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森林资源统计
一、统计沿革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统计工作,是根据国务院谭震林副总理“摸清全国森林资源”的指示
精神,从1962年4月开始的。森林工业系统以林业局、林业厅系统以国营林场为单位,运用第
一次森林经理调查资料进行全面统计汇总,1963年提出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统计成果报告,为
全省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制度奠定了基础。同年3月,国家林业部颁发《关于国营林业局(场)
建立森林资源统计制度的规定》试行草案。依据规定精神,1964年东北林业总局和省林业厅
分别召开森林资源统计工作座谈会,向下属各市县和森工林业局作详尽部署,使全省森林资
源统计工作进一步开展。但到1966年,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刚刚建立起来的森林资源
统计制度被迫中断,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为了扭转这一局面,省林业总局和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从1970年开始,重新组织机构
,建立队伍,开展森林资源资料整理工作,分别搞清“文化大革命”中森林资源消耗混乱情
况不清的问题。同年,省林业总局制定《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统计办法》(试行),下发各地
贯彻执行。随后,省森林资源调查管理局组织工作组,分赴各森工林业局和市县林业局作业
务指导。经过6个月的工作,于1970年12月提出全省森林资源统计成果和森林资源分析报告,
森林资源统计工作重新走向正轨。1973年省地方林业和森工企业分管后,省林业总局成立森
林资源调查管理局,省营林局成立省第一森林调查大队,并专设森林资源管理室。其间,全
省的森林资源统计汇总,由森林资源调查管理局负责,代表黑龙江省上报国家林业部。1983
年省营林局变成政府系列,改称黑龙江省林业厅,成立森林资源管理处,从此,全省的森林
资源统计汇总,由省林业厅负责,每年都由省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黑龙江
省资源部分)以及省国营农场总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哈尔滨铁路局等单位各自汇总本系统
的森林资源资料,报省林业厅,再由省林业厅负责汇总,上报国家林业部。
二、统计方法与内容
森林资源统计工作是以森林资源调查资料为基础进行的。具体统计方法是,每年按统一
规定和森林资源统计表,用上一年的资源数减去本年度的资源消耗量,再加上增加的林木生
长量,以及郁闭成林的人工或天然幼林数,则得出本年的资源数。统计资源消耗量,以林场
1年所发生的各种用材数量反推年消耗量,即以商品材、自用材、综合利用材、掉道材、烧火
材和其它用材数量的总和,被出材率除得出资源消耗总蓄积量;将采伐面积、蓄积及采伐强
度确定资源消耗量。统计单位,林场上报资源统计资料以林班为单位;林业局上报以林场为
单位;林业管理局(地区林业局)上报以各林业局(县林业局)为单位;全省分为森林工业
系统和林业厅系统两部分汇总,上报国家林业部。
全省统一口径的统计内容是:各类面积统计表;天然林面积蓄积统计表;用材林近、成
、过熟林组成树种蓄积统计表;人工林面积蓄积及四旁树木统计表;森林资源消长变化统计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