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黑龙江地区的育苗生产效果,无论育苗面积、苗木产量和质量
,都远比过去提高,满足了植树造林的需要。但在发展过程中,育苗面积有升有降,苗木产
量有高有低,呈曲线型发展。
一、育苗面积与苗木产量
1949~1951年正是黑龙江地区国营苗圃和森工苗圃恢复阶段,每年平均育苗3758亩,平
均亩产成苗7528株(地方育苗的单产)。1952年在大抓国营育苗的同时,农业社也开展集体
育苗,是年育苗面积达26548亩,直到1957年每年平均育苗26356亩,平均亩产成苗11539株(
地方育苗单产),较为平稳。1958~1960年,在“大跃进”的影响下,林业也有高指标、谎
报数字现象,这3年平均育苗面积剧增到228576亩,较前6年年平均育苗面积增长8.67倍,而
苗木产量却很低,平均亩产成苗只有2000多株(地方育苗单产),显然是由于育苗面积中的
虚假数字膨大而造成的。1961年以后,由于受“三年困难”的影响,许多苗圃因种粮、种菜
,育苗面积减少;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国家压缩育苗生产指标;1966~1976年“文
化大革命”期间,有些苗圃特别是社队苗圃陷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有些苗圃虽然坚持生产
,但因造林处于低潮,苗木无销路,积压甚至烧毁。所以这15年间(1961~1975年)年平均
育苗面积仅144983亩,苗木平均亩产9663株,较1952~1957年的平均单产降低16.3%。1976
年以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整个林业形势的好转,各项方针政策对头,
育苗面积逐年扩大,1976~1985年10年间平均每年育苗652663亩,1983年最高,达101.6万
亩,平均每年还出现19个万亩以上育苗县;苗木总产大幅度增加,10年平均每年总产成苗40
.4亿株(详见表6—19),造林苗木自给有余,这是黑龙江省育苗史上最好时期。但这10年
苗木单产下降,每亩平均5933株,较1961~1975年的平均单产下降38.6%。主要原因是,19
75年以来全省大力推广杨树新品种,适于无性繁殖,插条、育大苗面积扩大,每年都占全省
育苗总面积的70%左右,育大苗必须稀植,加上造林方面要求大苗上山,插条育苗密度也较以
前偏稀,苗木单产自然降低。
二、苗木质量
苗木的质量标准,以能提高造林成活率为前提,根据造林更新的要求,在不同时期制定
不同的质量标准。1953~1957年全省执行东北行政委员会林业局制定的出山苗木规格标准(
见表6—20)。1958年省林业厅根据黑龙江省造林更新的实际情况,在《国营育苗技术操作细
则》中提出苗木规格标准与产量的要求〔见表6—21(摘要)〕。1962、1964、1973年又经三
次修改。这三次修改更全面、更精细,不但对苗高、地际直径、主根长作了具体规定,而且
对成苗率、侧根数也作了明确规定(见表6—22),对提高造林成活率起到保证作用。1980年
国家标准计量局和林业部要求实行苗木标准化,从1983年开始,由省林业科学院牵头,在各
市县和林区设40多个点进行苗木质量与造林成活关系的试验观察,1985年结束。根据试验结
果和多年积累的资料,由省林业厅、森工总局各自制定新的苗木质量标准纳入本系统的育苗
技术规程,经省标准计量局批准,下发全省贯彻执行,不够标准不准出圃造林。
三、苗木价格与销售
1965年以前,市县国营苗圃所产苗木无偿供应群众造林,国营林场和森工苗圃所产苗木
基本自用,苗木余缺由主管林业部门调剂。1965年以后,省林业厅对国营苗圃实行生产周转
金办法,企业化管理,以苗养苗,所产苗木有价销售,用苗单位一律现金购买。贫困社队用
苗由造林补助费中转付。为促进造林事业发展,处理好苗木供需关系,1966年,省林业厅对
各种苗木价格作了统一规定〔见表6—23(摘要)〕,凡发生苗木买卖关系的都照此办理。
“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各项规章制度被废除,各地各部门对苗木价格执行情况不统一
,加之后来物价上涨,苗木成本增高,苗圃亏损严重。省营林局于1980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
上,又重新调整制定新的苗木价格〔见表6—24(摘要)〕,经省物价局同意,从当年3月开
始实行。当时,全省正处于造林高潮,苗木畅销,有的苗圃抬高苗价,特别“四旁”绿化用
的大苗和花灌木价格更高,供需双方议价议销居多数。省规定的苗木价格失去约束力。有少
数苗圃由于存在单纯利润观点和缺乏育苗为造林服务的思想,在苗木紧缺时,曾发生以次充
好,以幼苗顶成苗的现象。对此,省林业厅1983年制定颁发苗木质量抽样检验、苗木检验证
书和发苗附标签等一系列调拨办法和制度,减少弄虚作假行为,使苗木调剂工作得以正常运
行。