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三节 木材运输

  一、木材运输管理
    1949年3月10日,合江省林务局向铁路局发出《关于木材运输管理实施具体办法》,其中 规定:凡运输木材者,都必须持有林务局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明;出境运输的原木,必须在原 木纵断面的小头,加盖国家统一制定刻有“公检”、“公放”的钢制检木号印,否则以盗运 木材论处,没收其全部木材。全省运输木材分为两大系统进行管理。省森工总局林业系统和 国家林业部直属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系统生产的木材,由国家统一管理、调拨和运输。为了 加强木材调拨运输管理工作,国家物资局在哈尔滨设置木材调拨运输管理一级站,在伊春、 牡丹江、佳木斯设置木材调拨运输管理中心站。国家计划委员会在省森林工业总局、各森林 工业管理局、各森工林业局设木材调拨运输管理专员。各森工林业局配4至5人组成木材调拨 运输管理专员办公室,做日常工作。省林业厅所属各市、县(市)地方生产的木材,由省计 划委员会统一分配调拨给省物资局、省二轻工业局、省供销合作社做为地方用材统一销售, 由省林业厅负责木材运输管理工作。1953年开始实行“统筹统发”木材运输管理办法。即用 材部门和单位根据国家林业部木材调运总局下达的木材调拨通知书(单),由供材的森林工 业管理局、林业局统一向铁路局申报,办理运送木材的车皮计划,按全国木材订货会签订的 木材供应合同的日期、地点、部门或单位发送木材,这一办法延续至今;零星木材的运输管 理,即不足整车的和个人用零担运输的木材,在省内的持所属单位或部门的介绍信、木材发 货票或木材调拨通知书(单),到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局(科)办理木材运输证 明,凭证运输木材;出省运输的木材在2立方米以下者,持所属部门或单位的介绍信、木材发 货票或木材调拨单,在所在市、县(市)林业局(科)办理木材运输证明,方可运输木材, 否则以非法木材论处,没收其全部木材;出省运输木材在2立方米以上者,持市、县(市)林 业局(科)介绍信、木材发货票或木材调拨单、合同到省林厅林政处办理木材运输证明,准 予向省外运输木材。但是无证运输木材者也时有发生,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较为严重。19 70年8月份检查绥佳铁路线石长火车站,发现无木材运输证明而托运木材4997件、合计木材1 13.5立方米。1973年,伊春地区双子河区新曙光农场,从汤林铁路线沙山火车站,无证托运 木材5火车、合计木材240立方米。经请示省革命委员会同意没收其全部木材,可是哈尔滨铁 路分局却发出《214号命令》将木材运至哈尔滨市香坊木材厂第三营部专用线,拒绝林政部门 没收其木材。是年,根河、图里河、西尼气铁路部门和人民公社农业生产队联合向关内无证 托运木材590立方米;海拉尔市物资局,通过物资渠道无证运出木材3420立方米。1974年逊克 军马场以军代号车皮,无证运出木材1658立方米。国营山市种马场以运输家俱为名,无证运 出木材半成品1200立方米。发现无证盗运木材后,引起省革命委员会和各级林业林政管理部 门的重视,通过下发文件、协商调处等办法,进行多方面的工作,到1978年底非法运输木材 才得到控制。
    二、木材检查站
    据史料记载,1914年(民国三年)在瑗珲、呼玛、漠河管辖内的奇克特、霍尔漠津、库 玛尔河、旺哈达、察哈彦、霍尔沁、扎克达霍洛、奇拉卡、西尔根奇卡、安干、依西肯、安 逻、开库康、阿穆尔、巴尔嘎力、乌苏里、讷钦哈达、洛古河等地设卡伦(检查站)18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为了加强木材运输管理,从50年代中期开始,在全省林区、半林区 市、县和森林工业系统所属林区要道口设置森林防火、林政检查站264处。各检查站配备专职 护林、林政检查人员3至5人,检查人山行人和运输木材。1984年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省 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厅对原森林防火、林政检查站进行调整,统一改为木材检查站。1985年 省林业厅林发政字第372号文件批准,在全省林区、半林区51个市、县和森工林业局,共设木 材检查站186处,见表5—10,比原森林防火、林政检查站少40%。每处检查站配专职检查人员 4人,隶属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行使木材运输的检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