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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野生动物资源管理

  黑龙江地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始于17世纪末期。据《清实录》记载,1682年(清康 熙二十一年)黑龙江地区即已建立围猎制度,以时行围。1881年(清光绪七年)以后,黑龙 江地区汉人流入日渐增多,把虞猎之地的大部分荒地开垦为耕地。1914年,民国政府公布《 狩猎法》,把每年狩猎时间、区域、方法,都作了法制式的规定,狩猎者必须持有狩猎证。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政府公布《鸟兽保护法》,规定可捕与禁捕的鸟兽,对捕猎期、禁猎区 和猎具等也有规定,但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和省对野生动物 资源加强保护管理,制定出一系列方针政策,开展野生动物资源普查,组织狩猎生产,采取 各种保护措施,使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地保护与发展。
    一、野生动物资源普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1953年在伊春林区、1954年在大兴安岭 林区、1956年在黑龙江和乌苏里江上游林区、1957年在三江平原地区分别进行系统的野生动 物资源调查。1964年2月省林业厅组成野生动物资源普查小组,对小兴安岭林区的伊春、铁力 、通河等5个市县,历时两个月对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行调查。1965年对老爷岭林区 的穆棱、林口等5个县的鸟兽资源进行调查。1974年9月,省成立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办公室, 从1975~1977年对全省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次规模比较大、范围比较广、门类比较全的普 查活动。这次普查共参加964人,行程1956公里,调查面积13950万亩,基本摸清了全省野生 动物的种类、分布、数量等状况。全省有陆栖脊动物近500种,其中,鸟类374种,占全国鸟 类种数的32%;兽类74种,占全国兽类种数的23%,是全国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之一 。1985年省森林工业总局森林综合大队会同东北林学院野生动物系和省林业科学院动物研究 所共同协作,把森工系统所属的国有林区的野生动物资源专门进行一次调查,根据动物资源 情况,划定各种不同类型的保护区,更加完善地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
    二、狩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黑龙江林区野生动物资源丰富,但由于当时刚刚开发建设, 机构不健全,对狩猎生产缺乏组织领导和管理的具体规定。后来针对群众自发地盲目进行狩 猎生产,黑龙江地区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管理。1952年,黑龙江、松江省政府都规定:“所 有狩猎人员必须在规定之林区范围内,从事狩猎活动,不得擅自越境”,“禁止使用放对子 或火攻等狩猎方法,以免引起森林火灾”。1954年两省合并后,省林业厅曾设林政处、狩猎 处,专门从事野生动物管理和狩猎生产,各市县和森工林业局也有专人管理。从此,建立与 健全了生产管理机构,加强猎户和狩猎生产管理,使之有计划、有组织地指导狩猎生产,由 过去放任自流的单干转向以集体为主的生产形式。集体生产的组织形式,多是自愿组织起来 的狩猎队、班和小组,多者十几个人,少者二三人,有常年性的专业队,也有季节性的副业 队,还有业余的临时小组。这种专业、季节、业余三结合的组织形式,既适应了广大农村社 队搞副业的需要,也支持了少数民族以狩猎为生的需要,还满足了城镇狩猎爱好者的需要。 在组织生产中,合理划分集体和个人经营范围。野生动物多、集中成片的地区划归常年专业 队,资源分散、小动物多的区域划归个体生产,这样既壮大了集体经济,又发挥了个体生产 积极性。1958年国务院决定由林业部统一领导全国狩猎事业,具体业务由地方人民委员会负 责管理。1959年1月,国家林业部颁发《关于积极开展狩猎事业的指示》,据此,黑龙江省人 民委员会制定《黑龙江省狩猎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同时召开全省狩猎生产会议,根据 国家提出的“护、养、猎并举”的总方针,制定出“加强资源保护,积极繁殖、驯养,合理 猎取利用”的政策,全面布置狩猎生产工作。会后,全省各地积极动员老猎民归队,采取以 师带徒的办法,培养新猎民。在林区、半林区的人民公社和林业基层单位,普遍建立专业狩 猎队。据不完全统计,常年狩猎专业队人数达5403人,季节性狩猎人员5000人,加上山区群 众和职工业余爱好者,在狩猎旺季捕猎人员达50000人。在全省狩猎生产会议后的当年仅1个 季度内,就猎取野生动物肉46万斤、各种毛皮156000张,捕捉鹿、水獭、麝、狍子等480万只 。同时,全省建立狩猎场、繁殖场82处。为了发展农村副业生产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19 60年10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捕捉活鹿2000只,并要求重点产区的黑 河、虎饶、密山猎捕麝鼠50万只。在猎捕中,各级狩猎部门加强管理工作,及时供应枪支、 弹药、铅砂、铁丝等猎取工具,特别对那些原料易取,结构简单,制造容易,成本低廉,捕 杀效率高的夹子、套子、压拍子、网等工具在全省大力推广应用。为发展狩猎生产,对狩猎 人员所需的棉胶鞋、亚麻布、手套、腿帮、药品等做到及时供应解决。1966年以来,由于受 “文化大革命”的冲击,组织机构被解散,各项管理制度被破坏,捕猎区域被打乱,猎狩事 业处于无人抓、无人管的状态,有的地方出现了乱捕滥猎的现象。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后,随着全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好转,经过整顿与改革,狩猎事业也得到恢复与发展, 省营林局成立野生动物管理处,省政府在林业厅设有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和狩猎办公室,专 管狩猎事宜,到1983年以后狩猎基本恢复正常。
    三、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按照政务院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在野生动物保 护工作方面,根据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1952年松江省政府颁发《松江省职业性猎 户(猎民)狩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年不满18岁,患神经病,受过法律处分以及不务正业 者,禁止人山狩猎。并要求各县把所有人山狩猎人员分别编成队或小组,指定专人任队长, 带领狩猎,严禁无组织的随便进山。1961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10个鸟兽保护区,即:(1)呼 玛县的古莲河、富克山、门都里、卧龙河、富宝山、马扎拉施业区。(2)逊克县的毛兰河东 施业区、孙吴县的长清施业区。(3)通河县的折棱河、巴兰河施业区。(4)宁安县的海浪 河施业区、尚志县的三道冲河施业区、五常县的大泥河施业区。(5)宝清县的大河镇东、虎 饶县的大指山北、饶河永幸村以西地区。(6)萝北县的杜蒙河上游地区。(7)杜蒙自治县 的烟筒屯地区。(8)阿城县的平山狩猎场经营区。(9)伊春市丰林自然保护区。(10)带 岭林业试验局所属施业区。同年12月2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布《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与开 展狩猎生产的布告》,规定上述10个保护区内禁止无组织、无领导、无狩猎证的猎民入山狩 猎。还规定丹顶鹤、啄木鸟、蝙蝠、杜鹃、鸳鸯为长期禁猎鸟类;梅花鹿、马鹿、驼鹿、驯 鹿、水獭、紫貂、樟子、麝鼠、猞猁、黄羊、雪兔等为1970年以前禁猎兽类;野猪、狍子等 为1963年冬以前禁猎野兽。为使禁猎区的珍贵鸟兽得到保护,害兽得以消灭,1961年12月省 林业厅印发10种38000份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材料,向全省人民宣传狩猎事业在国民经济 中的作用和意义,进一步贯彻“护、养、猎并举”的总方针,从而有效地克服了重猎轻养和 乱捕滥猎的现象。1964年10月28日,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制定并发布《黑龙江省狩猎管理暂 行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禁猎的方法与工具,如地枪、炸子、炸药、毒药、绝后窖、阎王 碓、捉脚、大铁夹子、挑杆子、火攻、夜间照明歼灭性围猎、机动车追猎和自动武器等,一 律禁止使用。同年,在原划定的10处禁猎区外,又划定泰来、嫩江、德都、龙江、安达、勃 利、林口、穆棱、呼玛、嘉荫、爱辉、密山、宁安等14个市县为禁猎区,禁猎与限量猎取禽 兽基本与1961年的规定相同。1965年5月12日,省林业厅批复把平山野生动物饲养场改为黑龙 江省野生动物试验场,由厅直接领导,既搞科学研究,也搞饲养生产。1980年8月,国家林业 部批复,成立黑龙江省桃山天然野生动物饲养、繁殖、狩猎场。该场的范围包括桃山林业局 经营的部分施业区和铁力县所辖的东升、年丰两个国营林场,总面积为21491公顷。区内有动 物资源马鹿3157只、东北虎4只、獐子135只、猞猁516只、黄鼬21520只、狍子11560只、山羊 1550只、黑熊1100只、野猪1540只、雪兔38600只、灰鼠26400只、蜜狗486只、水獭382只。 该狩猎场还购进梅花鹿27只、驯鹿70只、兔子800只。该场是全省护、养、猎最好场子之一。
    根据国务院1981年140号文件《关于加强鸟类保护的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于1982年 3月发出关于开展“爱鸟周”活动的通知,决定每年4月最后一周为全省“爱鸟周”。同年4月 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鸟类资源的布告》。4月24日召开全省“爱鸟周”活动广播 大会,由副省长王路明到会作动员报告,号召自觉形成“爱鸟光荣,打鸟可耻”的道德风尚 。全省有70多万人收听了大会实况。会后,副省长王路明和哈尔滨市副市长董彬,以及省营 林局、旅游局、教育厅等厅局领导在省森林植物园同哈尔滨市35中学学生和工农兵群众一起 ,挂置人工鸟巢箱,栽植爱鸟纪念林。省营林局为此次活动印发保护鸟类的标语、宣传画、 传单等30000多份。省电台、黑龙江日报社、哈尔滨日报社等新闻单位及时报道了“爱鸟周” 的活动情况。各文化、科研、教育、宣传部门,也通过广播、演讲、座谈、报告会,以及书 法、美术、文艺演出等形式,广泛进行爱鸟教育,提高城乡群众的爱鸟意识。会后,由林业 、公安、环保、教育、城管、科研、文化、供销、旅游、报社、电台等单位,组成爱鸟活动 指挥中心,指导全省的护鸟、爱鸟活动。此后,省内各大城市与重点林区和乡村,每年都举 办爱鸟周活动,有的市县还设专人常年抓鸟类的保护工作。
    1982年3月,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和狩猎办公室颁发《黑龙江省野生动物管理条例》,共 6章43条。该条例除重申1959年既定的“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猎取利用”的方 针外,又对保护对象、保护措施、禁猎区和奖惩等方面作了详尽具体的硬性规定:第一,对 珍贵动物的保护划分三类,属于特产或濒于灭绝的一类保护动物有东北虎、梅花鹿、朱鹭、 丹顶鹤、白鹤、秋沙鸭、虎头海雕等。属于珍贵稀有数量较少的二类保护动物有原麝、马鹿 、驼鹿、貂、熊、兔狲、猞猖、豹、天鹅、鸳鸯、白头鹤、白枕鹤、大雁、细嘴松鸡、雷鸟 、黑琴鸡、玉带海雕等。属于繁殖慢、体形大或易于灭绝的三类保护动物有雪兔、紫貂、白 鼬、伶鼬、青羊、飞龙、金雕、白肩雕、大鸨、大白鹭、白琵鹭、白鹭等。凡国家规定的一 二三类保护动物,严禁猎取。特殊需要猎捕一类保护动物,须经林业部批准;二类,须经省 营林局批准并报林业部备案;三类,由省营林局批准并确定猎取量。承运一二三类保护动物 时,必须持有省营林局的运输证明,方准起运。第二,对其它动物的保护,授权各地、市、 县人民政府管理,允许依据本地区的野生动物资源情况,确定本地区保护动物的种类、保护 区和猎取量。并规定对农、林、牧业有益的蛙类、蝙蝠、啄木鸟、燕子、猫头鹰、戴胜等, 严加保护,禁止猎捕和收购,要求采取招引措施,筑巢、修穴、打洞,为加速野生动物繁殖 创造条件。第三,对禁猎区、禁猎期、禁猎工具都作了规定。禁止狩猎的地方是机场、工矿 区、革命胜地、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以及其它需要保护自然环境的地区。禁 猎期的规定为有经济价值的毛皮兽类,每年4月初到11月末;有经济价值的鸟类在产卵、孵化 、育雏期间,严禁捕猎。并根据野生动物资源消长情况,分种类规定了猎期和猎捕量。禁猎 工具和方法有:地弓、地枪、毒药、炸药、阎王碓、绝后窖、套子、火攻、趟子窖、烟熏、 掏窝、挖洞、军用武器、机动车追捕、夜间照明狩猎、歼灭性围猎等。第四,凡非法猎捕保 护动物,除没收全部猎物和猎具外,并处以罚款。非法猎取东北虎者罚款5000元,梅花鹿20 00元,朱鹭、丹顶鹤、白鹤、白鸨、黑鹳各1000元,中华秋沙鸭、虎头海雕、雪鸮各500元。 豹2000元,马鹿、驼鹿1500元,貂、熊、猞猁1000元,兔狲、原麝、黑琴鸡、白腹海雕、雪 鸟各100元。紫貂、青羊300元,雪兔、白鼬100元,伶鼬、金雕、飞龙、白肩雕、大鸨、大白 鹭、白琵鹭、白鹭各100元。
    四、猎民协会
    为了更好地组织狩猎生产,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省林业厅于1963年11月18日到21日, 在哈尔滨市召开首届猎民代表会议。会上选举产生黑龙江省猎民协会,省林业厅副厅长赵树 森为理事会理事长,省农业厅副厅长周骏鸣、公安厅副厅长颜世勇为副理事长,林业厅狩猎 处副处长马殿举为秘书长。猎民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由民主选举产生各级理事会 。在这次会议以后,各地(市)、县也相继成立猎民协会,重点地区的公社、林场、农场等 成立狩猎队(组)。猎民协会作为全省猎民的群众性组织,上受省委、省人委及全国猎民协 会的领导,下辖各地(市)、县的猎民协会。其宗旨是:协助政府贯彻狩猎方针政策,团结 和教育猎民,遵守政府法令,组织猎民开展各种狩猎生产活动,实现政府有关规定的保护措 施,传授狩猎技术,组织狩猎竞赛。任务是:召开猎民代表大会,通过与修改协会章程,选 举理事会,选举出席全国猎民协会代表会议代表,讨论和通过协会计划,领导各市县猎民协 会工作。在协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各地(市)、县猎 民协会的工作任务是,制定狩猎生产计划,指导各狩猎队的工作,开展爱鸟爱兽教育,培训 技术力量,组织生产,检查和处理非法狩猎者,组织猎民调查狩猎动物资源,具体规定适合 本地区的禁猎期与猎取量,保护益兽,消灭害兽。各人民公社、林场、农场的狩猎队(组) ,由全体猎民选举队(组)长,领导狩猎生产活动。其任务是:审查吸收新会员,传达上级 协会及狩猎行政部门各项有关政策、决议、规章制度,并教育会员保证执行,反映队员的意 见和要求,统计猎获物的种类及数量,定期上报。
    这些从上到下的猎民协会仅成立3年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就受到干扰破坏而被 全部解散,狩猎生产就由野生动物行政部门单独管理,直到1989年才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