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章 护林防火

  黑龙江地区的森林火灾,从清朝初期开始有记载。公元17世纪,大兴安岭林区的鄂伦春 、达斡尔、索伦和蒙古等少数民族,在呼玛河、盘古河、阿穆尔河下游地带以游牧、狩猎为 生,经常纵火焚林驱兽,森林遭到严重破坏。据《黑龙江外记》卷八记载,18世纪中叶,清 代乾隆年间山火严重:“原野草盛,冬日易引荒火,火起处,昼如万盏灯光,荧荧地上,夜 则照耀一天,数十里外望见之。齐齐哈尔西北索岳勒集山者,辽之七金山也(今博克图、牙 克石一带),乾隆间有荒火之变,林木荡然,野兽焚死无算,可知火势之大,向迩为难。” 19世纪中期以后,沙俄入侵强占“三江”(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航行权,霸占土地 修筑中东铁路,大肆掠夺森林树木,也常引起森林火灾。1861年(咸丰十一年)清廷“封禁 政策”改变,先实行部分开放,黑龙江地区首先放垦呼兰地区,此后放垦地区逐渐扩大。随 着移民的开垦,人口迅速增加,烧荒放火频繁,不时引起火灾,烧毁很多原始森林,损失巨 大。清朝对森林火灾如何预防,尚无证可述。待至中华民国初期,虽按国民政府颁布的《森 林法》进行一些管理,但只不过以解决地方经费,征收山捐为主要目的,对护林防火未见实 际行动。1916年1月25日,黑龙江省索伦山(今之内蒙扎赉特旗西部)大火,延烧五六百里, 经三昼夜始熄。1931年版的《东省林业》,在记述东山区(今之完达山、张广才岭一带)之 森林特点时谈到:“因积压之枯枝过多,最易为火灾之媒介,星星之火,每致燎原。东山区 内森林之火无常,实基因于此。其次当地居民每因蚊蝇过多,妨害人畜睡眠,辄喜堆薪作烟 ,以资驱逐蚊虫。此外,更因秋日枯草满山,足妨农作,每每故意纵火,烧成灰粪。凡此种 种,偶一不慎,则宽广数百公里之良好森林,顷刻即成灰烬,良可惜也。”1918年虽成立山 林游击队(后改称山林警察局),只负责剿匪、禁烟、收税,对森林防火作用不大。
    东北沦陷时期,黑龙江地区的森林火灾也不断发生。据伪满《实验林时报》记载,仅19 39年东满、北满(主要是现黑龙江省版图)地区的营林署施业区,一年内就发生森林火灾49 次,过火面积近11万亩,其中烧毁林地面积8.3万亩,损失价值1.7万余元(伪满币)。19 43年黑龙江地区在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少数民族地区的旗成立山火警防联络委员会,在 民间组建以农民、猎户为主的爱林会。起火时,城镇消防队到现场指挥,由爱林会和地方群 众出人扑救。灭火方法,用树枝和麻袋扑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在恢复与发展林业生产的同时,把护林防火作为保 护森林的首要任务,广泛宣传群众,组织群众,采取群众运动与专业队相结合的办法,认真 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应用各种防范措施,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森林 面积大,林区偏僻,人烟稀少,交通闭塞,加上对火源控制不严等主、客观原因,森林火灾 也经常发生,有时还很严重,教训极为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