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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林政管理

  林政管理是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并结合省内实 际制定和发布地方性的林政法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违犯林业政策的案件。
    据记载我国自夏代始,已颁布林业禁令,以保护森林。《逸周书·大聚》中记载,“春 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长”。周代重视护林,设置山林管理机构、森林管护职官 。《周礼·地官·山虞》记载山虞(官名)“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仲冬斩 阳木,仲夏斩阴木。”又载“凡窃木者,有刑罚。”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的规 定。但是,自秦汉至清历代2000年多来,由于土地开发,以及林政管理废弛,森林资源逐渐 遭到破坏。黑龙江地处祖国边疆,气候严寒、地广人稀、交通闭塞,加之清代长期封禁,天 然森林资源因之得以保存沿续。
    公元1653年(清顺治十年),于宁古塔设昂邦章京(今海林县旧街,后移于宁安县城) ,同时在东北曾有招民开垦之例。但为了保护其“发祥重地”,于1668年(清康熙七年)清 廷下《辽东招民授官永著停止》令。1740年(清乾隆五年),下谕严禁流民出关,1762年( 清乾隆二十七年)颁布《宁古塔等处禁止流民条例》,对东北的吉林、黑龙江地区实行封禁 ,从此限制汉人入境近200年之久。当时清廷采取汉人不得任意出关及在东北的一部分地区实 行封禁措施,即禁止流民入境私垦土地。封禁之区域,主要是山区森林地带和一部分草原地 区,并非东北全境,所以对东北封禁政策只是相对而言。封禁区主要是作为,围场、牧场和 渔猎之地,也设有专人管理,清廷都制定有严格刑律。由于封禁区的实施,法律的严厉,虽 有汉族人民“闯关东”,东北地区人烟还是较为稀少,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森林的作用。1860 年(清咸丰十年)以后,清廷逐渐弛禁,汉人大批移入,扩大开荒,森林砍伐量迅猛增加。 1896年(清光绪二十二年)清朝政府与沙俄签订《中俄密约》,沙俄取得修筑东清铁路(后 称中东铁路)所有特权之后,沙俄侵略者即以修筑铁路为由,大肆砍伐林木。1904年(清光 绪三十年)湖南候补道周冕为黑龙江省铁路交涉总局总办,竟私自与沙俄东省铁路公司总办 霍尔瓦特于哈尔滨签订《黑龙江省铁路公司伐木合同》,将大片森林资源拱手让给沙俄。此 后,清政府虽与沙俄对此条约进行改订,收回许多利权,但沙俄在黑龙江地区进行掠夺式的 砍伐林木,持续时间甚长。截至1931年统计共砍伐木材2亿立方米(就地消耗占一半),并将 部分木材运至俄国及欧洲,被破坏的森林面积达1.5亿亩,致使黑龙江地区丧失了相当一部 分森林自主权和林政管理权。公元1905年(清光绪三十一年)黑龙江省颁布的《木植山本章 程》中规定:准许居民领取木材采伐执照,交纳山本费,方可进入山林砍伐木材。1915年黑 龙江省公署发布的《黑龙江省办理林务章程》中,要求各县设治局,承办森林发照事宜。19 16年黑龙江省公署颁布的《黑龙江省保护森林章程》中规定:“在采伐中注意保护母树、幼 树”。至1930年建立哈尔滨林务局时,黑龙江地区发放批准伐木林场27处,总面积为964.1 3万亩,由于实施不力,对森林管护作用不大,只征收一些木税。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霸占了黑龙江地区的全部山林资源,实行军 事管制,采取整顿林场权、木材统销、划分林野三项措施,控制管理山林和木材采伐。从此 ,黑龙江地区丧失了全部山林的自主权和林政管理权。截至1945年8月,日本帝国主义在黑龙 江地区14年间共掠夺和砍伐木材1亿立方米,并将部分木材运至日本和东南亚一些国家销售, 使黑龙江地区森林面积减少9000万亩,森林蓄积减少3.5亿立方米。
    1945年“九·三”抗战胜利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级政府对林政工作 越来越重视。黑龙江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一系列管理山林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法规。省 、地、市、县(市)和乡级人民政府都设置林政管理机构和专职林政管理人员。在国有林区 建立林业公、检、法机构。在山区、部分半山区设置林政检查站。省、市、县(市)人民政 府颁发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林木采伐限额管理等办法。在农村普遍订立护山爱林 乡规民约。从此,全省人民开始行使山林和林政管理的自主权。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实施以来,林政管理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并向依 法护林、依法治林的方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