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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山林权属

  一、国有林权属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黑龙江地区的大部分天然林属于国家所有。只有少数原属地主 、官僚、寺院经营的散生林和柳条丛,在土地改革时期分给村、屯集体所有和分给贫下中农 个人所有。为了调动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爱护、管理山林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1962年10月 17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发布《关于确定林权、分管山林的十条规定》,指出:国有森林资 源以国家为主,兼顾地方和群众利益的原则下,实行山林分级管理,确定为国家、集体、个 人三种所有制。在贯彻执行十条规定后,1962年全省国家所有的森林面积为25809万亩,197 6年为23784万亩。14年间,全省国家所有森林面积减少2025万亩,国家所有的森林面积全省 分为三大片进行经营、管理、保护和利用,省林业厅所属市、县经营、管理、保护和利用的 国有天然次生林面积为7845万亩,省森工总局所属40个林业局经营、管理保护、利用的天然 林面积为8475万亩;国家林业部直属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系统经营、管理、保护、利用的国 有天然林面积为(黑龙江省版图内)6285万亩。1981年9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 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 生产责任制的通知》。为了搞好这项工作,省人民政府组成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 责任制领导小组。省委书记、副省长王路明任组长,省林业厅、省森林工业总局、省土地管 理局、省农场管理总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由省林业厅牵头,从各有关部门抽调18名干部组 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市、县(市)也相应地组成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负责所属地、市、县(市)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地方的林权证明经 市、县(市)林业局(科)审查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各森工林业局林权证明的发 放工作经省森林工业总局审查批准,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凡是林界清楚,现地有标志,权属 明确,毗邻认可,图表完备,手续健全,没有争议,签名盖章后发给林权证明书。市、县国 营林场、森工林业局共完成山权、林权发证面积2779.3万亩。市、县(市)国营林场落实林 业生产责任面积3072.2万亩。1984年全省已有60个市、县完成林业“三定”工作。按时期分 阶段统计,全省国家所有制人工林面积:恢复时期(1949年至1952年)为82.7万亩;“一五 ”期间(1953年至1957年)为11.1万亩;“二五”期间(1958年至1962年)为158.1万亩; 调整时期(1963年~1965年)为33.5万亩;“三五”期间(1966年至1970年)为319.8万亩 ;“四五”期间(1971年至1975年)为568.3万亩;“五五”期间(1976年至1980年)为63 1.8万亩;“六五”期间(1981年至1985年)为414.7万亩。
    二、集体和私有山林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国家就颁布“谁造谁有”的林业发展政策,但由于受“左”的 思想影响,50年代到60年代初,农业社队集体营造的农田防护林,有的被划为国家所有。个 人“四旁”植树和栽植的果树,有的划为集体所有,有的柳条丛因权属不清,被乱砍滥采。 为了管理和保护好山林树木,1965年黑龙江省林业厅下发《关于确定人工林权属的通知》。 1966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落实人工林、柳条丛林权的规定》,全省随即开展人 工林、柳条丛权属的调整和落实工作。调整后,各市、县(市)把过去集体营造的人工林收 归国有的退还给农业社、队集体所有。凡是农民或个人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坟地栽植的林 木和果树收为国有或集体所有的退为私有。凡是伪满机关、团体、地主、富农遗留的人工林 ,在土地改革时期和以后人工林权属已明确的不再变动;人工林权属不明确的,其数量较大 者划给农业社、队集体所有;数量较少的划归农业社员或个人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凡是国家机关、团体、各行各业自行营造的人工林,全部归营造单位所有。为了调动广大 农民绿化荒山的积极性,1979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农业办公室、省营林局、省林业 总局《关于划宜林荒山、荒地给人民公社、农业生产队、国营林场造林的报告》。同年,中 共黑龙江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做出《关于划自留山、责任山、薪炭林用地给农业社员营造薪 炭林的决定》。对此工作,1979年进行试点,1980年全面开展,到1985年全省划给农业社、 队、农民、国营农场“两荒”(荒山荒地)面积1716万亩(有林地面积468万亩、疏林地面积 145万亩)。其中从市、县(市)所属地方国营林场划出“两荒”面积1452万亩(有林地面积 446万亩、疏林地面积119万亩);从省森工总局所属林业局划出“两荒”面积264万亩(有林 地面积22万亩、疏林地面积26万亩)。给209万户农民划自留山、责任山、薪炭林土地面积6 08万亩。出现乡办林场446处、村办家庭林场1231处。80处国营林场同1000处村、屯实行外联 ,建立护山、营林责任区面积1200万亩。穆棱县划宜林“两荒”前,乡、村森林覆盖率为4% ,划宜林“两荒”后,由于农民大面积造林,五年后乡、村森林覆盖率增加到7.3%。七台河 市中心河新立屯从1980年开始,连续三年荒山造林5610亩,平均每户占有人工林12000株,全 部荒山披上绿装。虎林县杨岗镇12户农民利用划给宜林“两荒”生产木耳段6000段,种植人 参5000平方米,养蜂50箱,户均年收入3000元以上。泰来县好新乡1530户农民,1979年以前 ,每年烧掉秸杆750万斤,饲草1500万斤,牛、马粪400万斤。划宜林“两荒”后,营造薪炭 林5660亩,户均3.7亩,5年后通过幼林抚育,每亩地清出烧柴4至6车,不再烧秸杆、饲草和 牛、马粪了。通过划宜林“两荒”,不仅调动广大群众发展林业积极性,拓宽了农民的生产 门路,增加了农村收入,缓解了农户烧柴困难,而且还增强农民护山、爱林,经营管理好山 林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全省按时期综合统计,集体和私有制的人工林面积:一五期间(1958 ~1962年)面积为48.1万亩;调整期间(1963~1965年)面积为65.8万亩;“五五”期间 (1976~1980年)面积为741.9万亩;六五期间(1981~1985年)面积为1780.1万亩。
    三、山林权属纠纷
    黑龙江省林区是国家主要国有林区,面积大、分布广。建国后,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和 山林经营管理权的多次变化,出现一些山林权属纠纷。据资料记载1962年至1978年全省国有 林区发生较大的山林权属纠纷49起。其中省与省之间发生2起,森工林业局与森工林业局之间 发生7起,森工林业局与市、县之间发生20起,市、县与国营农场之间发生17起,市、县与铁 路之间发生2起,市、县与煤矿之间发生1起。其发生根由:因划界不清引起的15起,划宜林 “两荒”引起的13起,超界采伐林木引起的11起,因批文文图不一致引起的6起,对文件理解 不统一引起的3起,没有实地划界引起的2起,盲目建林(点)引起的2起,由于权属多变引起 的2起。“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无政府思潮的影响,有些部门和单位置国家的林业方针、 政策、法规、法令于不顾,强占国家山林,大肆砍伐林木。此外,还有一些较严重的林权纠 纷,1970~1973年黑龙江建设兵团第20、21、33、58团强占完达山林区国有森林面积124.5 万亩,森林蓄积1033.26万立方米;第32团强占万龙林区国有山林,与桦南森工林业局发生 武斗31次,使该局多次停产,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00多万元;逊克军马场强占国有森林面积 381万亩,森林蓄积1478万立方米。所有强占国有森林资源的案件,长时间没有得到解决。1 979年以后全省共发生山林权属纠纷2052起。为了妥善解决山林权属纠纷问题,1980年,省人 民政府召开全省市、县林业局、国营农场、黑龙江建设兵团、铁路、煤矿等有关部门领导参 加的会议,就全省土地、山林、水域、行政界线纠纷较大的权属问题,进行调解和处理。会 议期间调处山林权属最大的案件15起。同时颁发《黑龙江省关于处理土地、林权、水域、行 政界线纠纷若干问题的决定》。到1985年末全省共调查处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2041起,占山 林权属纠纷案件总数的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