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山林管理
一、山林管护
为了管理山林,公元1682年(清康熙二十一年)圣旨:在山林周围设置卡伦(检查站)
,盘查人山行人。凡入山者必须呈领入山证明,否则不得人山。对买卖人山证明或转借他人
者,各枷两月,鞭打一百的处罚。1688年(清康熙二十七年)圣旨:在林区建立一年一搜山
,三年一清户的山林管理办法。1727年(清雍正五年)黑龙江省城齐齐哈尔已经开始收缴木
税。1810年(清嘉庆十五年)圣旨:在林区设置过冬卡伦,在巡查搜山之后,令随往巡山之
协领带兵一百,留居林内搭棚防守。1915年6月30日发布的《黑龙江省办理林务章程》中规定
:巡按使,为了谋求林政统一起见,责令各道道尹督察所属各县设治局,承办所辖境内山林
保护、管理和发照等林务事宜。1916年8月19日黑龙江省公署指令发布的《黑龙江山林保护章
程》中规定:“为了保护山林,凡在针叶林中伐木者,遇有三寸直径之树木,距离在四尺以
内者,禁止砍伐。烧炭夫在阔叶林内烧炭,遇有二寸直径以下之树木,距离在三尺以内者,
禁止采伐烧炭。烧炭停业时必须将炭窑平整,由就近移植树苗予以补植,以免荒废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由于沙俄和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长期掠夺式的砍伐木材,使黑
龙江地区的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的破坏,铁路两侧和浅山区的森林大部分被砍光,许多地方
的山林变成荒山、秃岭。1947年黑龙江解放区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了对山林保护和
管理工作,1949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保护国家森林资源,加强山林管理的布告
》,号召全省人民保护和管理好国家森林资源,严禁乱砍盗伐林木,严禁毁林开荒。1950年
3月31日松江省召开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时,做出《关于加强林区管制,严禁乱砍盗伐林木
,严禁毁林开荒的决议》。同年,省人民政府制定《关于靠山、吃山、必须护山、养山》的
护林方针,要求全省人民树立爱国家、爱山林的崇高思想。
为了迅速、有效地恢复被严重破坏了的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建设的步伐,1950年国家召
开第一次林业工作会议,提出将封山育林作为培育、扩大和恢复森林资源重要措施之一。同
年政务院发出《关于封山育林的指示》,号召大力开展封山育林工作。根据指示精神,全省
各级党委和政府积极发动和组织山区、半山区的广大群众,在沙俄和日本帝国主义者进行掠
夺式砍伐残破山林的废墟上,开展封山育林工作。
1950~1985年35年间,全省封山育林的总面积达1936万亩,占全省市、县(市)天然林
总面积的31%。在重点封山育林区设专人管护,严禁放牧和樵采。必须的林副业生产和民用烧
柴,每年由当地人民政府,有计划,有领导地组织生产,不准私自人山乱砍盗伐林木,从而
防止了人畜对封山育林区山林的破坏,使大部分天然次生林地、疏林地、幼林地逐渐郁闭成
林。这是黑龙江省林业建设中,一项多快好省的重要举措。
二、毁林开荒
50年代中期的毁林开荒,多是农业合作杜、互助组用畜力小开荒,或是居民个人用镐头
小开荒。据统计1956年全省毁林开荒5.1万亩,毁掉树木3280万株。1960年,汤原、庆安、
通河、木兰、牡丹江、伊春等县、市毁林开荒14万亩,毁掉树木8463万株。为了制止毁林开
荒,1964年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退耕还林的几项规定》,要求凡是在山坡20度以上坡地
开荒的耕地必须在二三年以内退耕还林。由于各市、县(市)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的互
相配合和努力,全省当年完成退耕面积8.7万亩,还林面积为2.8万亩,毁林开荒有所收敛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受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不仅农业社、队和个人
毁林开荒有所抬头,一些国营农场与林争地和毁林开荒愈加严重。宝清县三大国营农场和靠
近林区的农业生产队毁林开荒51万亩。德都县6处国营农场,以建商品粮基地为理由在国有林
区毁林开荒22.5万亩,占全县森林总面积的20.6%。黑龙江建设兵团58团,在国庆林场毁林
开荒8000亩;48团在嫩江县板桥南山毁林开荒4.5万亩。1976年至1980年省林业总局所属40
处森工林业局毁林开荒消耗的森林蓄积361.4万立方米,占森林消耗总蓄积量的2.3%。198
2年省委、省人民政府转发和宣传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
指示》后,全省各级政府把毁林开垦做为森林保护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大力宣传政策,依
法检查处理毁林案件,狠煞毁林歪风,毁林开荒有所控制。
三、乱砍盗伐
乱砍盗伐林木在全省时有发生,有的地方比较严重,尤其是乡村农民砍伐柳条、藤条灌
木做烧柴和农具用材,盗伐木材占较大比重。从1958年“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期间,
乱砍盗伐林木日趋严重。1960年,林口县乱砍盗伐国有森林3615亩,被砍掉的树木240万株。
嫩江铁矿将嫩漠公路140公里至170公里路段两侧的国有森林全部被砍光。1961年,伊春地区
带岭区人民公社为了增加“经济收入”,在国有林区乱砍盗伐木材2万立方米。为了制止乱砍
盗伐林木,1962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制止乱砍盗伐木材的紧急通知》,要求各
地、市、县(市),凡未经批准,不按国家规定,在国有林区采伐木材的单位和个人,立即
停止采伐,并限期离开林区。之后,全省乱砍盗伐木材现象有所收敛,当年全省乱砍盗伐的
数量较前两年有所下降。1966年至1976年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乱砍盗伐林木之风
愈演愈烈。据不完全统计,这一时期全省被破坏的森林面积1000万亩,森林蓄积减少1600万
立方米。其中松花江地区的森林面积减少120万亩,牡丹江地区的森林面积减少120万亩,合
江地区的森林面积减少261万亩。全省比较严重的宝清县森林面积被破坏达1/4;萝北县森林
面积被破坏2/3;绥滨县的森林面积被破坏2/3;鸡西市的森林覆被率由71%下降到34%;宁
安县被砍光的森林面积达16.3万亩,占全县森林总面积的24%。宁安全县共有人民公社16个
,其中森林被砍光的公社3个,大部分被砍光的公社6个,森林遭到程度不同破坏的公社7个。
1970年至1979年全省共发生殴打护林员的案件96起,其中死亡3人,重伤49人,轻伤44人。如
1971年2月12日,萝北县军川林业检查站护林员何洪发制止非法运输木材时,竟被拖拉机压死
。为了保护好国家森林资源,1982年11月9日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及时转发《中共中
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要求: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林区、半林
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由主要领导亲自动手部署和检查。对乱砍盗伐林木的事件,立即采
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制止。无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任何手段和名义侵占和破坏森林者
,都必须彻底追查,依法惩处。对违法者制止和打击不力,都是失职,必须追究领导者责任
。当年伊春市查处乱砍盗伐林木案件66起,收回木材943立方米,罚款和收缴木材款14.369
5万元,依法惩处28人,给党纪政纪处分的66人。1983年全省共查处林政违法案件7767起。同
年,省林业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下发
《关于加强国营非林业单位和农业社、队,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所有国营
非林业单位和农业社、队集体采伐木材时,必须实行凭证采伐,无证采伐者,以乱砍盗伐林
木论处。每年的木材采伐计划,由基层逐级上报省林业厅,再由省林业厅审查后统一汇总上
报省计划委员会审批。省计划委员会批准后,再由省林业厅下发各地、市、县(市)和有关
单位执行。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颁发,并在采伐中进行监督检查,
采伐后进行伐区验收。1984年全省立案处理的林政违法案件1831起,被罚款的有5427人,收
缴木材变价款、赔偿林木损失费等共计149.95万元。1985年省林业厅制定下发了《黑龙江省
森林采伐限额实施细则》,对有计划地采伐木材和制止乱砍盗伐林木起到一定作用。
四、毁林搞副业
毁林搞副业生产始于50年代初,主要是种植人参、中药材,砍伐树木做木耳段培植木耳
。1962年~1981年,全省52处林区、半林区和市、县、乡村因搞副业生产而破坏的森林面积
127万亩,消耗森林蓄积328万立方米。其中养蚕砍掉的森林面积56万亩,蓄积量为126万立方
米;种植人参,采中药材毁林19万亩,蓄积量45万立方米;砍伐木耳段毁林16万亩,蓄积量
44万立方米;建居民点、青年点毁林17万亩,蓄积量60万立方米。1976年至1985年省森林工
业总局所属40处林业局,由于对发展木耳段管理失控,每年平均采伐木耳段6690万段,10年
间消耗森林蓄积133.8万立方米,占森林总消耗蓄积量的1.7%。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省委、省人民政府本着既要保护好森林资源,又要发展林副
业生产的原则,制定一系列保护山林,发展林副业产品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各级人
民政府每年都有计划、有步骤、有领导地组织山区、半山区群众搞林副业生产,从而使毁林
搞副业生产得到控制。
五、计划外采伐
计划外采伐木材,50年代就有所发生,多是林业系统内部采伐的自用木材,采伐的数量
较少。60年代至70年代以后,由于林业经济和建设事业的大发展,有些森工林业局和市、县
(市)林业局(科),出于对林业建设和事业发展上的需要,则加大了自用木材的采伐量。
1953年通河县为了解决经费不足、未经批准计划外采伐自用木材10407立方米。1961年五常县
以解决民需木材为名计划外采伐自用木材24639立方米。1964年全省计划外采伐木材31.38万
立方米。1965年为45万立方米。1977年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所属美溪、大丰(金山屯)、新
青、上甘岭(红山)、红星、桃山、朗乡、带岭、丰林(五营)等12处林业局与江苏、河南
、河北、辽宁、内蒙古5省、区,21处专署、市、县,17个番号的部队,黑龙江建设兵团等2
4个单位9500多人,自带汽车、拖拉机等运输和生产工具,以帮助林业局清理旧采伐迹地为名
,计划外采伐木材24.7万立方米。1979年合江林区有8个需材单位计划外采伐木材60万立方
米。1980年至1985年省林业总局所属40处林业局计划外采伐木材消耗立木蓄积量765.5万立
方米。为了制止计划外采伐木材,1982年省委、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
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要求:凡是计划外采伐木材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逐级上报
批准,否则不得计划外采伐木材,违者以法论处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直至1984年国家《森
林法》颁布实施后,计划外采伐木材才得到控制。
六、采伐管理
采伐管理始于1946年解放区各级人民政府时期,为了支援解放战争和经济建设对木材的
需要,当时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工人和农民抢运敌伪遗留下来的“三困”(困山、困楞、困河
)木材,并进行少量的择伐。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林业组织机构的逐步建立与健全,
于1949年冬季开始进行较大规模、有计划的木材生产。1952年黑龙江和松江两省先后成立林
业厅后,东北人民政府决定,各省林业厅对森工林业局的木材采伐生产有监督检查权。为加
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在木材采伐生产上,实行伐区调查、设计、拨交、检查、验收的办法
。凡是在国有林进行林木采伐生产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通过营林部门,即森林经营局所属
的林管区、森林经营所进行伐区调查和木材采伐以及营林更新工艺设计,由各地森林经营局
汇总后统一上报省林业厅审批。批准后再由森林经营部门统一负责进行伐区拨交。森林经营
部门则根据国家颁布的森林采伐规程和森林更新规程进行监督检查。凡是未进行伐区调查和
采伐、更新设计的伐区,不准许拨交新伐区;未经拨交的伐区,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准进入
国有林内采伐木材;违犯森林采伐规程和森林更新规程者,令其停止林木采伐;伐区清理的
不合格,对保留母、幼树不合乎要求的不予验收伐区;伐区未经验收的不拨给新伐区。这一
办法一直延续到50年代末。这是黑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的最好时期,对保护国家森林资源,
加快森林更新,发展林业起到积极作用。市、县(市)所属地方国有森林资源,大部分为天
然次生林。建国后,始终坚持贯彻执行“以抚育为主,抚育、改造、利用相结合”的经营方
针。50年代主要实行卫生伐,伐掉病腐木、成过熟木、站杆和清理倒木等。60年代至70年代
中期,主要进行抚育采伐,实行透光伐、除伐、疏伐。70年代末期,随着人工林、天然林成
熟龄森林面积和蓄积量的逐年增加,采伐量和采伐面积也逐年加大,但就全省来讲仍坚持以
抚育采伐为主的方针,并延续至今。1958年省林业厅与省林业总局合并成立政、企合一的省
林业厅后,它既是林业行政管理职能机构,又是森工林业局管理部门,营林生产和木材采伐
经常出现矛盾,由于木材生产是“硬任务”,营林生产经常被削弱或挤掉,以主要力量抓木
材生产。由于受“大跃进”、“高指标”的影响。加之推行苏联木材采伐中的“皆伐”作业
方式,使“皆伐”作业面积急剧增加,在1959年皆伐面积23.76万亩,占总采伐面积的31.
8%,到1962年全省皆伐面积增到104.85万亩,占全省总采伐面积的96.9%。因此,乱砍滥伐
日益严重,以营林为基础的林业建设方针,遭到严重的破坏。为了扭转不利的局面,东北森
林工业总局组织工作组深入到伊春森林工业管理局所属乌敏河、新青、东风等林业局,调查
、总结并在全省推广采育兼顾伐、采育双包和森林采伐、森林更新的经验,加强森林采伐管
理,使全省皆伐面积大幅度下降。1963年皆伐面积为126.62万亩,1964年为56.97万亩,占
总采伐面积的53.9%;1968年下降到33.31万亩,占总采伐面积的20.4%;1975年为23.59
万亩,下降到10%。从此,乱砍滥伐森林得到了控制,采伐管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