政、群专职干部和调度、生产技术、安全、财务材料、劳动人事、总务等职能股,设若干
管理人员,下设卸车(出河)、选归、装车及机械维修等工段(组),固定了工人。国家林
业部将各森林工业管理局所属的森工局贮木场进行统一编号管理。1954年各森林工业局实行
原条集运材后,造材作业由山场转移到贮木场进行,把山场下运的半产品原条,按照国家要
求的材种计划和国家颁发的木材标准进行造材。
随着木材生产机械化作业的发展,特别是实行原条集运材之后,贮木场各项作业,从19
53年开始逐步被机械化所取代,不再靠人工笨重劳动。
1985年统计,黑龙江省林区共有贮木场123个,其中黑龙江省森工总局系统57个,大兴安
岭林业管理局系统34个,黑龙江省林业厅所属营林系统32个。
森工系统的贮木场都是自有场地,场内设有铁路专用线。
黑龙江省林业厅所属营林系统的贮木场分3类:一类是自有场区场地,场内设有铁路专用
线,年吞吐能力为2~5万立方米,此类贮木场共有17处;二类是自有场区场地,利用铁路货
物线装运,年贮运量1~2万立方米;三类是利用铁路场区场地或铁路货物线,年贮运能力为
0.5~1万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