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实施《森林法》
1979年2月1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试行)》。1981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
决定》,给依法治林带来了生机。根据国务院提议,决定每年3月12日为我国的植树节。
1979年2月28日《黑龙江日报》转载《人民日报》的社论:《宣传森林法,执行森林法》
;7月4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进一步贯彻《森林法(试行)》和《护林布告》的
通知”,从此,每年3月12日全民植树节活动期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各级林业会议
,宣传、贯彻《森林法(试行)》,加强林政管理工作。
1984年1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森林法》。同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简称《森林法》)。黑龙
江省根据《森林法》要求,制定了一些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同时恢复了林业公、检、法机
构,加强依法治林。省林业部门复印《森林法》18.7万册,编印《森林法》问答、专刊、宣
传画11万份(册)。举办《森林法》培训班231期,共培训《森林法》宣传骨干34600人。为
了贯彻执行《森林法》,从《森林法》实施之日起到1985年底全省共抽调各级干部12805人,
其中市、县(市)党委书记、副书记58人,正、副专员,市、县(市)长101人,森工林业局
长77人,共组成1611个检查团(组),在公、检、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深
入到林区和市、县进行两次执法大检查。
1984年大检查中,全省共查出违犯林业政策的案件14399起。其中盗伐林木的8520起,滥
伐林木的1387起,哄抢盗窃木材的87起,毁林开荒的382起,毁林搞副业的87起,搞木材投机
捣把的16起,欧打护林人员的48起,其它3872起。立案处理的案件1831起。其中盗伐林木的
1305起、滥伐林木的216起、哄抢盗窃木材的62起、毁林开荒的36起、毁林搞副业的26起,搞
木材投机捣把的8起,殴打护林人员的40起,其它138起。共结案11054起。其中盗伐林木的6
793起,滥伐林木的1184起,哄抢盗窃木材的81起,毁林开荒的375起,毁林搞副业的75起,
搞木材投机捣把的8起,殴打护林人员的40起,其它2498起。毁林总面积23200亩,毁林总株
数64.6421万株,合计材积为18412立方米。被罚款的总人数5427人,金额为28.1万元,没
收赃款10.5万元,收回木材变价款65.4万元,赔偿林木损失款45.9万元,总计人民币为1
49.95万元。
1985年大检查中,全省共查出违犯林业政策的案件6503起,共结案5050起,拘留381人,
被判处徒刑的100人,给予党、政纪律处分的1779人,收回木材变价款、赔偿林木损失款、补
交育林费等总计人民币40万元。随着《森林法》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和实施,全省广大人民
群众对依法护林、依法治林的认识和自觉性都有较大提高,违犯林业政策的案件大幅度下降
。在全面联合大检查基础上,对全省开展宣传、贯彻、实施《森林法》的先进单位进行了评
比。评出虎林、桦南、五常、拜泉、德都、绥化6个市、县;带岭、新青、鹤立3个森工林业
局;八五二、长水河2个国营农场,为先进单位,受到省人民政府的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